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可以吃熊猫吗

人在快饿死的情况下捕食国家级保护动物,属于紧急避险,不犯法。但有可能你事后在证明“自己当时的确处于即将饿死”这一条件时有点麻烦,因为当时只有你一人在场,没有其他证人,但也会从轻处罚。

所以,在紧急情况下,捕食珍稀动物是可以的,但必须要到迫不得已、没有其他办法的时候才能做。不过那时候你饿得手脚发软,抓到它们有点困难,但那是另一码事了。 简单来说,法律是人类撰写的,是人类意志的体现,目的是保障人类的权益,人类这一物种地位最高,其余任何物种都不能与人类相提并论。当人类与其他动物发生冲突时,人的生命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如果一个人蓄意杀害了另一个人,那罪行比较大,最高可死刑。但一个人用同样的方式故意杀害了保护动物,那顶多是十几年有期徒刑,不会判死刑。所以网络上把一级保护动物称为“牢底坐穿兽”那都是开玩笑的。

所以,跟贝爷学一下,老老实实抓虫子吃吧,高蛋白,有营养!

人快要饿死了,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猎杀、食用珍稀保护动物,如果确实存在紧急避险或没有期待可能性等责任阻却事由,是不负刑事责任的。

如何才构成紧急避险?所谓紧急避险,是针对现实正在发生的危险,为了保护较大的权益,迫不得已损害较小的权益的做法,还不能超出必要限度。 这几个条件同时满足并不容易。

人的生命权利当然高于国家的财产权利,因此人快要饿死的情况下吃个东北虎、大熊猫、朱_、穿山甲都不违法。但前提是真的要饿死了,而不是只是遭到了经济损失。

人快饿死的时候吃野生动物不算犯法,因为我国法律有一条叫紧急避险,也就是在人身受到安全威胁,在零下二十度下着雪,我没衣服了遇到熊杀熊去皮取暖这是不犯法的,但你杀不杀得了是你的问题了。但后期有一个取证你很麻烦,要证明在当时你属于紧急避险的状态采取捕杀野生动物。这就相当麻烦,因为当时就会你自己在场荒郊野岭的你咋取证,但也会从轻处罚。所以大家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这指的是生命收到威胁,而不是你没钱穷到万不得已去捕杀野生动物,如果因为金钱利益捕杀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所以法律是在一定社会环境下对人的社会意识的反映,法律是人制定的在 社会当中人的生存地位肯定要高于动物,所以这就是为什么那么多人蓄意捕杀野生动物只能处以有期徒刑而不能处以死刑的原因,因为杀的是动物而不是人,所以这就是为什么很多人出狱后继续捕杀野生动物因为不判死刑。这就给了很多人一个空子,钻法律的空子,而我们又无能为力。但是有一种情况要是捕杀野生动物是违法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人在快饿死的紧急关头,只有先保持住生命,才能体现人的重要性,才能体现人的生命高于一切,更能体现人命关天。

只有人保住了生命,才能向法律说明,是在快饿死,生命遭受到死亡威胁的情况下,才吃了保护动物,要不然自已被活活饿死,真是死不幂目,一个饿死鬼有何脸面去见阎罗?再有你宁愿死也不食保护动物,你死后法律并不会奖励你,或送扬你是个功臣,更不会为你立碑竖传。

所以生命至上,人权至上,保存自我才是第一位。

不犯法,在法律上讲,这个叫做 紧急避险 。

吃,可劲吃,只要能活下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