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子强被捕的具体过程是怎样的?
世界贼王张子强的事迹:
一伙外国人逃到广东深圳,追查绑架富人勒索钱财的绑匪,赎金高达654.38+0279万元。7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该团伙“1号”李强有期徒刑15,并处罚金50万元。其他团伙成员也分别被判处6至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和3万至40万元不等的罚金。
该团伙在深圳制造了多起令人震惊的绑架勒索案件。2000年2月7日晚9时许,65438团伙在深圳市福田区绑架美籍华人陈某,向其家人勒索600万美元。
2002年6月65438+10月21日,李强指使其团伙成员持枪绑架单某,索要赎金13万港币。2003年春节期间,他们再次策划绑架单的女友程,索要赎金654.38港币+0.8万元。深圳公经报警,最终将以李强为首的系列绑架团伙成员全部抓获。
绑架团伙“1号”李强31岁。他是吉林人,曾经在长春武警部队当过特警。绑架团伙“二号人物”刘勇曾经当过球探,多次参加散打比赛并获得冠军。
1998 165438+10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子强一案公开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张子强等5名被告人死刑。
有“首富”之称的张子强,几年来在香港和内地横行霸道,绑架、抢劫、走私武器、运送爆炸物,让一批香港富豪一次次避之不及。1998 65438+10月10京广港三地警方秘密开会,10月26日65438+在汕尾将张子强及其同伙抓获。8月26日,香港警方突击搜查在香港的住所及亲属住所,拘捕涉嫌为洗钱的张亲属15人,冻结价值6543.8+0.6亿港元的货物。165438+10月12张子强等五主犯被判处死刑。审判张子强集团的当天,广州中院周围军警全副武装。与此同时,香港特别行政区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表示,内地司法机关对张子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审判并没有损害香港的司法管辖权,人们不应该对香港的司法独立产生怀疑。表现出来的独立性是,在广州,张子强的6.6亿元黑钱被全部没收;在香港,165438+10月3日,香港高等法院撤销了律政司对张子强集团成员13名亲属的财产冻结令,认为现阶段证据不足以冻结超过65438+6亿港元的财产,包括产权房、珠宝、游艇、古董、现金及银行存款等。大陆媒体对张子强案件的报道相当有限,但黑社会一词将越来越多地被谈论。
在1998,每个人都知道张子强的名字。
在目前已知的绑架勒索大案中,张子强的勒索金额绝对是最高的。香港几个知名富商都被他勒索过,勒索金额据传达到6543.8+06亿元。除了敲诈勒索,张还涉嫌爆炸、抢劫等严重犯罪。
张子强的另一个著名之处是,香港警方似乎对他无能为力。不是我们抓不到他,而是抓到他之后,我们要把他放出来,每次他手里都拿着一个“V”。
这一次,他被内地警察抓住,按照内地法律判了死刑。
由于张子强是香港公民,而他的罪行分别在内地和香港犯下,所以对于张子强是否应该由内地司法机关审判,有各种各样的意见。但香港司法部门和内地司法部门一致认为,的许多犯罪活动发生在内地,内地司法机关审判张是有法可依的。
逮捕张子强被香港市民誉为大获成功,但香港刑法没有死刑,张子强被执行死刑。内地司法机关可以帮助香港人,伤害中国人!(人民网信息)
/today_t.asp?Id=2262有图。
张子强等人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抢劫、绑架、走私武器弹药,非法买卖、
运输枪支弹药、私藏枪支弹药上诉案
-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子强,男,43岁,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住香港,香港身份证号码D123744(7)。1998 7月22日被抓。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志豪,男,36岁,广东省海丰县人,住香港,香港身份证号码:H103512(8)。1998 7月22日被抓。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男,33岁,河北省秦皇岛市人,住湖北省老河口市。1997 11个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在广东石平监狱服刑。1998于6月23日被押回广州受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亮,男,32岁,湖北省老河口市人,住老河口市。1998 7月22日被抓。
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汉寿,男,42岁,广东省海丰县人。居住在香港,香港身份证号码:D598063(2)。1998 7月22日被抓。
1998 10 10月30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马、、钱汉寿、、朱玉成、蔡志杰、俞、、刘定勋、黄华生、柯显庭、胡、、叶新宇、钱汉业、罗志平、甘永强、邓礼贤、张焕群、陈立新、黄英德、何志昌、黄文。刘进荣等36名被告人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抢劫、绑架、走私武器弹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藏匿枪支弹药案作出一审判决(限篇幅,省略李云等31名被告人的判决书)。其中,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张子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6.62亿元;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5438+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62654.38+0亿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志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4万元;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5438+万元;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95亿元;以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他因私藏弹药被判两年监禁。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9564万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马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5438+万元;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原判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零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54.38元+0.5万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惠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5438+万元;以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60万元;犯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75万元。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钱汉寿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马、、钱汉寿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人张子强及其辩护人称:本案犯罪地点在香港,侵犯的客体是香港居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应由香港法院管辖,但一审法院管辖不当;张子强只是在购买炸药时联系了钱汉寿,不应负责全案;原判决对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量刑偏颇;原审判决认定的绑架罪证据不足,适用被害人陈述、同案被告人供述及相关物证进行二审;走私武器、弹药只是绑架罪的预备行为,不应单独定罪;张子强举报了许多犯罪线索,如他人越境、抢劫香港金店、贩毒等。他有立功表现,应当从轻处罚。上诉人陈志豪及其辩护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陈志豪是抢劫案中造成李梣溪死亡的凶手是错误的,量刑有失偏颇;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香港二次抢劫事实的情况下,首先坦白并供出同案犯,应认定为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要求从轻处罚。
上诉人马及其辩护人认为:马在抢劫一案中,没有用密封胶带封住被告人的人口和眼睛,没有故意造成被害人死亡;他在参与的两起抢劫案中不是主犯,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上诉人惠亮及其辩护人称:原审判决认定惠亮在抢劫李梣溪一案中对被害人进行恐吓、殴打,勒被害人脖子的行为与事实不符,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害人死亡;惠亮是这个案子的从犯。他被抓后,供认并交代了同伙的犯罪事实。本应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现,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上诉人钱汉寿及其辩护人称:钱汉寿没有出资,没有非法买卖爆炸物,而是受他人指使运输爆炸物,情节轻微,是运输爆炸物罪的从犯;被抓后能坦白认罪,揭发同案犯的诸多犯罪事实,应视为立功表现;原审量刑过重,要求二审从轻处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张子强在1997 10期间,向上诉人钱汉寿提出购买炸药的要求,并指定刘定勋与钱汉寿联系具体事宜,先后通过刘定勋向钱汉寿支付港币15万元。同年165438+10月,钱汉寿回到广东省汕尾市老家,非法购买炸药818.483公斤、雷管2000枚、导火索750米,分装于40个泡沫箱中伪装成海产品,于1998年6月65438+10月7日指使他人运至香港交给刘定勋。第二天上午,张子强、刘定勋等人携带炸药进入流水乡大窝村95号。中午转到马草垅村94号。同月6月17日,爆炸物被查获。1994年底至1995年初,上诉人陈志豪找到叶继欢,* *参与了蔡志杰等人的密谋,准备在深圳劫持天津物资综合贸易中心经理李梣溪,以便在深圳取得一批钢材提单,然后提取钢材。1995 65438+10月14下午10左右,上诉人马、、受指使,驾驶吉普车到深圳与会合,在深圳南方国际大酒店附近将劫持至广州。在路上,当开车时,、马和威胁并殴打受害人。梁惠卡的被害人双手被铐在脖子后面,马用密封胶带封住被害人的人口和眼睛,然后马和梁用被子和衣服蒙住被害人的头部。死后,他寻找随身携带的办公室钥匙。马、、开车去郊区埋尸体,把钥匙给了于等人。同月6月16日,蔡志杰等人利用从被害人办公室搜出的提货单,将277.39吨直径为8毫米的袁攀钢材(价值人民币721214元)带走并变卖赃物。1991年初,上诉人、马、朱玉成、、黄华生、、林铁密谋先后在广州、深圳抢劫香港黄金银行。马和从砚山县平原街购买了两支AK47自动步枪、两支五四手枪和三枚手榴弹。陈志豪到湖南衡阳市购买了350发子弹、3枚手榴弹和一些手枪配件。同年6月,安排马、朱玉成、、林铁将两支AK47自动步枪、6支手枪、3枚手榴弹、350发子弹及手枪配件从深圳走私到香港,与先期到达香港的、、黄华生会合。同月9日下午,、马等7人携带枪支及口罩、螺丝刀、布袋、手套等工具,驾驶抢劫被害人余某的轻型货车至香港五华街,、马持枪在街上站岗,其他人分别冲入、周大福、东升等5家珠宝金店,以持枪威胁的方式抢走一批金器。在香港警方围捕期间,和马开枪掩护,7人乘车逃离现场。途中,另一被害人曾某被抢劫换车继续逃跑。作案后,收受所售赃物港币42万元,马收受所售赃物人民币65438万余元。1992年初,上诉人陈志豪、朱玉成、李云、叶继欢、林铁合谋在广深再次劫港。同年3月10日下午,等人在香港分别抢劫被害人陈某的出租车和钟某的轻型货车后,朱玉成驾车,其他人携带枪支、丝袜、螺丝刀、包、手套等工具至香港大埔道。叶继欢持枪把守街道,朱玉成在车里等着与他会合,其他人冲进周生生和谢瑞麟两家珠宝金店。香港警方围捕时,* * *驾车逃离现场。作案后,陈志豪在叶继欢变卖赃物后,收受赃款港币654.38元+20万元。1995年底至1996年初,上诉人张子强、陈志豪、柯贤庭、朱玉成、李云、叶继欢、郭志华等人先后在深圳杜明酒店、日新酒店等地多次密谋绑架、勒索香港居民李某某。因此,上诉人惠亮、罗志平、张焕群三人达成和解,共同犯罪。张子强出资港币654.38元+0.4万元,购买枪支弹药、车辆等作案工具,租赁房屋扣押人质;陈志豪和朱玉成负责购买车辆、假车牌和对讲机,朱玉成还负责租下关押人质的农房;柯贤庭负责观察李的行踪。为此,叶继欢从大陆购买了两支AK47自动步枪、1冲锋枪、5支手枪、9袋炸药(重1.887公斤)和一批子弹。在张子强、陈志豪的安排和协助下,上述枪支弹药于438+02 096年5月65日与上诉人惠亮等人走私入境。5月23日下午6时许,接到柯贤廷电话后得知李的行踪,即伙同等人在深水湾路80号附近将被害人李及其司机林绑架。和向李氏家族收取6,543.8+0.38亿港元赎金后释放受害人。张子强收到了3.62亿港元的赃款,陈志豪收到了2.95亿港元的赃款。1997年初,上诉人企图绑架香港公民郭某某,并指使监视郭的行踪。向胡、、陈、等人讲述了绑架阴谋。此后,张子强与上述同案被告人在广州胜利宾馆、吴栋华侨大厦、深广银行大厦喷泉餐厅等地进行了密谋并进行具体分工。在此期间,和胡分别出资200余万元和20万元进行作案准备,胡还伙同甘永强、邓礼贤参与绑架。同年9月29日下午6时许,在接到电话后得知郭的行踪,即与甘永强、邓丽仙将郭绑架至香港马鞍山港200号香港滩路公路桥底附近。向郭氏家族收取了6亿港元的赎金,并释放了受害人。作案后,张子强分得3亿港元。1995年5月至8月,上诉人将一批非法取得的炸药藏匿于罗在深圳的出租屋内。后来,又指使韩发、、罗两次将炸药交给他人。收到这些炸药后,陈志豪躲在薄扶林山。破案后,在薄扶林检获25.4公斤炸药。1995年,上诉人将手枪子弹13发、猎枪子弹4发、雷管10发装在一个茶叶罐内,藏匿于罗位于深圳市茶景花园和平阁A2室,后被查获。1997年初,上诉人指使韩发在深圳购买1五四手枪和16子弹,由韩交给藏匿。同年8月、9月,指使罗志平购买猎枪1支、猎枪子弹26发,由罗志平将枪支和子弹带到深圳付给罗藏匿。后命从罗处取来猎枪和子弹,藏在的住处。破案后,上述枪支弹药被扣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所指控的部分犯罪虽在香港实施,但组织策划犯罪的准备工作均在内地进行;枪支、炸药和主要作案工具均从内地非法购买,走私到香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内地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张子强出资向上诉人钱汉寿购买炸药,指使刘定勋负责联系,并配合他人装卸、转运购买的炸药。这些情节有张子强、钱汉寿、刘定勋的供述以及缴获的爆炸物和作案工具等证据证实。张子强、钱汉寿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买卖爆炸物品,危害公众安全,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且非法买卖爆炸物品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张子强是非法购买爆炸物的所有者、策划者和指挥者,钱汉寿参与了这一阴谋并负责购买和运输。二人在* * * *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按其组织、指挥或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原判量刑适当。及其辩护人认为张不应承担全案责任的观点是没有依据的。钱汉寿及其辩护人认为,钱汉寿没有出资,没有非法买卖爆炸物,只是运输爆炸物罪的从犯,情节轻微,与事实不符。上诉人在抢劫一案中对李的死亡负有直接责任。在香港黄金银行的两起抢劫案中,不仅有策划和指挥,而且直接实施了抢劫。在抢劫案中,上诉人马采取暴力手段封住李的嘴和眼睛,是导致李死亡的直接凶手之一。在香港五华街抢劫金店案中,持枪威胁并开枪拒捕。上诉人在抢劫案中,以威胁、殴打、掐死李,是造成李死亡的直接凶手之一。这些情节都有我和几个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为证。、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武装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他们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979条one hundred and fifty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抢劫罪。抢劫数额巨大,情节严重。、马、、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组织、指挥或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原判量刑适当。陈志豪及其辩护人关于陈志豪是抢劫案中造成李梣溪死亡的凶手的原判错误,量刑偏颇;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香港二次抢劫事实的情况下,应当先坦白、供出同案犯,作为自首、立功较大,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和辩护意见;马、、及其辩护人上诉否认其是抢劫案的主犯,其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被告人张子强、陈志豪、惠亮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均触犯了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年9月4日通过的决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已构成绑架罪,且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张子强在两起绑架案中均有作案,并出资购买作案工具,占了巨额赎金。这些情况有其本人及其同案被告人的供述、阴谋发生的地点、绑架现场、作案工具、取款凭条、被害人出具的委托书等证实,足以认定张子强、陈志豪在绑架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应按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惠亮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原判量刑适当。张子强及其辩护人上诉称,认定绑架罪的证据不足,申请新证据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马、违反海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枪支、弹药走私出境。其行为违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特别严重。在* * *共犯犯罪中,张子强、陈志豪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应按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马和是从犯,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原判量刑适当。张子强及其辩护人上诉称,走私武器弹药是以绑架为目的,应以绑架罪吸收。不能独立定罪的原因不能成立。上诉人陈志豪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运输爆炸物品,危害公众安全,其行为触犯刑法1979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品罪,情节严重。在* * * *的共同犯罪中,陈志豪起组织、指挥作用,是主犯,应按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上诉人、马伙同他人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已触犯刑法1979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马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应当按照他们所指挥、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上诉人、、马、均犯数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张子强的辩护人认为,张子强在二审期间检举他人犯罪线索,有立功表现,应当从轻处罚。广东省公安厅刑侦局证实,张玉强的举报无法核实,不构成立功。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上诉人、、马、、钱汉寿量刑适当。五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据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2月4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
维持对上诉人、、马、、、钱汉寿的一审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还核准了终审判处上诉人、、马、、钱汉寿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