佘祥林案最后是怎样被的追究责任的

2005年4月13日上午,京山县人民法院开庭重审,佘祥林被无罪释放。

佘祥林案件始末

佘祥林,男,1966年3月7日生,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九组人,捕前系京山县公安局原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员。

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张的亲属怀疑张被佘杀害。同年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994年4月12日佘祥林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京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4月28日经京山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诉。

湖北省高级法院1995年1月6日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1995年5月15日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

1996年2月7日,京山县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再次退查。

1997年因行政区划变更,京山县检察院于1997年11月23日将此案呈送荆门市检察院起诉。同年12月15日,荆门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佘祥林的行为不足以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将该案移交京山县检察院起诉。

1998年3月31日,京山县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京山县法院。

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

佘不服提出上诉,同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之后,佘祥林被投入沙洋监狱服刑至今。

2005年3月28日,曾被政法部门认定在11年前被丈夫佘祥林杀害的京山县雁门口镇居民张在玉突然归来,立即成为当地一大轰动性新闻事件,有关媒体也作了报道,这也表明,佘祥林因故意杀人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成为错案。

京山县公安局、京山县法院得知此信息后迅速派人赶赴雁门口镇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张在玉的确是出走11年后回家,而1994年4月11日在雁门口镇吕冲村发现的女尸不应是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

荆门市委、京山县委对此事高度重视,责成有关部门立即调查,依法处理。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报告后,29日下午立即召开院党组会、布置对该案进行复查工作,启动再审程序重新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查。当晚,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对佘祥林故意杀人案进行了研究,决定撤销京山县人民法院1998年京刑初字第046号判决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荆刑终字第082号刑事裁定,发回京山县法院重新审判。3月30日下午,京山县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已决定对佘祥林变更强制措施,依法办理出狱相关手续。京山县法院将依程序将重审该案,京山县公安局决定对无名女尸一案重新侦查。

2005年4月13日上午,京山县人民法院开庭重审,佘祥林被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