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57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

《行政处罚法》第57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这在我国已成为行政程序中的一项法定程序。它的依据除了《行政处罚法》(第57条第2款)之外,还有国务院颁布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该《条例》第三章规定,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经集体讨论后决定。

至于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什么时间集体讨论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作出集体讨论的时间段是十分明确的:集体讨论必须在调查终结之后,但在作出正式决定之前。

之所以规定集体讨论必须在调查终结之后,是因为只有等调查终结之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才被调查清楚。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这里的“事实”就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行政处罚法》第40条特别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查清事实是作出正确决定的前提和基础。所以,在事实尚未查清之前,不能启动作出决定的程序。

之所以又规定集体讨论必须在作出正式决定之前,是因为这类处罚决定是针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它必须由行政机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体现集体的意志,便于严格把关。如果在正式处罚决定作出之后才作集体讨论,那么集体讨论无法影响处罚决定的内容,从而违背设置该法律制度的初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