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签包养协议后反悔,老板愤怒下报警,法律会如何评判?
这个报警意义并不大。我们现在的包养,往往是跟养小三、二奶等直接关联,成为一种钱色交易的典型。包养协议,这种就是典型以钱建立起来的情感交易关系。
从法律上来说,包养女方的行为不符合我们善良淳朴的社会风俗,是典型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民法典》也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种经济交易的交往关系的背后是对我们婚姻忠诚的背叛,是对家庭的破坏,是对社会公序良俗和道德观念的挑战。所以这类包养协议在法律上一般是属于无效性协议。
包养协议一旦在法律上无效,那女方就没有获得包养费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这种直接的后果是,男方一旦起诉要求返还包养费,那法院是有可能会支持。这样一来,女方是典型的赔了人,钱也没捞到。可能有的人会觉得不公平,毕竟女方已经付出了,承担了,那不是给男方占尽了便宜。其实不能这么讲。毕竟这种包养行为本身就不是我们所提倡,是我们所允许的行为。
如果我们今天一旦在法律上支持女性获得费用,那就是支持了这种包养行为。法院裁判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那就是行为指引和价值导向。一旦我们支持女方,那必然会有人效仿。我们不予支持,也就是希望女方也不能因为钱而选择被包养。
包养是不道德的行为,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必须严厉谴责,特别是包养一方,过于不道德,享受了女色后反目不认,太过分,这种人是小人,很多还装伪君子,是没有底线的人,交友、选合作伙伴、交易伙伴等都要注意喽。
这种被包养的同志也是道德观、价值观严重歪曲的,也是活该,但相比较而言,从最朴素的角度看,最后赔了自己又失去了钱,相当不值,应验了那句话,可恨之人也有可怜之处。
希望那些想吃软饭的同志引以为戒,耗子尾汁吧。特别是不要去破坏他人婚姻,包养还不如赠予,既使赠予,如果是包养人夫妻***同财产,那也是得不到的,就像那位被郎咸平“白玩”了的空姐一样。
建议将包养行为纳入行政违法行为的范畴,对包养人和被包养人的人身不进行处罚,但对包养人支出的包养费用作为违法使用的工具予以没收。一般包养人是强势一方,制度不能鼓励包养人占了便宜后反而可以要回支付出去的财产,这样是一边倒地支持强势一方“白玩”还可以获得财产,法律保护或者惩罚失去了应有的平衡性,至少也要让包养人付出违背公序良俗应有的代价。
对于有配偶出轨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出轨(包括包养)的,我一直提倡借鉴台湾地区的做法,对这种通奸行为作为犯罪处理,进行定罪判刑,以保护夫妻另一方的权利,也遏制目前此类严重的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