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武器的国际公约

《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或称《化学武器公约》、《化武公约》)于1993年1月13日在巴黎的一个仪式上开放签署——两天之内即有130个国家签署了《公约》。《公约》于1997年4月生效,当时有87个缔约国——触发《公约》生效的180天倒计时的先决条件是至少要有65个国家批准《公约》,这一条件是在1996年11月实现的。到2003年7月,《化武公约》已有153个缔约国,并且有了一个羽翼丰满的履约组织——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禁化武组织)。

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曾经就《公约》进行了将近20年的谈判。当时各国参加谈判是为了谋求达成一项国际条约,禁止化学武器并确保在全球范围内销除化学武器。这一目标的确已经达到了。

《公约》的独特性在于它是第一部禁止一整类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并规定对销毁这类武器进行国际核查的多边条约。而且,它是第一部完全在多边框架内谈成的裁军条约,从而提高了透明度并能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缔约国。《公约》在谈判中还有世界各地化学工业的积极参与,确保了工业界与《化武公约》的工业核查制度不断保持合作。《公约》规定了要对工业设施进行视察,以确保有毒化学品的使用完全是为了《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

这部条约的产生是国际社会的胜利,它将对世界范围内化学武器的销毁进行核查并且确保化学武器及其制作中所用的有毒化学品不再扩散。《公约》还鼓励在缔约国之间进行和平利用化学的国际合作,规定了对受到化学武器威胁或攻击的缔约国提供援助和保护。 《化学武器公约》的成功实施离不开禁化武组织成员国长期不懈的辛勤努力。

每一国家在成为《公约》缔约国之后,必须采取各种内部措施,以便遵守《公约》,并使核查机制得以顺利运转。鉴于《公约》的复杂性,这项任务并不简单。这些内部措施包括筹备和开展化学武器库的销毁,调查和管理化学工业,以及修改若干国内立法和行政条例。

缔约国在《化学武器公约》生效时必须履行的第一项义务是设立其国家主管部门,作为本国与禁化武组织和其他缔约国进行有效联络的中心,并将此通知禁化武组织。国家主管部门的主要任务包括协调向本组织提交宣布,以及监督本国在附表化学品方面的贸易,并监管任何化学武器销毁方案。国家主管部门的另一项责任是与本国政府的其他部门或立法机构合作,起草和实施适当的履约立法,将《化学武器公约》及其禁止条款/各项义务写入本国法律。

早期的一项主要义务是缔约国按规定最晚在《公约》对本国生效后30天提交初始宣布。其他按规定要在30天内提交的各项通知有:关于入境点、非定班飞机常设外交放行号码的通知,以及发放两年多次入境签证。所有这些都是为了便利视察的开展。宣布用于宣布一缔约国在开展的任何化学武器方案,并宣布在其领土上是否存在任何老化学武器和/或遗留的化学武器,以及它是否曾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遗留过化学武器。所有此类化学武器的销毁必须在《公约》生效后10年内即2007年以前结束。一缔约国宣布的任何化学武器生产设施必须在《公约》对该缔约国生效后90天内关闭,这些设施的销毁也必须在2007年以前结束。这类前生产设施在关闭后必须加以销毁或改装用于和平目的。《公约》规定有可能将化学武器库存的最后销毁期限一次性延长五年,至2012年。有关延期的请求必须向执行理事会提出,并由缔约国大会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并经其他成员国核准,化武生产设施可以改装用于和平目的。 销毁化学武器是《公约》规定的最重要的义务。这也是《公约》实施中花费最大的一个方面。

大部分销毁费用是由于在最新技术上的投资,这种投资的目的是确保在弹药运输和销毁的各个阶段以及在化学毒剂的去除和销毁时把对人类和环境构成的危险控制在最低水平。因此,销毁必须在高度专门化的设施内进行。

销毁化学毒剂在技术上有两种主要作法:一种是将毒剂直接焚烧,另一种是通过各种化学反应进行中和。为了发展其他方法也一直在进行研究。每一缔约国可以自行决定采用哪一种销毁方法,但是必须达到严格的环境标准,销毁必须是彻底和不可逆转的,而且设施的设计应该能够允许进行充分的核查。有必要继续为化学武器的非军事化和销毁继续探索可替代技术,以便发展各种既具有费用效益又是在环境上负责任的工艺。

印度

1997年6月,印度宣布其储存有1044吨芥子气武器。印度对其武器储量的公布是在其加入创建了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化学武器公约》之后,同时印度于1993年1月14日成为《化学武器公约》的初始缔约国之一。到2005年,在公布了化学武器储量的6个国家之中,印度是唯一一个在截至日期前销毁其化学武器并接受禁止化学武器小组检查其设施的国家。到2006年,印度已经销毁了其75%的化学武器和储存的化学试剂,并保证在2009年4月前销毁其全部储存。2009年5月14日,印度告知联合国,确认其已经销毁所有储存的化学武器。

伊拉克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总干事罗赫略·普菲斯特大使欢迎伊拉克加入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决定,认为这是增强全球和地区在防止化学武器传播和使用上努力的重要一步。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宣布:“伊拉克政府已将其加入《化学武器公约》的文件储存在联合国秘书长处。在30天内,它将于2009年2月12日成为公约第186个缔约国。”伊拉克已经宣布了其化学武器储量,并且由于其刚刚加入,它将是唯一不用遵照销毁时间表的缔约国。

日本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在中国大陆储存了大批化学武器,其中大多数都包含芥子气和路易氏剂混合物。根据《化学武器公约》,这些武器被归类为遗弃化学武器。从2010年9月起,日本开始使用移动销毁装置销毁其在南京的储存物。

俄罗斯

俄罗斯于1993年1月13日签署《化学武器公约》,并于1995年11月5日正式批准。1997年,俄罗斯宣布其拥有一个储存有39967吨化学武器的目前最大的兵工厂,包括路易氏剂、芥子气、芥子气与路易氏剂混合物等糜烂性毒剂和萨林、索曼、VX等神经性毒剂。根据《化学武器公约》设定的截至日期,俄罗斯于2002年前销毁了其1%的化学毒剂。但由于化学物质处理所带来的技术、财政、环境挑战,俄罗斯要求将2004年和2007年的截至日期延期。俄罗斯已收到如加拿大等其他国家给予的10万卢布的资助,此外还包括此前已捐赠给俄罗斯化学武器销毁计划的10万卢布。 这些钱将用于完成在休奇耶的工作,并支持在Kizner的化学武器销毁设施建设。该地将销毁接近5700吨储存在大约2百万军事弹药中的神经性毒剂。加拿大的拨款同样会用于支持绿十字公众外联办公室的运作,确保公众了解化学武器销毁行动的进程。

到2011年7月,俄罗斯已销毁其48%(18241吨)的化学武器,其中在戈尔内(萨拉托夫州) 和坎巴尔卡 (乌德穆尔特***和国)的销毁设施已经完成其任务,Schuch'ye (库尔干州), Maradykovsky (基洛夫州), 列昂尼多夫卡(奔萨州)的设施正在运转,而波切普(布良斯克州) 和基兹涅尔(乌德穆尔特***和国)的销毁设施仍在建设之中。到2013年8月,76%的储备已被销毁,同时俄罗斯退出了部分投资化学武器销毁的“减少威胁合作计划”。

美国

1969年11月25日,时任美国总统理查德·尼克松单方放弃使用化学武器和所有生化战争。他签订了一项法令,要求停止生产和运输所有有效的化学武器。从1964年5月到1970年代初期,美国加入一项国防部计划,旨在通过将载有化学武器的船只沉入大西洋中的方法来处理化学武器。1972年海洋保护、研究、禁猎法案通过后,该计划被废除。通过更为安全的处理方式,美国焚化了落基山兵工厂的数千吨芥子气,并使用化学试剂中和方式销毁了图埃勒陆军军械库近4200吨的神经性毒剂。

1975年1月22日,美国批准了禁止使用生化武器的日内瓦议定书。1989年和1990年,美国和苏联协定***同终止包括二元武器在内的所有化学武器计划。1997年4月,美国批准《化学武器公约》,禁止大多数类型的化学武器的持有。公约同样禁止发展化学武器,并要求销毁已有的库存、前驱化学品、生产设备和他们的武器传输系统。

美国20世纪80年代开始减少化学武器储备,并在1988年初移除老旧的弹药和销毁所有储存的3-奎宁环二苯。1990年6月,在《化学武器公约》生效前7年,约翰斯通环礁化学毒剂处理系统已经开始销毁位于太平洋约翰斯通环礁基地的化学毒剂。1986年总统里根与德国首相协定从德国移走美国储存的化学武器。1990年,作为“铁盒计划”的一部分,两艘载满超过10万枚装有萨林和VX的弹药的船从德国不莱梅港起航,经过46天不停歇的旅程到达太平洋上的约翰斯通环礁基地。这些弹药均来自美国的军事武器储存基地。

1991年五月,总统乔治·布什承诺美国将销毁其所有化学武器,并废除使用化学武器报复的权力。1993年,美国签订化学武器条约,要求在2012年4月前销毁所有的化学武器毒剂、传播系统和生产设施。美国对于化学武器的禁运意味着9个储存基地都需要分别建立销毁设施。美国按时完成了前三个截止日期的任务,在2007年前销毁了其45%的化学武器。由于其对化学武器的销毁,根据美国适当回应政策,美国将会对针对其国家或军队的袭击做军事量级同等的回击。由于美国持有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只有核武器一种,因此美国将会将所有生物、化学或核武器袭击均归类为核武袭击,并以核武回击。

到2012年,9个化学武器基地中已有7个基地的化学武器得到销毁,在条约设定的2012年4月截止日期前,89.75%的1997年库存已被销毁。其他两个基地化学武器的销毁将会在截止日期后开始,并使用化学中和而非焚化的方法。 各缔约国在本国境内对工业领域附表化学品的使用进行管理,并帮助工业界做好准备接受例常的禁化武组织视察。这些视察是为了核实附表化学品和“特定有机化学品”只用于和平目的。

根据《公约》的规定,附表1化学品的转让在成员国之间受到严格控制 — 只用于研究、医疗、制药或防化目的,而且数量极为有限 — 而且对非缔约国的转让受到禁止。禁止向非缔约国转让附表2化学品的类似规定于2000年4月生效。附表2化学品在缔约国之间的自由贸易是允许的。附表3化学品既可以转让给缔约国也可以转让给非缔约国;但是,身为非缔约国的接受国必须提供一份最终用户证书,保证有关化学品只用于和平目的。《公约》预见到在《公约》生效五年以后,缔约国可能会考虑在附表3化学品向非缔约国转让方面采取其他措施。 核查是技术秘书处在《化学武器公约》实施过程中的核心作用。

《公约》及其《核查附件》授权技术秘书处不仅要核查化学武器和化学武器生产设施的销毁,而且要核实附表化学品只用于和平目的。禁化武组织视察局由技术秘书处内一批经过专门训练的视察员组成,负责开展对军事和工业现场的视察。

禁化武组织视察小组在全球范围内开展核查活动,在一些情况下是持续性的。核查工作以客观和透明的方式开展;所有缔约国受到同等对待,而且对缔约国的国家安全给予充分尊重。

亚洲与禁化武组织

禁化武组织的使命是使世界上不再有化学武器。至2004 年3月14日,为实现这一目标而联合起来的已经有包括亚洲成员国在内的161个国家。《化学武器公约》(《化武公约》)是这一崇高理想的具体体现。自1997年4月《公约》生效以来,近四分之一已宣布的化学武器和近三分之二的生产能力已被销毁。但是,化学裁军在全球的实现仍然面对着艰巨的挑战。威胁是现实的。化学武器容易生产和储存,其所造成的危险任何人都不能幸免,特别是在冲突地区,如果落在恐怖分子手中更是尤其危险。这项工作不是靠一部分人就可以完成的,它需要整个国际社会***同采取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