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说中的人名受版权保护吗?
小说:以刻画人物为中心,通过完整的故事情节和环境描写反映社会生活的文学体裁。
这里明确的是,著作权保护一般是针对单个作品的,小说本身符合这个条件,受著作权保护,但“小说中的名字”往往不能单独构成作品,因此不能受著作权保护。
从作品的角度来说,著作权法中所说的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中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所以作品需要三个要件:独创性、可复制性和智力成果。金庸小说中的人名是小说中人物的名字,属于小说的组成部分之一。个别来说,历史上的真实人物,如《射雕英雄传》中的成吉思汗、《射雕英雄传》中的丘处机,因为不符合原创性的要求,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小说中的虚构人物,如笑傲江湖的东方不败和《雪山飞狐》中的胡一刀,凝聚了一些智力成果。但由于金庸小说几乎风靡全球华人圈,东方不败和岳不群已深深嵌入社会文化之中,作为版权保护不利于保护大众利益。因此可以归属于公众的知识领域,并不单独构成著作权法中作品的范畴。
退一步说,即使“小说之名”可以单独构成作品,但在网络游戏中使用后是否构成侵权,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原因很简单。一般认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作品构成侵权。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具体来说,网络游戏使用“金庸小说的名字”。网络游戏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与金庸小说的名字没有直接关系。网游开发商不可能仅凭金庸小说的名字就直接推导出网游。如果不涉及金庸原著小说的原著内容,如情节结构、经典台词、人物与人物关系等,一般不认为侵犯了金庸原著小说的著作权。否则涉及到金庸原著小说从文字作品到电脑软件作品的解读、改动和修改,不同于只使用“金庸小说的名字”。显然,仅使用“金庸小说中的人名”很难构成侵权,但涉及到对作品的解读、改动、修改时,构成侵权的可能性更大。
总之,无论是从作品本身的角度,还是从领域的角度,都很难判断“小说中的姓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