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博士日记
导语 民国时期的第一位女博士,第一位女律师,第一女杀手,第一位地方法院女院长,第一位非官方女性外交特使,第一位省级女性政务官,曾担任审判厅检察厅两厅厅长,还参加起草《中华民国法草案》……难以想象这些头衔既然都集中在一个人身上,她就是郑毓秀。可是这样一位传奇女子为什么如今却鲜有人听闻呢?她是否真的就如传说中的那般光鲜亮丽,白玉无瑕?这些似乎已成公论的评价是否还有待考究和商榷? 只有史料是最可信的证人,很多时候细细研究史料,我们会发现与坊间传闻截然相反的历史真相。那么这一次,让我们通过那些被掩埋的史料,来一步一步揭秘郑毓秀虚名下的真实面貌。 年少鲜衣怒马,敢爱敢恨,敢作敢当,「 ”玫瑰女侠”投身革命事业 郑毓秀出生在一个传统的宦官家庭,却并不老派死板,相反,她从小便十分叛逆张扬,具有反抗精神,五六岁时,她坚决拒绝裹足,也反对家里的包办婚姻,在13岁时便自己写信退婚,15岁跟随姐姐东渡日本,16岁便加入了中国同盟会,不得不说,少女的她就如此个性突出,敢于反抗封建传统,且如此年纪就热衷于革命事业,巾帼不让须眉,确实是个难得一见的小女杰。 郑毓秀 之后她回国从事革命事业。辛亥革命时期,郑毓秀的主要任务是运送炸药和枪支,当时严查运送违禁物,而身为女性的她,运送军火不易被人察觉,且凭借她的机智勇敢,多次成功运送军火,她也因此获得了「 ”炸弹女侠”的美称。在徐永昌的《徐永昌回忆录》中有写到: 「 ”当时汪精卫、黄复生谋炸摄政王所用炸弹,亦为郑自津携带入京者,郑亦言有一次将炸弹置放于火车座位下之暖气管旁,而气管忽漏,直向外冒气,她很担心车上技工来修汽管,若胡乱一翻,则事败矣。” 偷运军火,非具超常人之勇气不可为,郑毓秀当时的血性与胆气,可见一斑,这是一种为革命事业的成功,不惜将自身置于危险境地的奋不顾身,近乎天真的义愤填膺。 通过史料走近真相,郑毓秀虚名下的真面目 然而,如果我们的文章只写到此处,郑毓秀的女侠形象、女革命家头衔将是毫无疑问的。可惜的是,正是这些虚名和头衔害了她,让她从一个侠肝义胆的女侠变成了一个虚假造作的功利主义者!只有翻开那些被掩埋的史料,我们才能猛然发现,虚名下的真面目原来如此不堪。 下面让我们来以史料为依据对郑毓秀「 ”中国第一位女刺客”「 ”中国第一位女博士”「 ”中国第一位女律师”「 ”审判厅检察厅两厅厅长”的头衔进行一番彻底的考究,走近真相,揭露虚名下的丑恶。 「 ”中国第一位女刺客?民间传言,言过其实。 其实对于郑毓秀到底刺杀了谁,并没有任何有力史料去证明,她在刺杀中扮演的角色也无从得知,而在坊间大家津津乐道的那个著名的玫瑰枝事件,事实上民间传言和郑毓秀的自传都有一些言过其实。在她的回忆录中描述了自己在巴黎率众包围陆征祥,并折下花园里的玫瑰,伪装为枪支,成功阻吓了其签署《凡尔赛和约》的事迹。 这个故事中郑毓秀满足了大家对侠士智勇双全的期待,但据直接参加了巴黎和会的顾维钧回忆录,事实并非如此,在顾维钧的描述中,陆征祥并未被学生围困,当时陆征祥一直在住所休养并未外出,同行的外交官岳昭燏前来交换意见后离去,但走后两三分钟又折回来,说在花园里受到了袭击,数百名中国学生和华侨商人将其围住,要求代表团不能签约,威胁要痛打代表团,人群中还有一名女学生甚至当真在她的大衣口袋内用手枪对准了他。 巴黎和会上发挥重要作用的中国代表顾维钧 通过直接参与了巴黎和会的重要人物顾维钧的回忆录,我们可以得知当时女学生的确有以枪威胁外交人员的行动,但远谈不上刺杀,更不是对陆征祥的刺杀。也就是说,郑毓秀的「 ”中国第一位女刺客”的称号其实属于民间传言,言过其实。 中国第一位女博士?毕业论文却是由他人代笔,学术品格的缺失? 1914年,郑毓秀前往巴黎索邦大学学习法学,最终考取博士学位,是中国第一位法学女博士,这对于当时,可谓是开风气之先,她呼吁那些被传统束缚的女性,走出闺房,勇于追求。 郑毓秀有「 ”中国第一位女博士”的称号 然而让我们来看看这个「 ”中国第一位女博士”称号的背面,有传闻说郑毓秀的毕业论文是她的密友王宠惠代笔的,但这个传闻似乎并不是空穴来风。在胡适日记中有这样的记载: 「 ”郑毓秀考博士,亮畴(王宠惠字)与陈篆、赵颂南、夏奇峰诸人皆在捧场。她全不能答,每被问,但能说:从中国观点上看,可不是吗?后来在场的法国人皆匿笑逃出,中国人皆惭愧汗下。论文是亮畴做的,谢东发译成法文的。” 胡适称郑毓秀:「 ”这班女人太不爱惜脸面!”他甚至拒绝与郑毓秀有任何来往。对于这个代笔案,曾当过郑毓秀的法文秘书的凌其瀚应该是具有发言权的,据他回忆: 「 ”郑毓秀曾获得巴黎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其实她的法文很糟,博士论文是由王宠惠捉刀,再由中国驻法使馆秘书谢东发翻译成法文的.” 郑毓秀博士华业时,凌其瀚尚未到法国,但他给郑毓秀当过法文秘书,应该知晓她的法文水平和一些底细加上胡适在口记中言之凿凿,提到了好几位亲自参加郑毓秀博士考试的中国留学生的名字,郑毓秀的博士论文由王宠惠代笔一事,应该不是捕风捉影。 一个博士论文,竟然不凭自己的真才实学,而是想巧借他人之手蒙混过关,这不仅是学术品格的丢失,更是做人准则的缺漏。这时我们已不见那个天真坦荡的小女侠,只留下一个虚伪、丢失品德底线的、灰溜溜的一个小人。但这还没结束,恰恰相反,这只是个开始,她后半人生乌黑的开始。 中国第一位女律师?却在利与义之间毫不犹豫选择了利益,律师职业道德准线的缺失? 郑毓秀在巴黎取得法学博士学位,回国之后便开始了她的法律职业生涯。身为女性先锋,她专注于代理妇女诉讼,为女性争取权利。 然而,作为「 ”中国第一位女律师”,郑毓秀却不是很对得起这个称谓。就职一段时间后,她被上海律师公会因为「 ”怠行职务”而开除会籍,原因为何?这里有一个实例,大家看完也会自有公论。 1928年,林语堂为开明书局编写的《开明英文读本》,被世界书局出版的《标准英语读本》抄袭侵权后,两家书局打起笔墨官司。财大气粗的世界书局便出重金礼聘郑毓秀,郑毓秀一纸诉讼,反而把开明书局告上法庭,罪名是林语堂和开明书局指责世界书局抄袭,是诽谤世界书局和《标准英语读本》作者。而且,法官竟然枉顾事实,在审判中明显偏袒世界书局。 在道德操守和金钱利益之间,她选择了利益,此时的她已经完全失去了她的初心了。 审判厅检察厅两厅厅长?却知法犯法,欺诈之财竟达百万? 1932年,她遭到监察院监察委员高友唐的弹劾,称其卸任后与上海特区法院院长杨肇熉「 ”狼狈为奸、贪婪不法”,高友唐弹劾郑毓秀: 「 ”始则以白易黑,继竟无中生有。民事不能拘押则以假扣押恐吓之。刑事不问虚实,但有控告,则以拘押恐吓之,均为诈财或胁迫和解之工具,其所诈之财,闻已在数百万元……法院一时有‘博士电话到,推检吓一跳’之谣乃纪实也。数年以来,上海人民因受郑毓秀恶势力权残倾家荡产者若而人、负屈自杀者若而人。社会之道德陵夷、法院之人格扫地,皆郑毓秀杨肇熉等所酿成” 「 ”博士电话到,推检吓一跳”,郑毓秀放纵自己在财富权贵的欲海中浮沉,将本纯的自我舍弃,将为人的准则底线不断拉低,终是闹了个面目全非,不得善终。她的心,终是染脏了。 总结 「 ”自暴者,不可有与信也,自弃者,不可有与为。”原来拥有这么多光环的她,只是个劣迹斑斑的小丑,这么多的「 ”中国第一”,最后都被她自己染黑了,表面光鲜靓丽,里面却腐朽不堪,「 ”金玉其外,败絮其中。” 了解了真实的郑毓秀,就有一种不舒服的感觉:就像去蛋糕店买一个很漂亮的以为很好吃的蛋糕,结果回家打开一看里面已经被老鼠咬坏了,蛋糕上还爬着那只老鼠。 她的堕落,是她的选择。是她自己选择用虚假而不是真实,是她自己选择了贪欲权力而不是品德操守,是她自己选择沉沦而不是坚守。但她堕落又不仅仅因为这个,她自身的性格决定了她的结果,她本人张扬高调,喜欢沽名钓誉,又习惯了过奢侈生活,爱慕虚荣,追名逐利,对权力的野心令人害怕。 郑毓秀,作为一个革命家,她没有把革命进行到底的觉悟,作为一个博士生,她没有学术品格的坚守,作为一个律师,她没有律师职业道德的遵守,作为一个长官,她做不到为民服务反而贪污害民。她缺失了信仰,缺失了追求,缺失了底线,最终,她缺失了人格。 1.所以一个人,内心要有坚守的东西,要有所追求,不忘初心,要有信仰,像卡夫卡所说:"人要生活,就一定眼有信仰。信仰什么?相信一切事和一切时刻合理的内在联系,相信生活作为整体将永远继续下去。相信最近的东西和最远的东西。" 2.再者,通过对郑毓秀虚名下真实面貌的考究,我们再一次深刻地感受到「 ”无验而言之谓妄。”传说头衔这些虚名,不可轻信,更要不把这个当作评判人的标准,毕竟言语这种东西,三人成虎,很多时候, 某件事情越是传的人尽皆知,让人感觉确有其事,却往往反而离真相更远了。 面对流言,特别是那些看似确有其事的流言,我们更应该慎重。只有从事实出发,以一些最基本的常识和道理作为原则,不夹杂过多的个人情感和倾向,我们才能对一件事情做出检验,从而得出接近真相的判断,此所谓谣言止于智者也! 3. 古罗马帝国的皇帝马可·奥勒所写的人生哲学思考录《沉思录》中有这样一段话: 「 ”任何事,凡是强迫你违背诺言,放弃荣誉,令你怀恨猜疑,或是诅咒任何人,要你扮演一个伪善者,引诱你追求需要墙壁帷幄来掩藏的享乐,你都不要认为是于你有益的事。” 这段话用在这里可谓是无比契合。 郑毓秀固执地认为,她对虚名的追求、对浮华的执着,是其人生的价值和意义所在。殊不知,虚名只会让她沉沦,违背了最朴素的价值观和基本道德准则的追求,对其人格都是一种损害而绝非加持! 今时今日,不管曾经有再多的名号,无论头衔是名副其实还是名不副实,郑毓秀早已走完了她的一生。而我们,所有看到此文的读者朋友们,尚驾驶着人生的小船在生命之海中航行,在这波涛汹涌、暗流涌动的大海里,我们需要时刻修正我们的航向,只有如此,人生的小船才能走出一条纯碎而质朴的航线。不管走到了哪一个阶段,我们回首遥望,都问心无愧 、无怨无悔。 在此,愿以《沉思录》中的这段话来与君***勉! 参考文献:《徐永昌 回忆录》徐永昌,《胡适日记全编〈5〉》胡适,《监委高友唐弹劾郑毓秀杨肇熉之原文》高友唐,《民国时期的律师惩戒制度与实践-以郑毓秀律师的退会惩戒为中心》李严成,《自传之外的郑毓秀》胡晓进,《众说纷坛郑毓秀》刘昕杰 我是飞扬,一个爱读历史的理工男,愿以史为鉴、思考当下,关注我,让我们在思考 *** 成长 原创不易,请勿搬运和抄袭。心血之作,喜欢的朋友,请点赞加关注,飞扬不胜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