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评析
2005年6月1日傍晚7时许,一名男子在地下过街通道尾随一名穿短裙的年轻女子时,被巡逻民警抓获。警方在他的数码相机里发现了60多张女性穿内衣的照片。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偷拍行为没有明确界定,也没有处罚标准。面对吴某相机里的60多张女性内裤照片,警方只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侮辱妇女、流氓行为的规定,对吴某处以10日的处罚。
在南京,女性“裙底风光”在楼梯上被偷拍,女性在商场试衣间换内衣,已经不是第一次了。然而,吴某因偷拍照片而被拘留的情况很少见。据警方公共安全部门的一位人士介绍,在处理偷拍行为时,存在两种困境。一个是取证难,一个是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处罚标准。所以,警察大多对拍照者进行了教育。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等行为,即将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还可以处以2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0000元以下的罚款。非法制造、销售或者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设备,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日以上1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1万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单位有这种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至5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