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居住登记办理指南
浙江温州居住登记办理指南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浙江温州居住登记办理指南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适 用范围 :
新《条例》中所称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县(市)、设区市的市区,在温州市区(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洞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瑞安市、乐清市、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和泰顺县居住的人员。
现役军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员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居住登记,不适用本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办理平台 :
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的登记、变更、注销,居住出租房信息采集、修改、注销等工作,使用“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
居住证申领、发放、签注等工作,主要使用“浙江省流动人口IC卡居住证管理模块”系统。
温州外来人口居住登记
(一)信息要求
公安派出所以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在登记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时应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相片、户籍地址、居住地址、服务处所、政治面貌、学历、婚姻状况、生育状况、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登记范围
1、流动人口拟在温州市区或县(市)居住三日以上的,应在到达居住地三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居住登记手续。
2、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申报居住登记。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
3、在宾馆、旅店等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住宿以及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学校(包括培训机构)寄宿学习、救助站接受救助等已经登记身份信息的流动人口,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上述相关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登记的人员信息报送公安机关相应管理部门;其中在学校(包括培训机构)、救助站报送的人员登记信息,公安派出所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要将相关信息录入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并协助相应单位落实动态管理。
4、居住在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近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居住时间在三十日以下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
(三)所需材料
1、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应当如实填写《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表》,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或户籍证明、户口迁移证、机动车驾驶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本人近期照片,在本市的住所证明。住所证明包括:
(1)居住在自购房屋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购房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2)居住在出租房屋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3)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须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4)居住在亲属家中的,须提供亲属出具的寄宿证明;
(5)其他合法居所证明。
2、流动人口不能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相片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采集与其身份相关的信息(包括照片、指纹、DNA样本等)。代为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四)登记受理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指导其规范填写《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表》,逐项核对登记项目,认真校验相关材料。对材料齐全、信息准确的,应当场予以办理,人员信息录入“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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