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文职是什么时候实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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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军的文职人员制度雏形最早应追溯到新中国建立初期。为了削减庞大的军官数量,1954年12月17日至29日,中央军委举行扩大会议,毛泽东主席亲自决策,把部分行政、物资保障、医疗卫生、文化体育、教学、科研、工程技术等岗位的6.2万名现役干部改为工薪制职员。1955年上半年,国防部相继发出《关于调整和处理现任非军官职务的正排级以上人员的规定》、《关于调整和处理副排级人员的决定》、《关于留用和处理超龄军官的规定》,将编制序列内的36种职务改为无军籍职员,办理转业手续,留在原岗位上工作。这是我军历史上第一次使用非现役人员的有益尝试。

1988年全军恢复军衔制,邓小平主导实行不穿军装的文职干部制度。1988年4月27日,中央军委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将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医疗卫生、教学、新闻、出版、文化艺术、体育等单位的部分专业技术干部职务,以及机关、院校、医院等单位的内部服务干部、部分行政事务干部、生活保障干部,编制为文职干部。文职干部保留军籍,工资水平与现役军官相同,但文职干部不授军衔,不予发放服装。1992年,中央军委出台《军队文职干部正式条例》,恢复向全军十几万文职干部发放军装并授衔。

2005年我军出台政策,向社会公开招聘没有军籍的文职人员。 2005年6月,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明确“文职人员,是指按照规定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工作岗位为:教学、科研、工程、卫生、文体、图书、档案等专业技术岗位以及部分管理事务和服务保障等非专业技术岗位。文职人员从地方招聘,不列入军队编制,不穿军装,从事非作战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军文职人员制度正式建立。

2012年8月,中央军委颁布《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对文职人员的身份、管理、等级、聘用做出了具体规定。2013年总政治部下发通知,全军文职人员实行统一招聘考试,进一步完善了文职人员的聘用管理制度机制。

2017年11月10日,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明确军队文职人员“是指在军民通用、非直接参与作战且社会化保障不宜承担的军队编制岗位从事管理工作和专业技术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是军队人员的组成部分”。这是对军队文职人员新的定位,同时赋予更高的任务使命。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军文职人员制度正日益走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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