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关于规范津补贴的规定
法律分析:文件主要有中央“六部委”《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央“八项规定”、中央监察部《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严格执行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等规定,除国家规定的特岗津贴补贴外,不得擅自发放除工资以外的任何津贴补贴。发放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要严格坚持文件规定的范围、对象、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同时要报区人社、财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纳入工资统一发放。此外,不准违反规定擅自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奖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和国审计署收藏《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第五条 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 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