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娘在新婚之夜进错了房间,错嫁给了伴郎。伴郎是否构成强奸罪?

在广西那坡县,新郎吴先生和新娘冯女士举行了婚礼。半夜,新娘冯女士上厕所,误入伴郎室。新娘误把伴郎当成丈夫,主动摸伴郎,两人发生了性关系。

第二天醒来后,新娘报警说自己被强奸了。公安机关经过调查,认为伴郎不构成强奸罪,不予立案。新娘后,冯女士提起刑事自诉,法院最终判决伴郎无罪。

有人认为法院判决有误,伴郎构成强奸罪1。他们认为强奸罪的构成并不一定要求被害女性反抗或反抗,不能认为是“同意”或“自愿”而没有反抗。在某些情况下,需要考察受害女性是否敢于反抗,是否有反抗的意识(如醉酒或被下药)。

2.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发生违背妇女意志的性行为。通俗地说,施暴者不是他们想要的性行为对象。表面上看,虽然新娘冯女士是主动的,一直是自愿的,但伴郎并没有使用任何暴力或胁迫手段。然而,除了暴力和胁迫,强奸还有“其他手段”。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冒充女子的丈夫与其发生性关系,被认定为强奸罪,两者非常相似。所以伴郎也应该构成强奸罪。

3.这种情况下,从常理来说,新婚之夜,在新郎家里,新娘不可能“放肆”地主动和伴郎做这件事,而是新娘误以为伴郎是新郎,这是典型的认知对象错误。而伴郎却犯了错,和他发生了关系。这其实就是刑法规定的实现强奸罪的“其他手段”。

我觉得这个观点值得商榷。1.从强奸罪的构成来看,伴郎没有强奸新娘的故意。本案中,新娘冯女士走错房间,走到伴郎床前,主动摸伴郎。新娘冯女士一直是自愿主动的,不具备强奸的要件。伴郎犯错虽然不道德,但不构成强奸。特别是在整个过程中,伴郎是被动的,他不是故意犯强奸罪。

2.本案中伴郎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应受处罚的性质。从刑法和立法理论来看,强奸罪是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完全违背被害妇女意志的犯罪。所以对受害妇女自身和社会的危害都很大,所以是刑法严惩的对象。

但从本案来看,这个结果并不是伴郎的本意,他并没有实施社会危害行为。因此,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3.本案与冒充女性丈夫罪有本质区别。伴郎在和新娘发生关系的时候没有主动执行,没有主动追求这个结果。在司法实践中,其他冒充女性丈夫的人,或者被其他女性受害人接受的人,主动强奸女性。

本案中的伴郎不仅没有和新娘发生关系的想法,也没有主动实施。如果新娘没有进错房间,上错床,那就根本不会发生。

4.伴郎构成强奸罪的观点是机械套用刑法理论的结果,既不符合刑法的立法精神,也没有民意基础。可以想象,如果本案法官接受上述第一种观点,并据此做出判决,不知会在网络中引发多大的地震。事实上,脱离生活、违背法律原则、不尊重民意的司法判决是危险的。当年南京的“彭宇案”就是前车之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