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赵县低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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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对象:
一类是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居民。
二类是指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金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240元的居民。
三类是指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保障后以及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2、家庭收入计算范围:家庭成员的各类工资、奖金、津贴、物价补贴、房租、遗产、农业收入、救济金及其他收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优抚抚恤对象的抚恤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3、申请审批程序:居民个人申请、居委会调查核实、张榜公布、上报、审批后再次张榜公布、按月发放低保金
石家庄市低保标准
据石家庄日报10月28日报道,为进一步提高城乡贫困居民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促进石家庄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健康发展,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社保对象保障水平的意见》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提高石家庄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从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县(赞皇、灵寿、行唐,下同)每人每月200元;一般县(市)(平山、晋州、深泽、无极、赵县、元氏,下同)每人每月220元;较好县(市)区(井陉、鹿泉、正定、栾城、辛集、藁城、新乐、高邑、矿区、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下同)每人每月240元。从2009年1月1日起,困难县每人每月不低于225元;一般县(市)每人每月不低于245元;较好县(市)区每人每月不低于265元。
农村低保标准。从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县每人每年840元;一般县(市)每人每年960元;较好县(市)每人每年1,080元。从2009年1月1日起,困难县每人每年870元;一般县(市)每人每年990元;较好县(市)每人每年1,110元。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2008年第四季度起,在原有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00元,提高后的供养标准为:鹿泉、辛集、藁城、晋州、新乐、正定、栾城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100元;无极、赵县、元氏、井陉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400元,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900元;平山、赞皇、灵寿、行唐、高邑、深泽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300元,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