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太想帮年轻人摔倒拿两万六赔偿。这是在保护瓷器吗?

这不是保护“碰瓷”,这是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这是孙女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是:无因管理之债。

先来回顾一下事件经过:70岁的孙女士在超市购物。70岁的孙女士在超市购物时,看到李和孙女在电梯上摔倒。孙女士不顾年龄,跑去帮忙,结果也受了伤,胸椎骨折。为此,孙女士将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及受助人李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自己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2000余元。

事后,北京西城法院一审认定,超市无责任,孙女士因见收件人李某及其孙女有危险前去救助而受伤。故由责任方赔偿李某,并判令李某赔偿孙女士各项损失26000余元。

这引起了轩然大波,公众认为审判结果是为了保护碰瓷者的利益。其实看到新闻我并不意外,但是我理解法官审判的原因,因为我最近了解到二建项目,接触到内容。

该事件涉及无故产生债务和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仅包括他人)而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管理他人事务的人是管理者;事务被管理的人是他自己。无因管理债务发生后,管理人有债权人权利要求我偿还因管理事务发生的必要费用,我负有偿还该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基础之一。无因管理引起的债务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的意志。

该事件完全符合无因管理的条件,因此产生了债务。如果孙女士要求赔偿,是她的合法权益,不是“碰瓷”。

这种债权的出现,不仅不会保护“碰瓷”,反而会刺激好人好事的出现。没有人会不惜代价去帮助陌生人,除了公务人员。无因管理其实是在保护“善良人”的合法利益!?

我是你的朋友,镜弟!

没有什么比告诉你我的想法更令人愉快的了!

我在我手里等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