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和徐勇2010结婚。2009年,徐勇从父亲那里继承了三栋楼。2011年冬,徐勇病倒,同年65438+二月。

从案例来看,这三栋楼应该都是王兰母亲继承的。原因如下:

(1)这三栋楼房是徐勇与王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属于他们夫妻所有。

(2)徐勇死后,三栋楼一半成为徐勇的遗产,由王兰继承,一定份额留给胎儿。徐坚是第二继承人,他没有继承权。

(3)胎儿出生次日死亡,新生儿的财产由其母亲王兰继承。新生儿的叔叔徐坚没有继承权。此时,这三栋楼都属于王兰。

(4)王兰死后,她母亲是她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王兰的三栋楼都只能由王兰的母亲继承。

(5)许建虽然安葬了弟弟、弟媳,但不符合继承法“继承人以外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可以适当继承”的规定。因此,他无权要求妥善分配这三栋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