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多人被立案:致近千人隔离,该单位需要为此事承担哪些责任?

中铁十一局多人被立案:致近千人隔离

中铁十一局三公司某项目乙方施工负责人刘某某等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主要违法犯罪事实为:一是明知属于封控地区风险人员,隐瞒行程前往他处居住;二是蓄意编造虚假行程,违规解除健康宝弹窗;三是多次跨区活动,造成疫情传播重大风险。刘某某等人的行为严重妨碍了疫情的防控。刘某某等25人当中有20个人已经确诊,造成至少21处点位被封控,九百余人被隔离。

该单位需要为此事承担哪些责任?

首先该单位的所有领导都将被依法追责,受到党纪的处分,严重的可能会丢掉工作。中铁十一局经党委落实,中央疫情防控精神不彻底,对首都工程项目防疫工作重视不够,对疫情防控的严峻复杂形势认识不足。经研究决定对中铁十一局党委和中铁十一局三公司党委给予通报批评。

其次就是法律责任,对刘某某等人进行法律罪责。涉疫风险地区人员不按规定主动向社区和单位报备行程,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接触史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疫情期间如果缓报、瞒报、漏报构成犯罪,涉嫌触犯到的我们国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全的,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安全的,依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全罪定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