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宗法制的历史演变
宗法制是按照血统远近以区别亲疏的制度。
早在原始氏族时期宗法制就有所萌芽,但作为一种维系贵族间关系的完整制度的形成和出现,则是周朝的事情。
在宗法制度下,“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左传》桓公二年),形成了系统而完整的制度。
宗法制的一个关键内容是严嫡庶之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其目的在于稳固贵族阶级的内部秩序。
这一制度依靠自然形成的血缘亲疏关系以划定贵族的等级地位,从而防止贵族间对于权位和财产的争夺。
在宗法制度下,从始祖的嫡长子开始传宗继统,并且世代均由嫡长子承继。
这个系统称为大宗,嫡长子称为宗子,又称宗主,为族人***尊。
宗子有祭祀祖先的权利。
若宗子有故而不能致祭,那么庶子才可代为祭祀。
和大宗相对应的是小宗。
在一般情况下,周天子以嫡长子继统,众庶子封为诸侯,历代的周天子为大宗,这些诸侯就是小宗。
诸侯亦以嫡长子继位,众庶子封为大夫,这些大夫为小宗,而诸侯则为其大宗。
大夫也以嫡长子继位,为大宗;众庶子为士,即小宗。
在宗法系统里,诸侯和大夫实具有大宗与小宗双重身份。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大宗和小宗的区别与贵族等级里的层层封建是完全合拍的。
如果说分封制从政治结构方面建立了贵族间的等级秩序,那么,宗法制则以注入了特定内容、贯彻了崭新原则的宗族传统观念使这个等级秩序得到稳固。
文献和彝铭记载中屡有“宗周”的记载,《诗经·公刘》说:“食之饮之,君之宗之。
”从宗法系统看,周天子乃是地位最高的宗子。
周初,宗法制首先在周天子和诸侯间实施,以后逐渐及于中、小贵族,以至士与庶民之间,具有了普遍性质。
如此,按照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就形成了“周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的宗法等级。
以周王为首的姬姓贵族,在整个贵族阶级中占居首要的地位。
但是这并不排斥异姓贵族。
一方面,宗法制度的原则,通行于所有的百姓贵族;同时,在姬姓贵族与异姓贵族之间,还要通过婚姻关系,结成亲戚之国,用以加强联系。
这种通婚关系,是对宗法关系的补充。
宗者,何谓也?宗者,尊也,为先祖主也,宗人之所尊也。
《礼》曰:宗人将有事,族人皆侍。
古者所以必有宗,何也?所以长和睦也。
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通其有无,所以纪理族人者也。
宗其为始祖后者,为大宗,此百世之所宗也。
宗其为高祖后者,五世而迁者也。
高祖迁于上,宗则易于下。
宗其为曾祖后者,为曾祖宗。
宗其为祖后者,为祖宗。
宗其为父后者,为父宗。
以上至高祖,皆为小宗,以其转迁,别于大宗也。
别子者,自为其子孙为祖,继别也,各自为宗。
小宗有四,大宗有一,凡有五。
宗人之亲,所以备矣。
诸侯夺宗,明尊者宜之。
大夫不得夺宗何?曰:诸侯世世传子孙,故夺宗;大夫不传子孙,故不宗也。
──《白虎通义·德论》
惠之二十四年,晋始乱。
故封桓叔于曲沃,靖侯之孙栾宾傅之。
师服曰:吾闻国家之立也,本大而末小,是以能固。
故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
是以民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
今晋,甸侯也,而建国。
本既弱矣,其能久乎。
惠之三十年,晋潘父弑昭侯而立桓叔,不克。
晋人立孝侯。
惠之四十五年。
曲沃庄伯伐翼,弑孝侯。
翼人立其弟鄂侯。
鄂侯生哀侯,哀侯侵陉庭之田。
陉庭南鄙,启曲沃伐翼。
──《春秋左氏传·桓公》
宗法制与分封制的关系在于:
1.二者是互为表里的具有政治性质的制度
2.分封制是宗法制在政治制度方面的体现
宗法制的构成
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周王为周族之王,自称天子,奉祀周族的始祖,称"大宗",由嫡长子继承王位。
其余庶子和庶兄弟大多分封为诸侯,对天子是"小宗",在其本国则是大宗。
诸侯也由嫡长子继位,其余庶子和庶兄弟大多被分封为卿或大夫,对诸侯是"小宗",在本家则为"大宗",其职位也由嫡长子继承。
从卿大夫到士,其"大宗"、"小宗"的关系与上同。
世袭的嫡长子即是宗子,地位最尊。
如此层层分封,大宗率小宗,小宗率群弟。
大宗、小宗的宗法关系,同时也是政治隶属关系。
对于异姓有功的贵族,则通过联姻,成为甥舅,分封为诸侯,也纳入宗法关系。
于是,在全体贵族内部,举国上下形成了以周天子为核心,由血缘亲疏不同的众诸侯国竞相拱卫的等级森严的体制,使政权不但得到族权而且得到神权的配合。
"亲亲"、"尊尊"在这里获得完备的、严格的体现,成了宗法制的精神支柱,从而也是周礼的根本原则。
按照血统远近以区别亲疏的制度。
早在原始氏族时期宗法制就有所萌芽,但作为一种维系贵族间关系的完整制度的形成和出现,则是周代的事情。
在宗法制度下,“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左传》桓公二年),形成了系统而完整的制度。
宗法制的一个关键内容是严嫡庶之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其目的在于稳固贵族阶级的内部秩序。
这一制度依靠自然形成的血缘亲疏关系以划定贵族的等级地位,从而防止贵族间对于权位和财产的争夺。
在宗法制度下,从始祖的嫡长子开始传宗继统,并且世代均由嫡长子承继。
这个系统称为大宗,嫡长子称为宗子,又称宗主,为族人***尊。
宗子有祭祀祖先的权利。
若宗子有故而不能致祭,那么庶子才可代为祭祀。
和大宗相对应的是小宗。
在一般情况下,周天子以嫡长子继统,众庶子封为诸侯,历代的周天子为大宗,这些诸侯就是小宗。
诸侯亦以嫡长子继位,众庶子封为大夫,这些大夫为小宗,而诸侯则为其大宗。
大夫也以嫡长子继位,为大宗;众庶子为士,即小宗。
在宗法系统里,诸侯和大夫实具有大宗与小宗双重身份。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大宗和小宗的区别与贵族等级里的层层封建是完全合拍的。
如果说分封制从政治结构方面建立了贵族间的等级秩序,那么,宗法制则以注入了特定内容、贯彻了崭新原则的宗族传统观念使这个等级秩序得到稳固。
文献和彝铭记载中屡有“宗周”的记载,《诗经·公刘》说:“食之饮之,君之宗之。
”从宗法系统看,周天子乃是地位最高的宗子。
周初,宗法制首先在周天子和诸侯间实施,以后逐渐及于中、小贵族,以至士与庶民之间,具有了普遍性质。
宗法制、分封制与姓氏
夏、商、周被史学家称作“三代”。
夏、商两代的国家最高元首称“帝”。
夏朝的帝位由儿子接任,偶尔也有传给兄弟接任的。
商朝的帝位大多传给弟弟,最后由最年幼的弟弟再传给长兄的长子,或以行传给自己的儿子。
公元前八世纪,周武王灭商建周,都于镐京,并改“帝”为“王”。
周王朝的王位明确规定只传长子,而且是“传嫡不传庶,传长不传贤”。
周王朝的这一制度就是“宗法制”,它的内涵对中国姓氏有着直接的关系。
宗法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制度,其主要精神为“嫡长继承制”,这是一种以父系血缘关系为准绳的“遗产(包括统治权力、财富、封地)继承法。
”
宗法制源于父权家长制家庭。
随着社会发展,漫长的原始母系氏族社会逐渐被父系氏族社会取代,并最终确立了父权在家庭中的统治地位,太古先民“知母不知父”的历史终于画上了句号。
父权家长制家庭普遍实行“一夫多妻制”,并在诸妻中分别嫡庶。
据《独断》记载,三代的“一夫多妻制”情况是这样的:“天子娶十二,夏制也,二十七世妇。
殷人又增三九二十七,合三十九人,八十一部御女。
周人上法帝喾正妃,又九九为八十一,增之合百二十人也。
天子一娶十二女,象十二月,三天人九嫔。
诸侯一娶九女,象九州,一妻八妾。
卿大夫一妻二妾。
士一妻一妾。
”众多嫔妃、妻妾所生的一大堆子女如果不划分个先后次序,不立定个章法规矩,那就会乱套。
这个章法就是以母亲的身份和子妇出生的先后,把所有的子女(女儿不在其中)划分为“嫡”和“庶”两类。
嫡,正妻为嫡,正妻所生的儿子谓嫡生、嫡子,即正宗之意。
庶,旁支也,妾所生的儿子谓庶子、庶出。
嫡为大宗,庶为小宗。
嫡庶的划分标准如图所示:
妻 妾 一般称谓 宗法称谓 继 承
妻(正配) 三哥(20岁) 六哥(14岁) 嫡长子 嫡次子 嫡 子 庶 子
妾一(侧室) 大哥(25岁) 四哥(19岁) 庶长子 庶三子
妾二(侧室) 二哥(22岁) 五哥(15岁) 庶次子 庶四子
据《史记·殷本记》载:“自中丁以来,废嫡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争相代立”,从而造成“比九世乱”、“诸侯莫朝”的局面。
殷商后期,兄终弟及制为父子相承制代替。
如弟乙的长子微子启生在“微”,封为子爵,名启;因启的母亲身微,非正妻,因此启虽为长子却不能承袭帝位。
帝乙的小儿子辛(即纣王),因其母是正宫,嫡出,故继承了殷商的帝位。
正是这位辛使殷商走向灭亡。
这说明殷商末期,嫡长继承制已经确立。
据黄河流域周原(今陕西岐山)生活的周部落,在古公亶父时,嫡长继承制还没完全确立。
古公少子季历继承了王位,而长子泰伯、次子仲雍出奔长江三角洲,后来建立了吴国。
季历传位于长子姬昌,姬昌又传位于长子姬发。
姬发灭商后,大力推行嫡长继承制。
自此宗法制度被作为立国的原则世世代代延续了下来。
根据宗法制,“传嫡不传庶,传长不传贤”的精神,周王朝规定:只有嫡长子才是继承王位或爵位的唯一合不者,庶子即使比嫡长子年长或更有才能,也无权继承。
这就使弟统于兄,小宗统于大宗。
庶子虽然不能继承王位,但他们可以得到次于王位的其他爵位。
为此,周王朝依据宗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又创设了“分封制”,其具体办法是:一、周王朝的国王以都城镐京为中心,沿着渭水下游和黄河中游,划出一大片圭地,建立由周王直接统治的中央特别行政区,此谓之“王畿”。
二、王畿以外的全国所有土地,划分为大小不等无数块,分封给各路诸侯。
但这些封国面积很小,实质上都是一个个城堡式的军事据点,以此为中心对四周地方加以控制,大概二三十个封国加起来的面积也没有王丝大。
这就保证了中央对封国的绝对控制权,诸侯国象群星捧月似的,环绕拱卫着王畿。
诸侯国的分封有两种情况:1.同姓封国。
凡是姬姓的周王室亲族,每人都可分到一块土地,在那里建立封国,此即同姓诸侯国。
周初,先后分封了71个诸修国,其中周武王封其兄弟立国者15 ,姬姓立国者40人。
如,周武王封其弟振铎于曹(今山东定陶),成王封其弟叔虞于唐(山西翼城)。
周公平定武庚叛乱后,又分封周朝王室子弟26国。
2.异姓诸修。
这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分封少数有功之臣,如姜子牙封于齐;二是发封一些既不能征服又防止作乱的部落,如夏王朝的后裔东楼公(姒姓)封于杞国,伏羲氏的后裔(风雄)封于宿国。
周武王又将已灭国商纣王之子武庚(子姓)封于宋国,以示政治安抚。
后武庚与管叔、蔡叔作乱,被周公平息,改封纣王庶兄微子启于宋国。
周王朝分封诸侯国之后,上古长期存在的“部落”自此逐渐消失,为封国所代替。
周初封国地位平等,直属中央管辖,但国君的爵位各有高低,故封国的面积也大小不一。
周王朝将封国国君的爵位分为“公、侯、伯、子、男”五级,五级以下还有第六级“附庸”。
附庸国的面积更小,附属于附近较大的封国。
这五级爵位的产生,系根据宗法制的嫡、庶关系而定,如图:
第一代 第二代 第三代 第四代 第五代 第六代 第七代
大 宗 大 宗 大 宗 大 宗 大 宗 大 宗 大 宗
(嫡子) (嫡子) (嫡子) (嫡子) (嫡子) (嫡子) (嫡子)
国 王 国 王 国 王 国 王 国 王 国 王 国 王
小 宗 大 宗 大 宗 大 宗 大 宗 大 宗
庶子 嫡子 嫡子 嫡子 嫡子 嫡子
公爵 公爵 公爵 公爵 公爵 公爵
小宗 大宗 大宗 大宗 大宗
庶子 嫡子 嫡子 嫡子 嫡子
侯爵 侯爵 侯爵 侯爵 侯爵
小宗 大宗 大宗 大宗
庶子 嫡子 嫡子 嫡子
伯爵 伯爵 伯爵 伯爵
小宗 大宗 大宗
庶子 嫡子 嫡子
子爵 子爵 子爵
小宗 大宗
庶子 嫡子
男爵 男爵
小宗
庶子
平民
所有封国的国君总称“诸侯”。
周初五级封国与附庸国的情况如下:
等级 爵位 法定面积 举例
一 公国 50平方公里 齐、鲁
二 侯国 35平方公里 晋
三 伯国 35平方公里 申
四 子国 25平方公里 黄、罗、祝、邾
五 男国 25平方公里 许
六 附庸 不足25平方公里 萧
由上可知,西周初期的诸侯国领土很小,不少封国只是一个城。
东周开始,各诸侯互相吞并,疆城才逐渐膨胀,各诸侯大国才建都,并成为和周王室分庭抗礼的独立王国。
在西周时代,除了中央直接分封各路诸侯外,各诸侯在自己和领地内再分。
诸侯一般将的中心地区留给自己直接统治,其余土地再分封给他嫡长子以外的亲属——卿大夫,此类封地称为“采邑”卿大夫也将自己分得的采邑再分割给他嫡长子以外的亲属——士,称作禄田。
于是,全国就形成了一个以国王室为中心,向四周辐射,由四周拱卫的统一的等级分明的宗法分封政治结构。
由上,我们可以提出:(1)宗法制规定嫡长子继承王位、国君位,其余的庶子一律分封出去;(2)诸侯之封分为公、侯、伯、子、男五等之爵;(3)诸侯再将部分国土分封给卿大夫作为采邑,卿大夫又将部分采邑分给作为禄田。
这样,周王朝与分封诸侯国就保证了他们世世代代的血族统治,万里江山遂成一家。
如下图示:
嫡长子(大宗)——承袭王位
周天子 嫡长子(大宗)——承袭国君
众庶子(小宗)——分封诸侯 嫡长子(大宗)——卿大夫
众庶子(小宗)——分封卿大夫
众庶子(小宗)——分士
西周宗法制直接导致了分封制,分封抽使国内分割成大大小小的诸侯国,诸侯国又产生了众多卿大夫的采邑。
采邑又被分成无数大小的禄田。
由于诸侯国、采邑(邑、关)、禄田(乡、亭)的地名直接转变成了“氏”(以国为氏、以邑为氏、以关为氏、以乡为氏、以亭为氏),于是,中国人的姓氏遍地开花,骤然增多。
——这就是宗法制度对中国姓氏产生的根本影响。
"宗法"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是一种宗族之法,也称族规。
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的传统习惯。
西周初期,周公"制礼作乐",把原有的宗族之法系统化,并制定出了一套完整的宗法制度。
宗法制的核心是嫡长继承制,即正妻所生的长子为法定的王位继承人。
我国夏朝时就已确立王位世袭制,但也有"夫死子继"和"兄终弟及"的区别。
商朝末年才完全确立了嫡长继承制。
西周一开始就确立了"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的嫡长继承制,从而进一步完备了宗法制。
西周的宗法制是和分封制紧密结合在一起的。
天子按嫡长继承制世代相传,是天子"大宗",其他不能继承王位的庶子、次子也是王族,分封为诸侯,他们是从属"大宗"的"小"。
这些诸侯也是按嫡长继承的原则世代相传,非嫡长子则由诸侯分封为卿大夫。
诸侯对于这些卿大夫来说,又是"大宗",依次类推。
大夫以下又有士,士是贵族阶级的最底层,不再分封。
在这样的情形下,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以天子为根基的宗法系统。
宗法制的目的在于保持奴隶主贵族的政治特权、爵位和财产权不致分散或受到削弱,同时也有利于维系统治阶级内部的秩序,加强对奴隶和平民的统治。
宗法制对后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09-08-23 | 添加评论 | 打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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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天梦
宗法制---是中国古代家庭内部区分亲疏关系的制度,源于父系氏族家长制,由周代形成一套制度,其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在宗法制下,属于同一原始血缘的后代被分为大宗和小宗两支系,大宗就是始祖之下的嫡长子及嫡长子系,嫡长子又称宗子,在同一代中,其余的诸子又称庶子,在小宗中也有大宗小宗之分.
宗法制主要用于区分嫡庶、亲疏关系,目的是在家族内部确立地位、财产的继承权,大宗在家族内部因有财产的继承权,所以受到庶宗的敬奉,即所谓的“尊祖敬宗”,进入封建社会后,虽然早期宗法制已崩溃,但嫡长子继承制仍沿袭,王权的传世也因此长期进行。
特点:
rr.bbpz/artrrbbpz.asp?art_id=8806
一、宗法制即宗教法规,是一种权利继承制度,将君位的承传用嫡长子继承制的形式确定下来,完善和巩固分封制,防止贵族之间因为权力的继承问题发生纷争。
宗法制下的等级尊卑观念非常严格,等级森严,尊卑有序,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君臣关系为纲纪,保证了贵族在政治上的垄断和特权地位,维护贵族统治贵族集团内部的稳定和团结。
世袭制、分封制和分封制一起,构成了夏商周时期的政治制度的主体,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影响:时至今日,宗法制已经消亡,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宗法思想影响仍然存在。
积极作用是注重家庭建设,提倡尊老爱幼,易于形成强大的民族凝聚力。
消极影响是强调家庭本位,过分重视人情关系,人为地划分远近尊卑,个人的自主意识和平等权利受到约束。
这与现代的平等和法制意识多少有些违背。
二、传说中的五帝时期:禅让制向世袭制的转变
五帝时期,尧、舜、禹之间的君位继承实行禅让制,禹建立夏朝后,儿子启继位,王位世袭制代替了禅让制。
夏代:夏朝是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建立起初步的国家机构,设立了武装、官职、监狱、刑法等国家机构。
三、西周:宗法制与分封制
(观点:一种重“分”的国家(邦国)体制建立起来。
王权与贵族的权力结构已经萌芽。
)约公元前1046年武王伐纣之后,西周实行了宗法制和分封制。
巩固了统治,发展了疆域,周朝成为地域辽阔的奴隶制国家。
西周后期随着王室衰微,出现了诸侯争霸的局面。
四、春秋战国时期:分封制向郡县制的转变
(方法: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双重变奏)
生产力:铁制农具和牛耕的普遍使用,水利的兴修、手工业的发展、商品的增多、市场的形成,都市的出现。
突出表现是:井田制逐步瓦解。
生产关系:新兴的地主阶级政治、经济地位不断提高,富商大贾的出现;相应的是,旧贵族的政治、经济地位逐步消弱,尤其他们是在春秋战国各国的变法中受到不断的打击。
在这种情况下,宗法制、分封制难以维持。
上层建筑的变化:各诸侯国建立封建制度,重用人才、改革内政、发展生产、整顿军队,废井田,承认土地私有,废除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奖励农业、军功等措施。
最终,各诸侯国建立了中央集权制的国家,确立了封建制生产关系,封建制度逐渐形成,郡县制在各国得以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