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小说在提交并发布到网站上时被盗。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网络作品保护的法律依据:简而言之,网络作品就是出现在互联网上的作品,也称数字作品。数字作品是借助数字技术产生的。这里所谓的数字技术,是指将一定形式的信息,如文字、数值、图形、图像、声音等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转换成二进制数字代码,以便编辑、合成、存储,通过数字通信技术进行传输,必要时将这些数字化的信息还原为文字、数值、图形、图像、声音的技术。在陈伟华诉电脑商人智能公司一案中,电脑商人智能公司未经许可转载的文章《开玩笑的玛雅》是陈伟华在其个人主页上发表的数字作品。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网络作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应该说,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网络作品的保护没有明文规定,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的八类受保护作品也不包括数字作品。然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解释了受保护作品的含义。根据这一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因此,网络作品能否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实施条例中对“作品”的定义。数字作品虽然与有形载体分离,但并不影响其原创性,任何上传到互联网的文件都必须输入3w服务器的硬盘,即以数字形式固定在电脑硬盘上。这种固定的结果是,他人可以在软盘上阅读、下载或复制或直接打印到纸上,因此符合“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要求。从根本上来说,网络作品和其他作品的区别在于其使用的载体。这种数字化的思想表达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作品特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同时,这种保护也符合网络作品版权保护的国际趋势。根据1996年2月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简称WCT)版权条约,网络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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