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墓地管理
美国墓地管理归属于殡葬法制度下管理。
美国主要殡葬法律制度介绍
美国殡葬法律制度构成了美国殡葬法的主要框架。这些法律制度包括:殡葬服务经营许可制度、殡葬行业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生前预约殡葬服务合同制度、殡葬服务基金制度,还有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以及有关殡葬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等法律制度。
(一)
殡葬服务经营许可制度的内容和特点
1、
殡葬服务经营许可制度的概念
殡葬服务经营许可制度是指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向管理机构提出经营殡葬服务的请求并根据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的材料,在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取得许可证后,申请人方可经营殡葬服务业务。
一个申请是否给予批准,首要的考虑因素就是该申请是否符合公众利益。有的州将听证作为许可审批的必经程序,就是为了以公开的形式让公众参与,更好地判断所提申请是否有利于公众利益。听证程序还通常适用于对违法行为的调查过程,因为这涉及到是否延续殡葬工作者的执业资格或服务单位的经营资格。如华盛顿特区殡葬法规定:当以诉状的形式向区长控告被告人违背了有关法律规定,那么区长应该展开调查,并且,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应该依法并指定具体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要以传票的方式来传唤证人或要求提供有关证据。区长还应该受法律程序的约束做听证会的见证人。如果被告人确实违背了有关规定,那么区长可以拒绝向被告人颁发许可证,包括拒绝给被告人更换新的许可证或者可撤消或吊销被告人的许可证。可见,重视对公众利益的维护是殡葬服务经营许可制度的基本出发点。
2、殡葬服务的范围和许可种类
殡葬服务的范围,概括地说,是对死者遗体进行处理、安葬,以及为此而提供的各种仪式和服务。殡葬服务经营许可的确定,并不针对某项具体服务作出,而是对一类殡葬服务设施的经营作出,因而许可证的种类一般有:公墓经营许可;火葬场经营许可;殡仪馆经营许可。
(1)殡仪馆经营许可。包括对遗体的照管与处理,以及与遗体相关的典礼或仪式的协调;提供遗体埋葬或火化之前对尸体进行防腐处理和葬礼指导方面的服务。(2)墓地经营许可。指墓地所有者在墓地上提供的所有各项服务,包括坟墓的开启与关闭、埋葬或挖掘遗体、提供临时墓位作临时存放、建造墓志基座、提供相关工具器械和殡葬物品以及与骨灰安葬有关的服务。(3)火葬场经营许可。指火葬场所有者在火葬场提供的所有服务。
在许可形式上,采取了《许可证》的形式。《许可证》是从事殡葬服务经营活动的法律依据,一般都注明了许可机构的名称、被许可主体的名称、服务种类、有效期限、监督机构等内容。
3、殡葬服务的经营主体和管理主体
英美法系国家殡葬服务的经营主体呈现多样性,个人、合伙人、商业性机构都可提出申请。经营许可注重服务种类的详细界定和服务标准的统一,并不特别强调经营主体的统一。
殡葬服务经营主体资格的获得,即取得殡葬服务机构经营许可证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殡葬服务机构负责人的执业资格条件。
这里以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有关规定为例,可见一般:(1)
在本区开业主营殡葬业务,必须依法被授予了经营许可证,该许可证将被视为A级公***健康殡葬机构许可证。(2)任何个人都不能经营殡葬服务机构,除非此人是被授予了殡葬工作者许可证的个人。(3)任何公司、合作人或其它商业实体都不能被授权经营一个殡葬服务机构,除非:殡葬服务机构的一个所有者已经获取了殡葬工作者许可证,并且商业实体已经指定了一个已经被授予了许可证的殡葬工作者(殡葬主管)负责人,此负责人应该负责殡葬服务机构的日常事务。被授予了经营殡葬服务许可证的公司、合作人或其它的商业实体必须遵守法律要求,在商业关系结束时,将免去“得到许可的殡葬工作者的所有者”的职位,或免去“得到许可的殡葬工作者”的职位。
在美国,由专门的地方管理机构,即各州政府设立的专门委员会负责火葬场、公墓及其他殡葬服务经营许可和管理事宜。美国一部分州是由几个专门委员会分别负责,也有一些州是由一个综合的专门委员会统一负责殡葬事务。有的州由墓地委员会负责墓地和火葬场的管理事宜,殡葬服务委员会负责审核、颁发殡葬服务(包括尸体防腐)机构经营许可证。这些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是由各州参议院讨论批准并由州长任命的,其他工作成员则由委员会聘任。这些专门机构与纯粹的行政机关不同的是,其工作人员大多吸收的是殡葬业内的专业人员,这种管理方式体现了行政管理和行业自治管理的有机结合。
4、对经营许可的监管
经营许可的批准机构,除了对最初的申请许可进行审查外,也对殡葬服务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依法经营和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维护公***秩序。监督管理权主要包括:(1)知情权。管理机构有权获得经营者的经营资料和经营信息。 (2)现场检查权。管理机构可以派人进入现场进行例行的或即时的检查,以确信法律得到执行。(3)调查取证权。对消费者控告的事项或者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以确定相关责任。(4)罚款权。对违法、违规的经营者予以罚金处罚。 (5)执业资格注销权。对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负有责任的人员注销其执业资格或者限制其资格。(6)服务项目裁减权。对证明不适当的或违法的许可服务项目予以裁减。(7)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权。对有违法、违规或不正当经营活动的,可以暂扣经营许可证;对有严重违法情节的,可吊销许可证。此外还有警告训诫权和司法建议权。
监督管理是经营许可制度的关键,经营许可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能就是监督,监督是经常性的,监督的对象是特定的,监督是依法进行的,监督与奖惩措施是密切联系的。
监管处罚一般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还没有得到许可,却擅自以获得许可的身份进行活动的各种情况的调查处罚。这是维护许可制度的权威性,保障依法获得许可的经营主体合法利益的重要途径。二是对已经依法获得许可的主体的监管处罚。这是监管处罚的主要方面。
为了避免监管权力被滥用,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利,还规定了较为完备的救济制度。在作出处罚命令前,监管主体必须给予当事人听证申辩的时间和机会。对于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还可以依法进行申诉,直至获得司法救济。
归纳以上美国殡葬服务经营许可制度,其先进性和实用性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殡葬服务设施的经营许可与(自然人)殡葬服务执业资格许可紧密结合,从业人员具有殡葬服务行业执业资格是获得经营许可的必备条件;自然人申请经营殡葬服务时,则必须具有执业资格。
(2)将对殡葬服务经营机构的监督管理纳入并贯穿到经营许可制度的每一个环节和全过程;重视殡葬服务经营的稳定性和持续性,确立了经营保证金、职业责任保险等制度,设立了完整、细密的处罚规则,突出了对公***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3)许可的条件和程序体现了公***事务管理的公平性、公开性、公正性和效率性;许可的条件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和殡葬行业的具体特点,突出了对申请者资质的要求。建立了较完备和成熟的专业标准和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行业准入制度。
(4)注重对殡葬服务经营项目的许可,强调经营主体的资质和经营能力,而非强调经营主体身份地位法律性质的同一性。
(5)批准许可一般采取发放《许可证》的形式,适合对经营主体进行动态管理,有利于维护健康有序的殡葬服务市场秩序。
(6)
经营主体的多样性与行业监督管理的动态性紧密联系。经营主体的经营资格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行业监管机构往往会通过考核、处罚等手段随时取消经营许可;行业的准入和准出渠道都是畅通的,而且准入和准出的措施都很细致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国家法制统一的内在要求。
(二)殡葬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美国的殡仪师是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具有执业资格的高素质人员,其社会地位与医生和律师一样令人羡慕和尊敬。
从广义上讲,殡葬从业人员指所有从事与殡葬服务活动有关的人员。其中需要取得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主要包括:殡葬活动管理人员、殡葬设施经营人员、尸体防腐等殡葬技术人员、殡葬服务销售人员、殡葬服务中介代理人员等。
在美国,殡葬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许可主要有:尸体防腐学徒的许可、尸体防腐员的许可、殡葬主管的许可、执业殡葬主管的许可、持证殡葬主管的许可。
美国各州政府都特别设有殡葬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任期、权限职能都由法律明文规定,该专门委员会负责殡葬执业资格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包括殡葬工作者资格的审批、注册登记工作,审核并颁发殡葬工作者的执业资格许可证,监督、检查殡葬工作者的职业行为,并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还负责安排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等。
只有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许可证书,方可从事殡葬服务工作。有关条件的规定,如注册为尸体防腐学徒的条件:(1)良好的道德品质;(2)受过中等教育;(3)受雇于一家殡葬服务单位。在申请时,需要提供该单位的注册殡葬主管的姓名和注册号,以及负责指导其学习的注册尸体防腐员的基本情况;(4)支付法定费用;(5)有的州还要求申请人为本州居民,有的要求提供身体健康证明等。
严格的监督机制,是殡葬工作者执业资格制度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为保证殡葬行业与殡葬业务的较高水准,法律规定,对于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定期进行再教育,并以此作为延续其许可证的必要条件。在美国,注册尸体防腐员和注册殡葬管理员者,应在规定的课程内,完成不少于5个面授课时的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课程或计划应满足下述标准:(1)课程或者计划应由专门机构批准;(2)应有完善的课程大纲;(3)课程安排应由具备资格的教员作出;(4)面授课时数应由课程主办人或注册委员会决定。课程内容包括:(1)与丧葬有关的宗教习俗和传统;(2)自然科学;(3)经营服务、成本和预算体系、数据处理;(4)预约服务;(5)尸体防腐处理技术;(6)殡葬法律法规;(7)殡葬服务咨询;(8)销售计划;(9)卫生和传染病控制等。
继续教育对执业者个人的要求。主要包括:(1)保存继续教育纪录,保存时间也有明确规定。在美国为不少于四个连续注册期限的时间。(2)证明自己已经完成所要求的继续教育,在申报延续注册时,提供所有相关证明。
实行执照的更新制度,是美国殡葬工作者执业资格制度的重要方面,就像行医执照更新制度一样,如果达不到要求,将不予更新执照。每个州都有监察机构,通过检查的方式监督从业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其已取得的资格要求,同时还对他们从业的各种殡葬服务设施进行质量检查。这意味着殡葬执业资格许可证不是终身的,需要持证者定期更换。
(三)生前预约殡葬服务合同制度的内容和特点
生前预约殡葬服务是殡葬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这项服务得以规范进行的是生前预约殡葬服务合同。
对生前预约殡葬服务合同这一概念,各国表述不同:英国称为“预付款计划”,加拿大安大略省称为“预付款合同”,德国称为“殡葬预先关心”,美国则称为“预需殡葬合同,还细分为预需殡葬服务合同和预需葬礼安排合同两种。尽管叫法不一,其实质内容却基本相同,都是指当事人在生前对身后事提前做出的安排,即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愿意,就本人或他人去世后所需殡葬服务的种类、方式以及殡葬用品在生前做出安排,并与有资格提供服务和用品的殡葬服务经营者签订的合同。
生前预约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的自愿性。合同的订立完全出于当事人的自愿,购买方必须声明订立合同完全出于自愿,没有受到任何强制和干涉。(2)属于要约合同。要约合同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一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法律规定这类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而且美国部分州法律规定使用未经核准的契约为非法行为。(3)对服务和物品提供者实行资格限制。提供服务者必须取得政府的特别许可,因此必须将殡葬服务经营许可证书编号在合同中予以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