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云飞的开庭审理
2012年7月10日在庭审现场,检察机关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陆云飞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愿意接受法律惩罚,并请求法庭从轻处罚。海南一中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
2012年12月7日,海南一中院对海口市保税区原副主任陆云飞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陆云飞身为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28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同时,陆云飞在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时,主动向有关主管领导交代了其受贿的基本事实,该行为应视为自动投案,之后,被告人陆云飞始终如实供认全部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鉴于被告人陆云飞具有自首、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全部退赃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对其可减轻处罚。
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对其上缴的赃款28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陆云飞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