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打板子不能脱裤子。
汉代以后,鞭笞杖的处罚比较混乱,没有章法。南北朝时,有些朝代用鞭刑,或称鞭刑,因为鞭刑杖太轻。隋代以来,正式与杖刑分开,都列为五刑(即掴、杖、狱、流、死)之一,其中掴刑最轻,杖刑略重于掴,并明确规定了杖数、刑具大小、所罚部位和量刑期限。
至于鞭笞的条数,隋、唐、宋、金乃至明清都把鞭笞定为五级,从十下到五十下不等,每打十下加一级。杖刑从六十到一百不等,每打十下也加重。辽朝刑罚较重,没有鞭刑。棒刑共六级,50到300,每50下加一级。元代用棒的笔画数比较特殊。鞭刑共分六级,从七级到五十七级,每打十下一级,每打十下一级。这个数字是元世祖忽必烈汗规定的。他的本意是减轻处罚。对于宋代规定的“饶了他,饶了他,我也饶了他”的人数,于是每节课减少了三次。事实上,在元朝,鞭刑增加了一级,从五级增加到六级。结果是,除了最低的鞭刑,以后的每一个等值都比宋朝增加了七倍。所以元大德年间,刑部尚书王说:开国之初,规定职员由十人减为七人,职员减为四十七人,不能再有五十七品;鞭刑应该从57到97,不应该超过107。但采纳了王岳的意见,所以元末一直采用* * *刑法。
关于刑具大小和位置的规定,一代一代都不一样。汉代不分杖,都叫杵,大小如上所述。金代使用的竹简沿袭汉制:手杖为生荆,长六尺,大头围一寸,小头三节半。南北朝时,杖也是用生刺制成,长六尺,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种。大棒一寸三分,小头八分半;职员大头一寸三分,小头五分;小杖一寸左右,小头尖。北魏有三种杖,即审问犯人用的杖直径三分,犯人背用的杖直径两分,腿用的杖直径一分。北齐有两种杖,一种长四尺,大头直径三分,小头直径两分,另一种直径两分半,小头一分半。他被执行死刑时臀部被打了,规定执行死刑时不能换人。隋朝过度使用杖,没有固定大小。到了唐代,手杖和手杖分开,都是三尺五寸长。簧片大头的直径是两分,小头是一分半。棍子有两种:一种叫囚棍,大头直径三分之二,小头三分之二;另一种叫拐杖,大头直径两分七厘米,小头直径七厘米。使用惩罚时,分别打在背上、屁股上、腿上。北宋初年,宋太祖赵匡胤规定正式职员的人数是在周贤德五年(958)确定的。这根杖有三英尺五英寸长,大头的宽度不能超过两英寸,小头的厚度和宽度不能超过九分。宋仁宗天盛六年(1028),蓟县校尉聂写道,自从规定了五线谱制度,五线谱的长度和宽度都有测量,但五线谱的重量并不统一。有的官员专门做了重杖,加大了惩罚力度,所以要做规定。仁宗皇帝赵真采纳了他的建议,颁布了一项法令,规定官方工作人员的重量不得超过15两。金元时期的大小不确定,但规定大棒直径不得超过黄金五分。
明代的棍棒刑制度是承袭唐制,略有变化。有三种棍子,棍子和棍子,都是三英尺五英寸长。嗯,大头直径两点七厘米,小头一点七厘米;杖,大头直径三分之二,小头直径三分之二;信息员,大头直径四厘米半,小头三厘米半。手杖和藤条都是紫荆条做的,行刑时打在屁股上;棍棒由紫荆花木制成,行刑时击打臀部或腿部。地方政府使用的缺口、棍棒、信息棒等,要与刑部发布的刑具样式进行对比核对,尺寸符合要求才能使用。那种刑具是用铜做的,由刑部统一管理。明代还规定,制作镣铐、木棒等刑具时,不得用动物蹄筋或皮胶在木棒上钉钉子。
清朝政府用的手杖开始沿用明朝的规定,后来应该是竹板大竹板的大头两寸宽,小头一寸宽。很难弄清这种竹板是什么时候开始使用的。
上述各代刑具尺寸的规定,用的都是当时的度量衡标准,各代的标准各不相同,现代尺寸的标准也各不相同。所以史书记载的尺寸是当时的数字,相当于现代的测量标准,很难考证清楚,只是反映了各代刑具的大致情况。
至于每一代人犯下的罪行和棍棒的数量,条目很多,就不用细说了。值得一提的是,有些朝代规定,被判鞭刑的人,可以交财产赔罪。比如宋代刑法规定,一刑鞭笞十次,赎一斤铜,免三次;如果应该打到20,赎回2斤铜,避免打到13次;如果应该打到30,赎回3斤铜,避免打到22次;若应打四十,赎四斤铜,免打三十二次;如果应该打到50,赎回5斤铜,避免打到40。棒刑也是如此。该打五十打一百的,分别赎回五斤到十斤铜,不要打三十七打八十。晋代的笞杖刑也是用铜赎,每打十下赎两斤铜。如果需要一百根棍子,二十公斤铜可以不打而赎回。明初规定,打杖之刑可以用铜赎,每打十下赎半斤铜,每打十下赎一斤铜。后来改为金钱兑换,每十次兑换六百枚铜钱。如果应该是二十倍的话,赎回的钱永远是0,200块,一百支,六通。景泰之后,赎款数额越来越大。景泰元年(1450),规定每十尺兑换200贯钱,每十棍兑换300贯。后来各朝逐渐增加法典,规定钱要兑换成白银。应受犯罪处罚的女性赎回的金额更大。也有一些官员临时规定,不用钱也可以赎回,但是用自己需要的东西。比如明末江苏如皋县令王就爱养蝴蝶。每当有人应该被用藤条惩罚时,他就要求犯人的家属支付蝴蝶赎款。他招待客人时,把蝴蝶挡在外面,满屋子飞,五颜六色,像风吹破锦缎,国王和客人都笑得很开心。清可亭版《聊斋志异》第八卷有一篇《飞蝶》,记述了这件事。
虽然各个朝代对鞭笞的刑罚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实际执行时往往并不按照正式的规定。官员往往只根据当时的主观意志使用鞭刑,使用的刑具也往往超过官方标准。这样一来,现实中鞭笞的刑罚就比官方刑法的规定要残酷得多,使得鞭笞完全失去了教刑的初衷,变成了单纯的惩罚人的手段。
本来死刑不在杖下,但历代从皇帝到县令,常以杖作为执行死刑的方式,即把犯人打死在杖下,称为杖杀。在汉代,拄杖而死是很常见的。隋朝以后,史书上还是有关于棒杀或棒杀的故事。隋朝时,隋文帝亲自下令杀死了在楚州从军的李俊彩,还杀死了大理少女赵绰和快克少女陈艳。到了唐代,各个朝代对抓获的“反贼”头目,都是用棍子打死,而不是砍头、绞杀等死刑。北宋初年,被毛任命为商河郡节度使,于第二年四月(961),又被任命为董延佑于开宝五年(972)十二月的节度使。太平兴国三年(978),唐太宗赵璇于七月命李之谷在棒杀,八月命詹世诚、徐铉在棒杀。南宋初绍兴十二年(1142),九月,赵构高宗,棒杀,长公主,伪福国。辽金元也是用棍棒杀人。明朝皇帝对大臣使用权杖,很多重要的官员都是被权杖打死的。(见本书《张婷》)张婷在清朝被废除,但仍有皇帝的幕僚杀人的例子。雍正帝曾经观看过剧团演出的《绣笹》。演员和歌手都很优秀,雍正喜出望外。他下令奖励优秀的人食物。因为郑元和的父亲郑飞的官职是州刺史,一个演员问一个官员现在的常州知府是谁。雍正帝得知此事后大怒:“你不过是个演员,竟敢擅自刺探公务!”所以法令把演员置于困境。不仅皇帝这样做,各级官员也这样做。顺治十一年(1654),李森贤巡游江南,将著名的优秀人士王子嘉、商三置于棒杀之中。
历代在执行鞭笞杖刑时,往往会发明各种名目加重刑罚。北朝时,周宣帝的宇文允用杖打人时,要打120下,称为“天杖”,或加倍到240下。有一个叫杨文友的人,写了一首讽刺朝政的歌曲,被郑翼所知,宣帝和宣帝下令将手下240人处死。五代时,南汉刘著使用一根杖时,总是一次打两根,称为“相思杖”。执行死刑时,他问被打的人的年龄。棍数必须与他的年龄相同,这叫“随年棍”。年长的囚犯经常被当场杀死。隋朝杨迪时,王文同被任命为衡山县的褒臣,殴打犯人的方法更为奇特。他让人们在院子的空地上埋一个大树桩,树桩离地面有一英尺多高。他还把小啊木树枝埋在大木墩周围,把犯人脸朝下,把他的胸部放在大木墩上,把他的四肢分别绑在四根小木树枝上,然后用棍子打他的背。几次之后,他把尸体打死了。
而且历代在使用杖刑的时候,往往是用别的东西来代替杖。很多用棍子杀人的案件,都是用棍子而不是木棒。与棍棒相比,棍棒要重得多,打人显然更容易致残或致死。辽代除了杖,还有木剑、大棒、沙袋、铁花,都比杖厉害。辽太宗叶鲁德光年间(927 ~ 938),造棍棒和木剑。打人的人数从十五到三十不等,没有几个不是残疾人。辽的耶律静在历年(951 ~ 969)再次制作沙袋。它由牛皮制成,六英寸长,两英寸宽,配有一个一英尺多长的木柄。规定凡是被打五十根以上棍子的人都要用沙袋打。行刑过程中,尸体被重击,皮肤未结疤,内脏破裂出血。很多人被惩罚后不久就死了。后来做了铁骨花,规定处决次数为五七次,但即使只有几次,也是轻的,致命的。南宋时,李宗赵云使用残酷的刑罚,经常用“碎柴”作为棍子打人们的手或脚,这被称为“落柴”。类似辽代的铁骨花,明代称为金瓜,由一名校尉掌管朝廷,常用来惩罚朝臣。弘熙元年(1425),李世民在仁宗触怒了朱高炽,仁宗命武士用金瓜打他,打断了他的肋骨十七次。
其他酷吏用的杖都是特制的。明朝成化年间,监工王炎巡行苏州时,用大竹竿做成一块竹板,取名“黄凡”。用来行刑的时候,很多人还没打够就死了。侥幸死去的人,还必须请工匠用细镊子小心翼翼地将腐肉中的竹刺取出,然后就医去除淤血,卧床100天以上,才能康复。有一天,王彦在无锡游玩时,一个和尚来不及躲避,与他的礼仪职责发生了冲突。他立即下令用黄棍指责和尚。和尚不一会儿就死了。王彦大怒,骂他装死,命令他继续玩。和尚终于没有醒来。后来王彦被提拔到朝鲜任职,得罪了宪宗朱见深,在午门尝到了棍棒的滋味。结果被棒打了两天就死了。
虽然有规定哪些罪应该处以鞭刑,但往往是随意定罪,随意使用鞭刑。在衙门里伺候的差役,不知道哪句话得罪了官员,就要挨棒子。唐代杜牧曰:“参军与县尉,尘埃惊世。一言未愈,满身疮。”诗中提到的情况,在其他朝代也是如此。隋朝的崔洪都有一次在吃甲鱼肉,旁边等着八九个人。崔洪都一个个问他们:“甲鱼肉好吃吗?”侍者通常都怕他,都回答说:“眉佳。”洪都大骂:“蠢奴,你竟敢骗我!你没吃过这龟肉,怎么知道味道美不美?”命令他们每人贴八十张。当时京城长安有句谚语:“三升醋不如崔洪都。”可见这个崔是多么的暴虐。与崔洪都同时代的著名酷吏严蓉在掌管幽州时,经常鞭打对手。一次鞭笞的人数高达数千,被打的人鲜血淋漓。他在旁边喝酒吃肉,镇定自若。有一次,严蓉外出视察,看到路边丛生的荆棘可以用来制作手杖,于是他当时就叫人制作了一根,随便抓了一个随从,看看是否好用。那人辩解道:“我没有犯罪。你为什么打我?”严蓉说:“我今天打了你,以后你要是真的犯了罪,就用你今天打的号,不用再打了。”不久之后,服务员犯了一个错误,确实应该被鞭打。他马上说:“上次我已经被鞭打了。大人说我再犯就免于刑罚,所以今天不能打我。”严蓉斥责他说:“你没有犯时尚罪,你可以挨棍子。现在你犯了罪,不应该挨棍子吗?”于是不由分说,又打了那人一顿。明朝万历年间,有一个人叫陈景基,是湖州的巡抚。他有一个问题,讨厌乌鸦。他在衙门里偶尔听到院子里有乌鸦叫,就给衙役加了一根棍子。因此,当时人们称他为“陈老乌鸦”。
在一些朝代,掌掴杖的惩罚是打屁股。女人犯罪需要用藤条,也是藤条屁股。宋元两朝都有“脱衣接棒”的规定。明朝沿袭旧制,规定犯了强奸罪需要鞭刑的妇女必须脱裤子裸体。对于女性来说,这不仅是一种残酷的痛苦,更是一种尴尬的精神羞辱。明代的这一规定造成了一种社会弊病。如果民间有亲戚邻居之间的仇人,一方就会制造阴影,找麻烦,指责对方家的女人有外遇,然后贿赂政府把被指责的女人裸体抓起来。在执行刑罚的当天,原告提前和亲友约好,一起来到法庭,称为“神田”。他们还买通了刽子手,以便在行刑时对妇女百般虐待。官员们很擅长这种事情。他们的方法有“挖芋头”、“挖菱角”、“切葫芦”、“剥菱角”。有时县令升任法院前,县令先脱下被告人的裤子示众,称为“吊臀”;有时行刑后,妇女仍不准穿裤子,然后被拉到门前街上,叫“卖肉”。这种情况下,有的女人受不了羞辱,然后回去就自杀了。还有一个惯例,被告妇女必须赤脚走上法庭。上法庭之前,你应该在你的办公室前戴上刑具进行临时拘留。这时敌人趁机捣乱,鼓动流氓小孩脱下女人的鞋和裤子,有人顺手捡起来,满大街的人随意传阅。如果这位官员今天不离开法庭,第二天就会有麻烦。开庭后会在衙门前拘留一天,流氓子弟整天来围观,摸弄逗弄,嬉笑打闹。女人的屈辱不堪忍受,有的当场毙命。嘉靖年间,浙江巡抚胡宗宪在北京因罪被捕,妻女在杭州被捕,就是这样的侮辱。
在清朝,妇女仍然裸体遭受棍棒。清末俞樾记载了这样一件事:一个县令年少轻狂,最喜欢讲情色新闻。他在审理此案时,发现其中有与女性身份相关的东西,于是故意牵扯其中,将其归为通奸,然后将该女子裸走。他经常对人说,“刑法上明确规定,女人犯罪要用棍子处罚,‘奸臣脱衣,余罪单袄’。当你拄着拐杖走路时,你会撞到你的臀部。所谓单衣就是单裤。当然是去衣服就是去裤子。”别人不能和他争论,他却一直坚持这样做。后来因贪污罪被执行死刑,家产被没收,妻子卖淫。有人说这是他裸女的报应。
俞越也获得了类似的奖项。一个农民家庭,为了十三四岁的儿子,娶了一个27岁的媳妇。新婚之夜,新媳妇把小女婿绑在床腿上,把情人的屠夫藏在新房子里一起生活。事发后,她被捕,县令下令将她脱光衣服,重刑四十人,好让父母带她回家。父母把光着身子的女儿扶出衙门,脱下衣服给她盖上。当时围观的有上百人,很多人上前脱衣服不让她穿。这个女人不得不赤身裸体地走回家。
清代裸女棍的狠毒例子更多。乾隆年间,平阳县令朱硕在任期间制作了特制的粗枷棒,对犯人经常使用严刑,尤其是对通奸案件。有一次,我审问一个妓女,命令长官脱下她的衣服,用棍子惩罚她,让棍子头捅妓女的外阴。朱硕得意地说:“看你怎么接待客人!”朱对妓女恨之入骨,想用重刑制止当地的卖淫活动,但手段太多。
像朱硕这样的狠官、毒官还有很多,但在古代,少数官员在使用幕僚的刑罚时,还是比较通情达理,有点宽厚的。据说宋朝的开国功臣曹彬为人善良,宽容大度,用刑谨慎。当徐州知府的时候,一个小官吏曾经犯了罪,立案后应该用棒子惩罚,但是曹彬用了一年才用棒子惩罚了他。下属官员不明白他们为什么这样做。曹彬说:“听说这位官员作案时刚结婚。如果他被折磨,他的父母肯定会认为这是他新婚妻子性格错误造成的灾难,让她受到虐待,无法生存。我暂缓执行这个事情,既不影响他的家庭,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每个人都钦佩他的观点。
宋代胡太初曾说“老幼不如病残”,意思是老幼和病残的犯人都不应该鞭打。他还说,在三种情况下不应使用酷刑:官员喝醉时、犯人喝醉时或犯人身体虚弱时。明万历年间曾任刑部侍郎的吕坤进一步发展了胡泰初的观点。他写了《刑戒》八章,对审讯中使用藤条作了八戒。第一条叫五不打:老人不打,幼儿不打,病人不打,饥饿无衣无食不打。打过的人不会被打。第二项叫做“五不轻打”:宗室不轻打,官员不轻打,文人不轻打,青年学生不轻打,妇女不轻打。第三项叫做“五不马上打”:有人急了不马上打,有人生气了不马上打,有人喝醉了不醒,有人长途跋涉刚到不马上打,有人半路来了不马上打。第四项叫五慢打:我生气就慢打,我喝醉就慢打,我生病就慢打,我没看到真凭实据就慢打,我办案不行就慢打。第五条叫“不要再打”:不要用用过的手指再打,不要用用过的棍子再打,不要用连枷再打。第六项叫做“三怜,不打”:节日美好的时候要怜恤罪犯不打,冷热的时候要怜恤罪犯不打,伤心的时候要怜恤罪犯不打。第七项叫“三应不打”:长辈错了就要打,和晚辈吵就不打;人民有错就要打,但和长官争论就不要打;如果是服务店出了差错,你要打电话,但如果他是给衙门办事,或者买东西自用,就不要打电话了。第八项叫做三个禁止:禁止用重棍子打,禁止从罪犯身体下部打,禁止用非犯罪手段硬打。
曹彬、胡泰初、吕坤等。,在古代也算是清廉善良的官员,但这样的官员真的很少。他们这些仁慈的做法只是采取了一些法律制度范围内的减轻措施,并不能从根本上废除鞭刑这种酷刑。
在衙门里,直接惩罚犯人的人一般都是冷酷无情的,否则很难充当这样的使者。但在这些人中,也有一些好心人。清代浙江修水县人朱进的祖上在县衙做警察,对犯人的苦难十分同情。他听人说刑事伤害后喝尿可以止痛解毒,就把自己的竹签泡在厕所的尿桶里。轮到他行刑的时候,他用的就是这根泡过尿的竹签,打人不疼也不溃烂。就这样,他坚持了几十年。到了朱槿这一代,人们说他是因为祖上积德而得报。南宋时,一个叫郑锦的人发明了一种叫做“张丹”的药方。方法是将水蛭焙干,研成粉末,加少量芒硝,加水调匀,敷于伤口。他经常把这个秘方用在受过棍棒惩罚的人身上,效果非常明显。在酷刑被滥用的封建时代,这样的善举可以说是茫茫黑夜中难得的一抹亮色。
注意:
鞭笞是古代最广泛使用的刑罚。“搓”的原意是用竹棍或木棍打人,棍的原意是拐杖。在古代,儿子不孝,父亲可以用藤条打他。顺小时候很孝顺。父亲用小棍子打他,他忍了。如果他用大棒打他,他会逃跑。后来作为一种惩罚,据说沿袭了古代父亲打儿子的训诫之意,所以也叫惩罚。
汉代以前的五官科是墨、舔、宫、剜、杀,没有棍子。
参考资料:
铁血栈的档案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