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的规定
《民通意见》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注:以上条文已经被《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文取代。
《民通意见》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注:以上条文已经被《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文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