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小说的名字是否重复,与版权问题有关联?

小说作品名称的重复与版权问题无关,但小说的版权与内容有关。

著作权法所说的侵权,是指违反著作权法规定的义务,侵犯他人依据著作权法享有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行为。如果侵犯他人财产权是直接基于违反合同义务,这种行为通常只视为违约,行为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般情况下,构成侵犯著作权或者著作权相关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这是违法的。著作权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具有一定资格的非法人单位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还规定不得妨碍其他所有人的相对义务。违反这些义务就是违反法律。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没有规定他人的相对义务,所以不会有违法行为。比如使用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或者资料,未经著作权人依法许可使用,实施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不受控制的行为,都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侵权行为。

第二,客观存在损害事实。损害是指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损害是违法行为的客观后果。如果一个行为是正在策划的,没有造成损害,就不构成侵权。比如出版社擅自拿了作者的手稿,准备出版,但由于一些主观原因没有出版,所以不构成侵权。但是如果已经出版了,即使一本书没有卖出去,也应该认定为侵权。

第三,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换句话说,一个行为的实施是损害事实结果的原因。比如某乙根据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写成另一篇文章,交由某报社擅自发表。某乙的这种行为对事实造成了损害,所以具备了侵权的条件。如果某乙只是练笔,根据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写成另一篇文章,本不打算发表,但被热心的某丙看到后,擅自推荐给报社发表,应认定某丙的行为与某甲受到损害的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至于某乙仅为练习写作而改写,应在合理使用范围内,与损害事实无必然因果关系。

四、实施行为人有过错,或者虽然没有过错,但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行为时就知道该行为的危害后果,或者他应当预见到而没有预见到,或者他已经预见到而信赖而避免了。比如出版社明知作品有著作权,或者不认为自己没有著作权,但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出版该作品。这种故意或者过失是过错,所以有侵权的条件。如果甲出版社在不知道乙作者有担保的情况下出版乙作者的作品,然后甲作者主张乙作者的作品是侵权产品,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并调查核实,出版社没有过错,通常只有乙作者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出版社不停止出版,在作者B的作品确实是侵权产品的情况下,出版社也有过错,因此与作为侵权人的作者B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如果法律明确规定行为人即使没有过错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行为人也是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