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璧山个人小额创业贷款怎么申请
关于印发《璧山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璧就业办[2008]17号
发布时间:2009-1-7 14:12:01
关于印发《璧山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璧就业办[2008]17号
璧山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通过以创业促进就业达到实现就业再就业倍增效应的目的。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意见》(渝办发〔2008〕296号)和《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渝就业办〔2008〕16号)的相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抵押担保、按期付息、到期还本、政府贴息”的原则。
第三条 我县小额担保贷款承贷金融机构为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璧山支行和重庆银行璧山支行。
第四条 市、县财政拨出专款作为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存入农村商业银行璧山支行和重庆银行璧山支行。承贷金融机构按照担保基金与贷款余额1:3的比例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必须专户储存,封闭运行,按单位活期存款计息。
第五条 对逾期无法收回的小额担保贷款本息,按《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呆账核销暂行办法》(渝就业办〔2006〕25号)办理。
第二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范围、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范围:小额担保贷款在全县范围内开展。
第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
在本市辖区内已解除劳动关系,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我县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役军人未安排工作自谋职业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人员、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璧山籍农民工(含进城经商务工人员、返乡创业人员、劳务经纪人)(以下简称各类人员);职工在300人以下,吸纳各类人员达到20%以上(与企业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小企业或合伙经营实体。
第八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男性年龄在60岁以内、女性年龄在55岁以内(已退休人员、大龄下岗职工除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身体健康、诚实守信、经过就业再就业培训(贷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各类人员必须参加创业培训)、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属所在社区居委会的常住户口。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是微利项目(国家明文限制的行业如建筑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美容、美发、水吧、酒吧、洗脚,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除外)。
小额担保贷款主要用于贷款申请人流动资金不足的补充。
第三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
第九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
各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原则上在5万元以内;对创业能力强、创业项目优的人员,贷款额度可放宽到8万元;对吸纳2人以上各类人员就业,生产经营正常、效益好且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对象的个体工商户,贷款额度原则上在10万元以内。对职工在300人以下,吸纳各类人员达到20%以上的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按人均5万元计算,贷款总额原则上在100万元以内。
小企业贷款不进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为一年,以贷款上帐日开始计算,借款人应按时还款。确需继续贷款的,应在贷款期满前30天,向县就业再就业办(县就业局)提出续贷申请,经县就业再就业办(县就业局)、县财政局、承贷金融机构审查同意后,通知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借款人在续贷前要结清贷款本息,续贷期限为一年。借款人续贷期满后还需贷款的,可直接向承贷金融机构申请商业性贷款,财政不再贴息。
第十一条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在贷款期内执行固定利率,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不调整,不分段计息。
第四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还贷付息、担保、抵(质)押方式
第十二条 借款人从取得贷款之日起,应根据借款合同按季支付利息,到期偿还本金。贷款逾期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罚息,罚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抵(质)押
(一)法人担保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年税后利润在5万元以上;具有贷款申请金额1.5倍以上的不动产。
(二)个人担保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有贷款申请金额1.2倍以上的房产或等值的有价证券;我县范围内有稳定收入的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员工个人担保额不超过其年收入的2倍(单位出具年收入证明),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具体担保额度为:
机关单位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担保额度为5万元以内;机关事业单位在职的副局级领导担保额度为7万元以内;机关事业单位在职的正局级及其以上领导担保额度为10万元以内。部分企业(见员工可担保的企业名单)有稳定收入的一般员工个人担保额在3万元以内,在职在编中层及以上干部担保额在5万元以内。
担保人及所在单位必须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保证担保书,担保人应在保证担保书上签字,同时担保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需在担保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且担保人违背担保承诺的,担保人所在单位和县财政应协助县就业再就业办(县就业局)扣收小额担保贷款本金及利息。
(二)借款人抵(质)押可用自有或亲友(璧山县常住户口)的房屋(两证齐全,银行会同借款人协商认定)、承贷金融机构认可的有价证券进行抵(质)押;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抵(质)押原则上参照个人抵(质)押执行,可用不动产、汽车、设备(有购置发票,扣除折旧)进行抵(质)押。房屋抵押贷款金额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有价证券质押贷款金额不超过其价值的90%;机器设备及其它抵押贷款金额不超过其价值的50%。担保、抵(质)押可以组合。
第五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办法
第十四条 下岗失业人员、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复员退役军人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璧山籍农民工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给予50%贴息。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的贴息标准按吸纳各类人员数所对应的不同贴息标准贴息。
第十五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内按期偿还本息,最后一次结清本息后,由承贷金融机构在每季末的次月2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内结清本息的借款人名单(内容中需注明本息等明细情况)报县就业再就业办(县就业局)申请贴息。县就业再就业办(县就业局)按借款人不同的贴息标准确认借款人相应的贴息金额,在2个工作日内将确认后的贴息清单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结,并将贴息资金划拨至承贷金融机构,承贷金融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将借款人已付利息一次性划入借款人在承贷金融机构开设的个人账户内。对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财政不予贴息,由借款人自行支付利息。
第六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办理程序
第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 应持相关材料(具体见小额担保贷款须知)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申请,经社区居(村)委会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推荐;街道(乡镇)社保所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初审同意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县就业再就业办(县就业局),县就业再就业办(县就业局)会同县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结审查汇总,并将相关资料送承贷金融机构。承贷金融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同意贷款的,应注明原因并将资料返还县就业再就业办(县就业局);同意贷款的,即可通知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完善贷款抵(质)押担保等手续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可由法定代表人在其户口所在地或企业经营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七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十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坚持“谁调查,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为确保小额担保贷款的回收工作,对贷款逾期一周的由承贷金融机构书面通知贷款人归还贷款本息;逾期两周的由县就业再就业办(县就业局)、县财政局、承贷金融机构通知担保人和担保单位催收贷款本息;逾期三周及以上担保人所在单位配合县财政局、县就业再就业办(县就业局)直接全额扣收贷款本息。属财产抵(质)押的由承贷金融机构根据贷款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按法律程序处置财产。
对逾期无法收回的再就业小额贷款本息,按照《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呆账核销暂行办法》(渝就业办[2006]25号)要求,及时启动贷款呆账核销程序。对通过“绿色通道”发放的贷款,如逾期无法收回本息的,经承贷金融机构起诉判决后,其未还款损失(含起诉费、执行费)由市、县财政承担。
第十八条 承贷金融机构要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收回和收息情况台帐;按月向县就业再就业办(县就业局)报送小额担保贷款运行、回收、贴息情况等报表。县就业再就业办(县就业局)、县财政局、承贷金融机构加强社保所小额贷款工作的指导,社保所要建立小额贷款基础台帐,做好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第八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借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用于抵押担保的房屋可以不进行房地产评估,承贷金融机构可据实作价。双方签定抵押物价值认定书后,应向土地或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并免收房屋抵押登记费。属于出让土地上房屋抵押担保的,应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属于划拨土地上房屋抵押担保的,应向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条 借款人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后,可按规定继续享受再就业的有关税费减免、工商扶持等优惠政策至规定优惠期限。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前,应参加我县组织的就业再就业政策培训。
第九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部门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为了加强管理、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按时归还,各方责任如下:
(一)县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就业服务管理局
1. 负责组织推进、指导、协调全县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2. 负责制定并协调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的各项工作措施。
3. 协调财政部门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担保资金。
4. 审查汇总街道(乡镇)推荐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并对申请人进行就业再就业培训(含创业培训);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施全面管理、指导、监督、服务,帮助借款人落实就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5. 负责按承贷金融机构出据的结息清单或凭证,审查确认借款人相应的贴息金额并报县财政局。
6. 按时按规定报送小额担保贷款报表。
7. 整理归档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原始资料,并用小额担保贷款软件进行管理。
(二)县财政局
1.负责本级小额担保贷款担保金及小额担保贷款担保贴息资金的安排及监管工作。
2. 牵头负责小额担保贷款呆账损失的处理工作。
3. 配合县就业再就业办(县就业局)审核小额担保贷款。
(三)承贷金融机构
1.对县就业再就业办(县就业局)和财政局会审同意后的借款人申请,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审查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2.承贷金融机构凭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后返回的贴息确认清单,将贴息资金一次性划入借款人在承贷金融机构开设的个人账户内。
3. 对小额担保贷款的运行情况进行管理,及时向相关部门沟通有关情况。
4、按时向县就业再就业办(县就业局)报送小额担保贷款运作情况明细表、小额担保贷款回收情况统计表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等有关报表。
5. 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考核制度,小额担保贷款质量不纳入一般性商业贷款考核。
6. 对逾期贷款进行及时追收,根据贷款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
(四)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负责对小额担保贷款房屋抵押登记的相关政策指导、督促落实。
(五)街道(乡镇)社保所和社区居(村)委会
1.社区居(村)委会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规定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予以调查,做好向街道(乡镇)社保所推荐和贷后管理工作。
2.街道(乡镇)社保所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社区居委会推荐的借款人申请进行审核并汇总,报县就业再就业办(县就业局)审核。
3. 指导、帮助借款人搞好生产经营,配合协助承贷金融机构做好贷前检查和贷后催收工作。
(六)借款人
1.根据自身情况如实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2.按规定办理贷款担保、抵(质)押手续。
3. 在贷款期间内,对发生的个人重大变化(如家庭地址、电话、经济状况等),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按规定使用贷款,履行贷款合同,按期付息、还本。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借款人从取得贷款之日起,3个月后所在街道(乡镇)应重新核定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二十四条 建立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就业再就业办(县就业局)牵头,会同县劳动、财政、承贷金融机构等部门,定期召开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研究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资金运行、付息还本等情况进行分析,加强指导、监控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街道(乡镇)的奖励和承贷金融机构的手续费补助,按《关于对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的街(镇)经办部门、承贷金融机构予以奖励和手续费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4〕168号)执行,在次年的第一季度一次结清。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企业员工可提供担保的部分企业名单
2、璧山县小额担保贷款保证担保书
3、小额担保贷款须知
4、小额担保贷款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5、未婚声明
附件1: 企业员工可提供担保的部分企业名单
1、重庆青山工业有限公司
2、重庆红宇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3、重庆市电信公司璧山分公司
4、中国联通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
5、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璧山分司
6、重庆市璧山县烟草公司
7、重庆市璧山天然气责任有限公司
8、重庆市电力公司璧山供电局
9、重庆市盐业总公司璧山分公司
10、中国工商银行璧山县支行
11、中国建设银行璧山县支行
12、中国农业银行璧山县支行
13、中国银行璧山县支行
1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璧山支行
15、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
16、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
1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璧山支行
18、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璧山分公司
19、中国财产保险公司璧山分公司
20、璧山县渝山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原县水厂)
附件2:
璧山县小额担保贷款保证担保书
担保人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职务
本人身份
年收入
担保人电话
身份证号码
单位电话
工作单位
婚姻状况
我自愿为 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保证担保(担保形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大写) 万元,期限 年,如贷款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我将用本人工资和财产为其支付应归还的小额担保贷款本金及利息。县财政局、县就业再就业办(县就业局)可直接全额扣收小额担保贷款本息,无需通过任何司法程序。
担保人(签字):
年 月 日
担保人 属我单位正式职工,所填写的内容属实,如其违背上述承诺,我单位愿配合县财政局、县就业再就业办(就业局)直接全额扣收小额担保贷款本息。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1.“本人身份”栏填写“公务员编制”、“事业编制”、“其他”。2.担保人可在担保额度内为多人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担保。4.担保人须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5.本表填写一式二份。
附件3:
小额担保贷款须知
1.借款人基础资料
(1)自然人类借款人
①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或户口证明(婚姻状况为已婚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明材料);
②借款人已婚的,需提供婚姻证明,未婚的由申请人提供未婚证明材料或出具《未婚声明》;
③职工失业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大学毕业证、低保证、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的自谋职业证等相关证件;
④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或创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承包合同等);其中进城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民工需提供暂住证,返乡创业人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外出打工证明,劳务经纪人需提供经纪人协会颁发的有效证书。
⑤申请审批表;
⑥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2)小企业或合伙经营实体类借款人
①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②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
③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材料;
④吸纳各类人员的有关证明(企业吸纳各类人员花名册、职工失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与各类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企业工资支付凭证或工资表、银行盖章的《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收据联)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该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的人员月缴费明细帐(单)等);
⑤申请审批表;
⑥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2.担保资料
(1)个人担保资料;
①保证人身份证及保证担保书;
②保证人已婚的,需提供婚姻证明,未婚的由保证人提供未婚证明材料或出具《未婚声明》;
③保证人有高于贷款申请金额1.2倍以上的房产或等值的有价证券证明材料;(用房产作抵押的各类人员)
(2)法人担保资料:
①保证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章程复印件和保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②保证企业上年度和近期财务报表;
③保证企业同意担保的法律文书;
④保证企业高于申请贷款额1.5倍的不动产依据复印件;
⑤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3)抵(质)押担保资料
①抵质押物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抵质押物价值证明依据;
③抵质押物权属证明相关复印件(个人身份证、企业贷款卡、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
④抵质押物权属人及其***有人同意为贷款提供抵质押担保的法律文书;
⑤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备注:除《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外,其他资料一式两份。
附件4: 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针对小额担保贷款中工作的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作如下说明:
1、夫妻双方一方是下岗失业人员,另一方是公务员或其他企事业单位人员(符合担保范围的)可以作为担保人;如担保方已有债务的,担保额度需扣除债务余额。
2、对于担保人已有借款的,如原是抵押贷款,可以提供信用担保;如原是信用贷款,担保额度需扣除其信用贷款余额。
3、借款人或担保人只有一套住房但住房面积在100㎡以上的,可以视其信用状况、负债状况等,提供住房作担保。
4、借款人原有信用贷款,在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后,应收回原信用贷款;如原有抵押贷款且抵押物不足的,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后,原有抵押贷款必须下降余额,减少风险。
5、借款人、担保人如有信用卡透支的,如正常透支的,可以借款或担保。
6、借款人、担保人如未婚,提供未婚证明材料或出具《未婚声明》;借款人、担保人如离异,需出具离婚证明材料(离婚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7、借款人、担保人如均系单身,视其信用状况、债务状况,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8、借款人如已婚,必须夫妻双方到场签字。担保人如已婚,承贷金融机构必须与担保人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由担保人本人签字即可,无须夫妻双方到场签字。
10、小额担保贷款可以是信用担保贷款,可以是抵(质)押担保贷款,也可以是两者结合。
附件5
未婚声明
:
本人 ,身份证件号 ,性别 ,现本人作出郑重的未婚声明,如有不实,本人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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