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行男子坠亡案被告提出80万赔偿要求谅解,80万就值得被谅解吗?
其实我觉得对于赔钱谅解来说从感情的角度讲,被告人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是对受害人的精神安慰,值得肯定。但我们要看到,在刑事责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得到民事赔偿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并不是被告人给他们的恩赐。
但退一步讲,即使“花钱买谅解”有一定的合理性,尽管最高法院有一个指导意见,但是什么案件可以花钱买谅解,什么案件不能花钱买谅解;赔钱可以减刑多少,什么样的姿态才叫认罪、悔罪,相关规则的认定与量刑的尺度完全掌握在法官手中,由他们自说自话。由于自由裁量权过大,相关规则不公开、不透明,又缺乏社会监督环节,广大公众没有知情权与话语权。
但是公众难免会产生这样的联想:犯罪分子在“花钱买谅解”的同时,未必不会向法官“花钱买谅解”。模糊的“法外开恩”规则,容易滋生司法腐败。何况,民事赔偿建立在刑事处罚的基础上,犯罪嫌疑人除了依法接受刑事处罚以外,本来就应该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向被害人表达歉意,这怎么能成为额外的减刑理由呢?“花钱买谅解”颇有点像富人案犯与被害人、法院之间的交易。在我看来,“花钱买谅解”有不少值得商榷的地方。
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法从宽处罚制度的一部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交代案情、提供线索,帮助司法机关尽快处理案件,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偏重司法效率,强调司法公正基础上的效率实现,而刑事和解程序更偏重对被害人权益的修复。通过将刑事和解设计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必要一环,加强被害人参与力度,有利于对认罪认罚的流程起到监督作用,因此还是可以酌情减轻,但是还是要给予处罚,要不将会本末倒置,成为一些人逃避的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