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例法的特点不包括

范例法的特点不包括自由性。

范例法一般指范例教学法。范例教学法是指教师在教学中选择真正基础的本质的知识作为教学内容,通过“范例”内容的讲授,使学生达到举一反三掌握同一类知识的规律的方法。它源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出现的一种影响颇大的教学理论流派——范例教学,倡导者为德国教育家瓦·根舍因和克拉夫基。

运用此法的目的在于促使学生独立学习,而不是要学生复述式地掌握知识,要使学生所学的知识迁移到其他方面.进一步发展所学的知识,以改变学生的思维方法和行动的能力。范例教学法要求在教学内容上坚持三个特性,即基本性、基础性和范例性。这三条特性在选择范例的时候同样适用。

范例教学法在教学过程中分四个阶段循序进行。

第一阶段:范例性地阐明“个”。在这个阶段,教师利用典型的事例,具体直观地说明事物的本质,即通过事物的一个或几个特征来说明其整体特性,让学习者掌握事物的本质特征。

第二阶段:范例性地阐述“类”。在上一个阶段认识的基础上,对所获得的知识进行归类、整理,实现从“个”到“类”的学习迁移,总结、掌握这一类事物的普遍特征。

第三阶段:范例性地掌握规律。进一步归纳探究,抽丝剥茧,将前两个阶段获得的知识提高到规律性的认识,掌握事物发展的规律性。

第四阶段:获得关于世界的切身经验。在前三个阶段的基础上,获得关于世界的、生活的经验,从而更深刻地了解世界,最终认识自己,提升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