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取零钱时想强奸女子,女子用剪刀扎向男子额头,两人的行为如何判定?

杨某某想要换取微信零钱,他来到被害女子胡某某家中,第一次用现金人民币300元换取了微信零钱,过了一会儿,杨某某第二次来到胡某某家中,想再用300现金换取微信零钱,胡某某正在低头喂狗,杨某某看见胡某某身材好,随即产生了与胡某某发生关系的想法。

杨某某用手抱住胡某某,后将胡某某抱起扔到床上,用身体压住胡某某。胡某某在挣扎过程中,拿起放在床头柜上的剪刀扎在杨某某的额头上。杨某某看见自己流血后就从床上站了起来,胡某某趁机冲进厨房拿出菜刀,杨某某被迫离开现场。

一、杨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首先,杨某某违背了胡某某的意志。杨某某和胡某某的关系仅是一般认识关系,并没有特殊关系。胡某某是不会同意和杨某某发生关系的,且其后来的反抗行为也证实其是不同意的。

其次,杨某某对胡某某采用了暴力手段。杨某某抱住胡某某,用身体压住胡某某,采用男子在身体力量方面的优势,强行控制胡某某,使用的是暴力手段。

最后,杨某某属于犯罪未遂。胡某某在被杨某某控制后,激烈反抗,用剪刀扎伤杨某某,并拿出菜刀威胁,杨某某被迫离开现场,没有实施完犯罪行为,不是杨某某不想完成犯罪,而是在胡某某的激烈反抗下,杨某某不可能完成犯罪行为。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

综上所述,杨某某违背了胡某某的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强行和胡某某发生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二、胡某某扎伤杨某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用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杨某某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想要强奸胡某某,胡某某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在反抗过程中,对不法侵害人杨某某采取了扎伤额头的行为,是为了制止杨某某的性侵行为。虽然造成了杨某某受伤的后果,但胡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此不用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