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探亲假有什么规定?

职工丧偶或离婚未再婚,有条件探望父母的,可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望父母待遇的规定》第三条第二项,每年探望父母一次。未婚员工原则上放假20天。单位当年因工作需要不能放假的,或者职工自愿每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每两年放假一次,假期为45天。

1.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不与配偶同住,公休日不能团聚的,均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不与父母同住,公休日不能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在公休日可以与父亲或母亲团聚的员工,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学徒、实习生、实习生在学习、实习、见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其中“父母”包括赡养人,即从小抚养员工,现在由员工赡养的亲属,但不包括公婆、姻亲。“公休日不团聚”是指员工不能利用公休日在家住一晚,休息半天。

2.如果员工已工作一年,且未与父母和配偶住在一起,且不能利用公共假期团聚,他可以每年探望配偶一次,每四年探望父母一次。但是,如果职工的父母和配偶住在一起,职工探望配偶时可以同时探望父母,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享受探亲假有什么条件?

1,主题条件

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

2.时间条件

员工必须工作一年。

3.主体条件

(1)不与配偶同住,公休日不能相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不与父母同住,公休日不能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在公休日可以与父亲或母亲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中探望父母的待遇。

备注: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婚后与配偶分居的,从第二年起享受探亲假。此外,学徒、实习生、实习生在学习、实习、见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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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协商一致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组织可以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