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在化工厂上班15年,没买社保,月工资800,现化工厂被政府关闭了,老板给予10000块的补偿金,合法吗
1、该工厂的做法不合法的一***分别为两个地方:
A、《中华人民***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实施后,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已纳入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在当事人目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依法要求其补缴自社会保险法实施之日起至对方因被责令关闭期间的社会保险,分别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当然,对于养老和医疗保险之中依法应当由劳动者承担的部分,劳动者应当依法缴纳。
B、补偿金给的不合理。《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44条第四、第五款分别规定,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等情形属于双方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46条第六款规定,依照44条第四或第五款终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给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比例是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1年支付1个月,不足半年按照半个月支付,超过半年按照一个月支付,当事人的母亲工作满15年,因此应当支付15乘以800,等于1万两千元的补偿。
虽然劳动合同法47条规定“劳动者工资高于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平均工资3倍,按照职工工资的3倍支付补偿,最长不超过12年。”但是,月工资800元,是不可能符合此种情形的。
因此,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金给付的不合理。
2、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和国社会保险法》58条、86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44条、46条、4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