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业法关于物业费的有关规定

国家物业法关于物业费的有关规定,具体如下:

物业费是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服务合同为物业使用人或所有人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依据政府指导价和市场综合价综合确定,其收费标准等于建筑面积乘以每平方价格。

物业费包括: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用部位、***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用部位、***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综上所述,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公***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以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享受物业管理服务的业主应当依约缴纳物业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法律依据: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