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不愿意的情况下,老公是否可以
妻子不愿意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这在法律意义上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犯罪行为,而另一种是行政违法行为!
一种是犯罪
如果妻子不愿意的情况下,丈夫强迫妻子发生关系,这种情况下是典型的强奸类型的,行为因此被视作是犯罪,因为强奸在法律定义上是这样定义的,强奸是指在违反女性意愿或抑制的情况下,强行与女性发生关系,因此在女子不愿意的情况下,丈夫强行与女子发生关系是典型的犯罪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
如果女子没有证据或者没有任何的,说明自己是否自愿的情况,那么法律上很有可能会判定这是简单的行政违法行为,换句话说双方本身就是丈夫和妻子的关系,吵吵闹闹或者发生一些别扭也算是很正常的,而且女子也没有完全指证丈夫强迫自己的情况下,则被认为是一般违法行为,也就是我们俗称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违法行为!
两种后果差异很大
如果是前一种行为,那么后果很严重,被视作是强奸,强奸最差也要被判处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如果是后一种行为,那就比较简单了,可能只是予以警告或者是罚款,然后让夫妻正常回家,以后发生问题再随时找警察!婚内强奸,按照理论上的阐释,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翻开国外的法律,不少国家对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有明确的规定,归结起来,大致有两种情形:一是明确规定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犯罪的主体。他们认为,婚姻关系是一种基于双方合意的民事契约关系,婚姻关系的建立对夫妻而言都意味着一种承诺,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有与另一方同居的义务,性生活无疑应是夫妻***同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在合法婚姻关系基础上的婚内性生活的合法性不容置疑。正因为如此,这些国家都对婚内性关系采取保护态度,把非婚姻关系作为强奸罪成立的前提条件。
反观我国,人们对“性”一向讳莫如深,“婚内强奸”更是一个极为敏感的话题。我国法律目前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在今年上半年轰轰烈烈的《婚姻法》修改过程中,“包二奶”、离婚过错赔偿、家庭暴力、夫妻财产制、离婚条件等社会反响比较强烈的问题均在条文中给出了说法,但同样为公众所关注的婚内强奸问题却未有涉及。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从犯罪构成来说,强奸罪的主体只能限于男子。那么,丈夫能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刑法条文是个空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中也有意无意地回避了这一问题。很显然,法律对此未置可否是导致司法机关处理这类案件时陷于两难境地的内在原因,不同地方的法院作出迥异判决便不值得大惊小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