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偷梨事件”
《忏悔录》中记录了奥古斯丁偷梨事件:他与伙伴偷偷潜入邻家的院中偷梨。但他们偷梨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梨,而是在于偷。因此,他们得手后只吃了一小部分梨子,而将大部分都扔给猪吃了。奥古斯丁对此的评论是:我的欲望不是享受我所偷的东西,而仅仅是享受偷盗的快乐和做错的事情。
简而言之,就是为恶而恶。
每个人的心中都有恶的一面,渴望并且能够从中获得快感。但这不是性恶论的论据。人性是复杂的,每个人的天性都有善的一面,也必然有恶的一面,它们相互对立,又彼此依存。随着个体的成长,我们接受了文明的教化,辨明了善恶的分别,自此便有了道德。
道德教会我们什么应该做与什么不应该做,但却没有强制约束的人类行为的能力。而且人们多多少少都会有明知故犯的冲动,故意去做一些违反道德规范的事情,以寻求快感。故而,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作为道德底线的补充,对社会秩序有必不可少的作用。
道德让我们明辨是非,法律强制我们按照大众普遍认同的是非观念生活。道德与法律本是一体两面,它们***同维护着社会的秩序,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缺少了法律的道德没有强制能力,必不能长久,正如孔子所言“君子三年不为礼,礼必坏;三年不为乐,乐必崩”;而缺少了道德的法律也无法得到大众认同,如同无源之水,难以长期推行。
维护社会秩序,必须依靠道德与法律齐心协力,***同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