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住房公积金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州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金管〔2007〕12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金管〔2009〕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10年度(2010年7月1日至 2011年6月30日)泉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和泉州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09年度泉州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5273元。市直、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2009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为650元;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2009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为570元。为此,设定:

(一)2010年度泉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6318元。

(二)2010年度中央驻闽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10530元。

(三)2010年度市直、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职工住房公积金月最低缴存基数为650元;2010年度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职工住房公积金月最低缴存基数为570元。

二、上限标准

(一)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标准为1896元。

(二)中央驻闽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标准为3159元。

三、下限标准

(一)市直、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标准为65元。

(二)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标准为57元。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得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