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众议院的历史发展
美国众议院的历史发展:
在1776年北美宣布独立后不久,第二届大陆会议就提出并着手起草全国宪法——《邦联和永久联合条例》,其中规定国会为单院制,各州推举一名代表。
然而因为国会效率低下,美国于1787年召开大陆会议,商讨重组国会问题。
詹姆士·麦迪逊的维吉尼亚方案要求两院制国会;其下议院应由人民直选,而其上议院由下议院选出。该方案因为要求代表权以人口数为基础,因而吸引如维吉尼亚等大州的支持;然而,小州倾向要求单院制与平等代表权的纽泽西方案。最后,会议达成了康乃狄克妥协案,又称大折衷案。在该案中,国会中的一院(众议院)规定为比例代表制,另一院(参议院)规定为平均代表制。
宪法在1788年正式通过,定于1789年3月全面实施。众议院于1789年4月1日第一次达到有效法定人数时开始运作。
19世纪上半叶,众议院与参议院经常因奴隶制度等问题而起争执。北方的人口较南方多,所以主宰众议院。然而,北方在各州行使平均代表权的参议院中并无优势。
重建年代结束于1877年,接续的镀金年代以民意的尖锐分隔为特征,民主党与***和党双方各有数次在众议院夺得多数席位。
19世纪晚期与二十世纪早期也见证了众议员议长权力的戏剧性增长。众议员议长的影响力之高涨始自1890年代,***和党籍议长汤玛斯·勃兰契特·瑞德的任期中,众议院的领导结构约于同一时期发展出来。1899年,院内开始有多数党领袖与少数党领袖的职务。少数党领袖领导众议院的少数党,而多数党领袖在院内的地位仅次于议长。
议长的权限在1903年至1911年***和党籍的约瑟夫·葛尼·坎农(任内达到顶点。议长职权包含了议事主席权在内,影响法案委员会及对众议院其他委员会委员的任命。
这些权力于“1910年革命”中,因民主党的影响力与***和党反对坎农可议的严重干涉而时遭削减。民主党在富兰克林·罗斯福任内(1933至1945年)长期支配众议院,通常赢得三分之二以上的席次。在接下来的十年***和党与民主党各有多次取得多数。在1954年大选获胜后,民主党在接下的四十年控制了众议院。
1970年代中期,众议院有了主要的改革,加强附属委员会在委员会主席经费开支上的权力,并允许政党领袖提名委员会主席。这些行为用以暗中削减“资历”系统,并降低小部分资深委员对其不喜欢的立法工作之阻碍。1970年代同时也为多数党控制法案带来转变。***和党仅在1995年在纽特·金瑞契的领导下得到众议院控制权。金瑞契试图通过一个由***和党支持大型法案:“与美国有约”来对众议院进行大规模改革。显著降低委员会主席的任期为三个两年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