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说法:体罚员工,企业为什么这么嚣张
体罚员工!企业为什么这么嚣张?
早前网络上流出一份视频,某知名银行员工集体跪在地上崛起屁股挨打,现在又热传某地理发店员工因为被客户投诉,被老板在三九天里浇冷水,这是我国目前对网络司法拍卖恶意竞拍者进行的最高处罚。“病态”业绩培训由来已久通过当众打员工屁股进行业绩考核,这听起来啼笑皆非的一幕,到底如何才能停止?
案情简介
网络流传的视频中的场景出现在山西长治漳泽农商银行对员工开展的“业绩突破”培训中。视频显示,有8名员工被打屁股,其中4人是女员工。视频中,一名男子要求台上员工亲口讲出自己表现欠佳的原因。“配合不了工作”“效率不高”“不能超越自己”等,从员工口中一一吐出,但他们仍未能脱身。视频中,一名男子拿着木棍走到员工身后,逐个打屁股,每人不止被打一下,有被打者看来十分委屈。不仅如此,据媒体报道,有参加培训的员工还被剃成光头或者“阴阳头”。而对男、女员工“修剪”头发的人,正是视频中打人的培训老师。
后该银行办公室工作人员已证实,“员工打屁股”确实发生在该银行。员工屁股被打板子是培训会上的一个游戏环节。“持板子打人者是培训老师,不是公司领导层。”这名工作人员回应称。根据事后发布的公告,漳泽农商银行为提升员工业务素质,自行聘请了上海鸿风领导力学院讲师,对全行员工开展以“业绩突破”为主题的员工技能培训。
目前,官方已叫停培训课程,并对长治漳泽农商银行董事长陈小飞、分管副行长崔俊安进行停职处理。当事讲师两度道歉,表示意识到应该改进自己的教学模式。
相关案例
新鲜、出奇、带有爆点和刺激性的培训方式,迎合了企业高层盲目追求培训效果的心理,经常会被企业高层错误理解为培训带给员工的巨大激励效果。企业高层和员工都没能做到真正了解企业培训的内涵,错把不择手段“求新求奇”的“病态”培训作为提升业绩的途径。这才是导致这场闹剧发生的根本原因。事实上,这样的培训模式并不陌生,只不过是在街头消失多年之后,又再次“重出江湖”而已。
律师了解,大约从十几年前开始,中国各地街头开始频繁出现各种以“突破自我”为噱头的奇葩培训。或是一群人结伴在街头高喊“我最棒,我最棒”,或在闹市人流中突然出现一帮且唱且舞的青年男女,抑或一群青涩男女伫立街头、神情肃穆,如蒙圣训般地接受一位“老师”狗血淋头式的痛骂……这就是一度风靡的“突破培训”。在外人看来,这样的培训以突破甚至践踏被培训者的自尊为手段,以达到让被培训者变得“没皮没脸”的目的。而按培训组织者、实施者的阐述,突破无谓自尊的桎梏,恰是超越自我的突破点。至于热衷此类培训的行业,大多集中于餐饮服务、美容美发、保险推销等行业。据了解,最热衷于此的,则是传销行业。
精研
究其原因,一位业内人士分析称:“由于就业形势严峻,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地位普遍不对称,员工在用人单位面前没有话语权,即使员工对单位一百个不满意,即使他们明知企业安排打屁股培训环节十分荒唐,但他们为了保住饭碗,也不敢当面抗议。”
但律师认为:“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显然,当众击打员工屁股的行为,侵犯了被打员工的健康权,也侵犯了被打员工的人格尊严。”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种当众打员工屁股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为人应当给予拘留或者罚款的处罚。但存在一种不处罚的情形是,如果员工认同并接受在一定条件上允许被打屁股的游戏规则,则应视为员工本人同意,对行为人也不处罚。
法条法规
《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
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律师说法
目前,大部分企业培训都是外包的,那么企业应该通过合同控制的方式来管理,审查培训企业的资质,约定培训企业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约定违约责任。
“企业内部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是毋庸置疑的事情,问题是如何实现,一方面自己的行为要符合法律,另一方面对于‘履行辅助人’的要求必须通过合同条款去约束,目前来看,很多企业在后者上没有做好。”对此,鑫涌律师认为:“大多数企业,在对内实施管理活动的过程中,都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只是往往无法被有效识别,或者即便识别,其结果也是员工妥协、屈服于企业管理者的强势地位。对于占有优势资源的企业来说,往往会更早地懂法用法,但却不见得必然守法。”
“一个国家的法治化程度越高,对市场主体懂法、用法、守法、规避法律风险的要求就越高,对企业员工懂法用法、分辨如何有效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敢于对不法侵犯说‘不’的要求也就越高。经济发展与法律意识提高,应当同步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