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区别
不可抗力就分为两大类情况: 第一类自然因素,多指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海啸、泥石流等。 第二类是社会因素,也有的说是人的行为,包括战争、罢工等。 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 一、不可预见。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这个事件是否会发生根本无法预测。这里强调当时不可预见,也就是说后面可能会预见到,比如说暴雨有可能引发的洪灾等。 二、不可避免。当事人尽管采取了及时的措施,但是仍不能阻止事件的发生。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能够采取适当措施避免的话,就应当采取措施。 三、不可克服。在事情发生之后,即使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仍不能克服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客观性。即行为人之外的因素,而不是自身原因。 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一般是刑法上的用语,在我国刑法上是指行为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我国刑法规定,无过错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现在,在保险法中和其他民法中也会遇到意外事件,其实构成要件都一样,只是造成危害性达不到刑法的要求。 意外事件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2)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即主观上没有过错; (3)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这里讲的预见是发生事件的时候不能预见,是在较短的时间内不能预见。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区别: 1、损害结果的发生原因不同。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是因为外在的客观因素,造成损害而找不到具体的行为人,而意外事件所造成的损害是因为行为人自身行为所造成的。 2、对损害预见的标准不同。两者都有不可预见性,但是有区别,这也是两者重要的区别。不可抗力着眼点在当事人的合同上,因此不可抗力强调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对事件的发生不可预见。但是随着日久,当事人可能会预见到事件的发生,如暴雨连绵产生的大洪水,天气预报是有可能预见到的。而意外事件着眼点在于行为人自身行为的损害性,行为人的行为肯定发生了危害后果,但是这个危害是行为人当时预见不到的,强调的时间性比较短,就在事件发生的一定的期间内。 3、当事人对事件的意识心态不同。不可抗力是行为人没有办法抗拒损失的产生,所谓力不从心;而意外事件的发生是行为人根本不能认识到损害结果会发生,所谓“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