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崇事件的案件审理

证人:有人在第一时间发现却未及时营救

1947年1月17日,美军海军陆战队第一师军事法庭在北平开始审理沈崇案的伍长皮尔逊。在审判即将开始前夕和在审判中,“北平抗暴联盟” (the Beiping Anti-Brutality Alliance)极度活跃,发布声明,谴责皮尔逊将由美国军事法庭而不是由一个中美联合法庭审判。而关于这起案件的过程,也是疑点重重,前后经过多次审理。

在审判中,沈崇上了法庭并作为证人作证。旁听者限于沈崇的父亲、她的法律顾问们、胡适、一群国民党官员以及新闻记者们。皮尔逊面对五项指控:1、强奸;2、胁迫强奸;3、奸非(未婚男女发生性行为);4、破坏军纪;5、妨害风化。

刚开始,皮尔逊只承认合奸,否认了其他指控。被告对1、2、4、5项罪名都不承认,只承认第3项罪名。后来法庭传讯了几位证人,其中一位叫孟昭杰的汽车修理工为此案的第一目击证人。

27名中美证人在由7人组成的美国军事法官团面前作了证。那位中国军队技工和警察作证说,他们听过沈崇哭叫,并看到被告压在沈的身上,但最初未能援救她,因为受到了那两个陆战队员的威胁。

他说,在1946年12月24日晚上8点半,他在东长安街平安电影院门口买香烟,目睹两个美国士兵架着一个女人去了平安电影院对面的树林中,此女有哭声,所以他就约同事赵玉华、赵泽田、马文彬、强志新等五人一起前往。两个美兵架着此女到了南大地草场,他们五人有两人有手电,在距离美兵两丈远的地方,看到一个美兵和该女子在南大地墙根下,另一个美兵则站在距离他们两尺的地方。于是他们返回平安电影院报告正在这里检票的两个稽查人员,七个人一起到了南大地草场,但到了那里被美兵驱逐,于是他们又返回报告巡逻警察,一起到有该女哭声处调查。

接下来,法庭先后传唤了所有曾到现场的这些证人。其中和孟昭杰一同去的四人供词都差不多,并且强志新指出,有个美兵曾夺一名稽查员的手枪。而赵泽田则称在后来返回时看到一只带血和沙土的手套,并听到女的哭声,但未听到他们的说话声。而一位稽查员承认有个美兵抢夺了他的三八式手枪,另一位稽查员则因为语言不通,并被美兵驱逐,就未敢靠近。

而最后来的其中一个警察称,当他们到达时,听到女人哭声,并看到一美兵和一女躺在地上,他喝令美兵起来,美兵用粗暴言辞回答了他,并且和他打了起来,后来美兵想逃跑,被他们几个人抓住,而美兵曾想抢抱该女,但该女躲在了他身后,衣服凌乱,精神似乎受到刺激,并称自己被强奸。而此时已经晚上11点半左右,距离沈崇被架走已经有3个多小时。

在所谓(alleged)强奸发生的那晚找到那群人的美国宪兵也作证说,皮尔逊“喝醉了”。在所谓强奸发生后不久检查了沈的中美医生作证说,他们的检查发现了她的私处有若干轻伤,表明她过去没有多少、或可能从未有过性经验,但那些轻伤和割伤也可能是合奸引起的。

当事人:沈崇,女,北京大学先修班学生。出身福建名门,清代名臣沈葆桢之曾孙女,林则徐之外玄孙女,为世家之女、名门大家闺秀。

1947年1月18日,被害人沈崇出庭作证,讲述了自己的被害经过。据她描述,她一个人在北京求学,住在姐夫家。1946年12月24日晚,她本想去平安影院看电影,但走到对面树林旁时,突然被两个美兵架走,她想喊救命,却被一个美兵掩住了嘴巴,两个美兵把她架到南大地墙根强奸,这时发现了手电光,强奸后,美兵又把她拉向东,仍在南墙根下,又发现手电光,所以此次强奸未遂。后来她又被拉到东大地空房内,她曾脱身逃出,但又被抓住,并滑入沟中,后又被拉到东大地空房内被强奸,此时她已经没有力气哭喊,脖子也被掐住,后又在东空地被强奸。这时忽然有人以枪喝令美兵起来,三人似乎有争斗,这时人也越来越多……法医给沈崇做检查,发现她腿上及下身都有伤痕。 被告辩护:

到1947年1月21日,双方展开辩护,被告辩护指出:在事发当晚,事发地点周围行人多在百人以上,都未听到沈的叫喊,又有中国兵士七人往观,都没听到沈呼喊。前后三小时之久之性行为,而臀部等处都没有伤痕,可见未有挣扎。

皮尔逊的辩护律师约翰·马斯特斯不能证明沈崇是个妓女,但他长时间地使劲争辩说,沈同意和皮尔逊发生性行为。马斯特斯声称,所谓强奸发生的地方交通通常很繁忙。如果沈大声呼救,就会有更多的人更早地前来援救她。

马斯特斯还说,如果沈像被强奸时那样挣扎,其私处就会受到更多瘀伤和伤害,缺乏激烈的体力抵抗提示那是合奸。关于沈崇在警察局提出强奸指控一事,马斯特斯声称,沈崇这么做只是因为她在合奸中被捉到了,因此觉得说那是强奸更有利。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尽管皮尔逊的律师很可能没有看过《大清律》中强奸罪的严格条文(其中的僵硬的证据要求给受害人施加了沉重的证明犯罪的负担),他的辩护却是按照类似的路线走的。根据《大清律》的强奸条,为了确立强奸犯罪,受害人必须提供证据,以证明她在那折磨中自始至终都在反抗,“此类证据须包括:甲、目击犯罪或听到受害人呼救的证人。乙、身有瘀伤或伤口。丙、撕破的衣服。”如果那女子在性攻击的过程中停止反抗,则该案须断为“非法合奸”。换言之,如某个学者所言,如果不是受害人的死亡,起码必须是严重受伤,才能让判案官员认定强奸指控的真实性。在沈崇案中,她实际上已经满足了中国传统的强奸罪的三条标准,但马斯特斯还要争辩说,为了强奸案得以确立,她应该受更多的瘀伤和叫喊得更响亮。

原告辩护:而被害人称被扼住颈部,但颈部也没有伤痕。而膝盖小腿上的伤痕,是在当天11小时后才发现,也不能算是理由。所以可能是沈同意与被告发生性行为的。而当天她并没有向值勤美国宪兵控诉被强奸,可能是她的姐夫计划好后才控诉的。

检察官:

检察官驳斥沈未喊叫,但中国兵作证称听到三次。扼住颈部不一定就有伤痕,所以不能认为同意性行为。而当日没有控诉强奸,原因不确,可能是语言不通……

检察官保尔·斐茨格若尔德中校指出了两个陆战队员的强大的躯体(皮尔逊身高六英尺,手“又大又有力”)给一位只重125磅的18岁女大学生带来的震慑效应。他进一步争辩说,法律并不要求一个女孩去作超过“她的年龄,力气,周围的事实以及环境允许她做的事,来表示她的反对”。他最后说,很难解释一位出身于良好家庭、受过出色教育的年轻姑娘(注:沈崇出身福建名门,清代名臣沈葆桢之曾孙女,林则徐之外玄孙女,为世家之女、名门大家闺秀),为何会愿意在一个寒冷的夜晚,在一个空旷的操场上,与一个她刚刚偶然运到的醉汉度过三小时。唯一的解释就是她因为别无选择不得不呆了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