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离职两个月,公司忽然联系说多给我交了一个月社保,现在要我退还全部费用1800。合理吗,我有权不交吗

因为公司没有及时增减人员导致多交一月社保,属于公司失误,不必承担责任。先自己确认一下是否存在用人单位给当事人多交了一个月,若属实,用人单位在当事人离职后确实没有给当事人缴纳社保的义务,那么要公司把替当事人多交哪个月的社保交费证明给当事人,确实是替当事人多交的,那应当把钱还给公司的。

法律分析

如果用人方确实多缴纳一月社保,应当由劳动者返还,否则属于不当得利。如果未多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不予理睬。先自己确认一下是否存在用人单位给你多交了一个月,若属实,用人单位在你离职后确实没有给你缴纳社保的义务,那么你就应该退还给公司。也可以先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查询一下自己的社保是缴纳到几月份,是否和自己的离职日期对应起来,离职时间如果是到了当月15号以后,入职通常是以15号为界,当月15号前入职的话是当月给交社保;15号之后的就下个月交社保。离职的是,假如这个公司以15号为界,15号之前离职,社保就给你交到上月;15号之后离职,社保交到本月。公司当月给缴纳的社保就不算多缴纳,无需理会,如果公司一直追究,可直接去当地人社局找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