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公墓审批流程
经营性公墓审批流程:
1.向当地民政部提出立项申请(提交材料:①立项申请请示;②同级政府同意建设意见;③发改部门立项意见;④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⑤国土部门建设用地初审意见和建设用地红线图;⑥设区市民政局民政部门同意建设意见);
2.省民政厅批准立项;
3.当地组织开展公墓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招拍挂,确定中标人为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材料:①申请报告;②中标申请书;③土地证明;④申请人证件;⑤县,市级民政部意见);
4.行政许可人向民政厅申请民政许可;
5.省民政厅同意民政许可;
6.行政许可申请人开展陵园施工建设,竣工后报民政厅申请验收(①申请开园验收请示;②市民政部意见);
7.省民政厅验收合格后,批复同意开业经营(验收不合格,组织整改,重新申报验收)。
法律依据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第十一条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
第十二条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