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名师爷的简介

诚然,走上科举求取功名的学子,从启蒙开始,一生中要背诵的是数十万字的圣人之言和几倍于此的注释,以及注释的注释,十年寒窗,想不掉书袋都难。

唐朝时朝廷还要求官员上任前要学习律令,而明清以降,则无此要求,地方政府长期实行 行政权和司法权合一的治理模式,一有讼争,无论懂不懂法,地方官就得坐堂听讼,裁判是非曲直。

掌握裁判权的法官却不能详细掌握本朝的律法,说怪也不怪,这是建立在中国特有的文化背景和司法逻辑上的。

统治者认为,裁判是否公正,并不取决于官员的法律素养,而是取决于官员的道德品质。开科取士,考的是道德文章,取的是品性。道德文章写得好,说明对于圣人的思想领悟得好,知书达理,活学活用,就是好官。而具体法律条款的适用,则是辅助性胥吏的工作,西汉时“《春秋》决狱”的理论,主张的不是在法律无具体规定时,以《春秋》一书中圣人所主张的道德和伦理取向来裁决现实生活中的是非么?

按照这种当时被广泛接受的法律价值观点推断:官员熟读圣人之言,裁判必定公正,又何须去背诵和具体掌握繁琐的法律条文呢?

另外一层大家不愿意言明的心思是:操刀舞墨,案牍劳形,是师爷们该做的事,而这些衙门中的辅助人员,是不带品,不入流的,甚至是不在吏部的花名册内━━换句话说,他们属于体制之外,并非食朝廷俸禄者也。

麻烦的是,明清两代,法律越来越复杂,到了清代尤其如此。清初从顺治皇帝到同治皇帝的两百多年间,《大清律》条文已经发展到1800多条,各式判例更是累积无数,没有经过专门的训练和学习根本无从掌握,更谈不上准确适用了。此外,审案还需要专门的刑侦、解剖知识,一般科举出身的官员对此更是一窍不通。

更要命的是,司法审判却是朝廷考察地方官员政绩的头等大事,事关仕途升降,马虎不得。于是,刑名师爷,这一中国古代衙门中看不见的法官应时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