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共同创作一本书,在1993出版时,双方约定签名顺序为甲乙双方..1996 * *甲乙同修在原著基础上。
答:不侵权。在这种情况下,B的行为只是有点不合适。原因是:
①作为合著者,
甲乙双方均有权签署作品。
即表明作者的身份,
在作品上签名的权利。
②说明作者顺序不影响合著者的法律平等。因此,本案中,乙方调整了其签名。
即使前言不对后语,也不侵犯A的署名权。
(3)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署名权没有明确包括决定作者署名顺序的权利;版权法也没有。
更改作者署名顺序被归类为侵权。
(4)本案中,虽然双方对签字顺序有明确约定,但乙方擅自更改签字顺序只是违反约定。
标题,并不构成对签名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