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有名誉权吗?
第一,国家有名誉权吗?
根据我国法律,《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和法人都享有名誉权,国家机关也属于法人,依法享有名誉权,其名誉权也受法律保护。《民法典》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名誉权在我国民法典中有专门规定,其立法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民事权益。国家政府机关的公共管理活动不是民事活动,而是党务、政务活动,因此不受民法上名誉权的保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名誉权、荣誉权的损害应当在侵权范围内予以消除、恢复名誉并向受害人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但侵犯人身权利给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但这仍然是侵犯人身权的结果,而不是侵犯名誉权的结果。
二、起诉侵犯名誉权的主要程序
名誉权纠纷一般属于民事纠纷,民事诉讼只是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主要程序包括当事人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判决、当事人上诉、二审法院审判判决、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
当事人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决定立案受理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原告。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完成开庭前的调查准备工作后,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开庭审理。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应按法定程序申请延期。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可以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间,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从而触发二审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符合法定上诉条件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上诉案件。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查清事实后,认为没有必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二审法院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局的。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人民法院按照再审程序审理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应当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当事人可以对作出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因为再审案件是按照原审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判决、量刑都是按照原审程序。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执行人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自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双方或者一方为公民的为1年,双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第三,侵犯名誉权的形式有哪些?
(1)侮辱
侮辱是指通过言语、文字或行为故意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文字或行为,也可以是上述几种集中方式的混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禁止以侮辱的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捏造事实公开丑化他人人格,以侮辱或者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诽谤、诋毁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2)诽谤
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散布关于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的贬低或者损害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过失的,其方式可以是言语、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传播虚假事实的方式。禁止以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如果在文学作品中故意使用他人的真实姓名,或者未写明原告的真实姓名、住址,但对人物特征的描述明显指向或者影射他人,小说内容带有侮辱、诽谤性质,从而损害其名誉的,作者和出版社均可能构成侵犯名誉权。
(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的。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徐亮诉上海文化艺术报社等人侵犯名誉权一案的批复中,认为被告赵伟昌撰写严重失实的文章《三千元禁售引起的震动》和被告上海文化艺术报社未经核实发表该文章,造成不良后果,两被告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徐亮名誉权。
在出版物上发表的信件或者文章以及有关机关、组织发表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考的资料,当事人以其内容侵犯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发行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的内部出版物、内部资料,其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新闻单位依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文件和新闻单位实施的公开职权所作的报道是客观准确的,不应视为侵犯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上述文件、职权行为已经公开更正或者拒绝更正报道,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都享有名誉权,而国家作为特殊民事主体在从事国家行为时可以享有名誉权。
法律客观性: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所谓名誉,从字面上看,是指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换句话说,社会对一个公民和一个法律人的道德、才能和在社会上的声誉的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享有的评价其社会生活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自己的名誉权。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和法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乃至其他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法人声誉代表着社会的声誉,是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内,在法人的全部活动中逐渐形成的,尤其是企业法人的声誉,反映了社会对其生产经营业绩的总体评价。法人的名誉往往对其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产生重大影响,名誉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重要人身权。因此,除了我国宪法、刑法和一些行政法规非常重视对这一权利的保护,《民法通则》第101条在确认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的同时,规定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