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婴儿溺水现象有多严重?

在清朝,溺死的婴儿大多是女孩,有的家庭一生下女孩就抛弃。一些家庭至少遗弃了一名女婴,许多家庭有五六名女婴...这种趋势在福建、江西、安徽等省最为严重。

溺婴的俗风自战国时期就已出现,但随着朝代的更替,弃婴的性别也有所不同。

比如战国时期就有“生男互贺,生女互杀”的习俗。

但在汉朝,很多人“生了孩子就杀了”,因为汉朝的男孩子三岁就要出口钱,这是一般人负担不起的。

晋代就有“生一男不再养”的...

一直到元朝,都有人溺死弃婴。到了清朝,溺弃女婴的现象更加严重。原因是男孩比女孩更受欢迎。

清人对男孩的重视程度有多过女孩?怀孕前,我用各种方式祈求生个儿子。如果我生了个儿子,我会设宴庆祝,甚至为了有钱而卖掉女儿。当然,不是所有的女儿都能活着被卖掉,因为她们一出生就被抛弃了。

清代溺婴的方法非常残忍,在史料中有详细记载,如郑广策、福清易《重书》等。

大致的意思是,马房的女人带走新生儿后,会先看看是男是女,再问主人要不要留下来。如果主人不回答,他会把刚出生的女婴的头按入水中,等到孩子没有声音,触摸没有反应,才捞起...

此外,还有一种常见的方法,就是在婴儿出生后,“把酒和醋放进婴儿的嘴里,用胎衣盖好,用盆盖好,放在地上……”

这是用胎盘胎衣盖住婴儿的口鼻使其窒息。

不管是哪一种,在儒家思想盛行的清朝,这种行为显然是严重违反伦理道德的。然而,人们非但没有谴责,反而纷纷效仿。

清代溺婴之风一般分布在南方。顺治年间多在“福建、江南、江西等地”,其中江南包括江苏、安徽。

到了同治朝,有人打出“广东、福建、浙江、山西等省仍有溺女之风。”

在这些省份中,江西省尤为严重。据《大清律例新整体集成》说:“此体例各省皆有,尤以江西为甚!”

清代婴儿溺水现象有多严重?整个清朝淹死弃婴的有多少?目前还缺乏确切的数据,但在相关文献记载中,用“多”、“丰”、“盛行”等词语来提及婴儿溺水,可想而知当时婴儿溺水的严重程度。

在一些地方文献中,数据非常惊人:

比如福建福清的贫困户,就是“没有一个不淹死的”;

在江西省南安地区,“只剩下一两间中产阶级的房子,其余的都淹死了。”也就是说,只有中产阶级家庭才养一两个女儿,晚出生的会被淹死。但是以古代的生育频率,他们怎么可能只有一两个女儿呢?

同在江西省的宜阳县更是无情,说“生女儿者不可弃,三四次必尝”,即只要生女儿,就有30%到40%的人直接弃之。

在湖南省临武县,不存在“养儿不三不作为”的说法。如果有人在家养三个女儿,会引来一片惊喜。这些一定是富有的家庭。至于贫困地区,只能“停养一个女儿,多了会淹死的。”

所有这些事情数不胜数。

在这样的氛围下,溺水弃婴的数量自然是骇人听闻的。而这种趋势的原因是什么?

根据相关文献,有几个原因:

第一,由于家庭贫困,古代生活条件艰苦。到了清朝,因为人口增长过快,社会分配不公,劳动人民极度贫困。在浙江这样的地方,农民常年打工,一家八口都养不起。湖南农民是“常年辛苦,养不起父母的人”;福建的穷人常年吃红薯。

在这样的条件下,养一两个孩子已经很难了。而古人缺乏避孕的意识和条件,生了孩子,尤其是女儿之后,不得不抛弃。

比如乾隆年间,长沙府就有一句话:“凡有女儿家或计划生育差的,一律淹死。”

同样是乾隆朝的江西按察使,曾说:“长江左岸恶俗盛行,贫民挣扎温饱。他们经常生下离开母亲子宫淹死的女人。”

总的来说,是因为家里负担不起多一个人的生活,所以只能放弃后来出生的孩子。当然,如果是男孩,也可以考虑养。

第二,为了尽快生个男孩,很多溺婴的人都是因为前面已经有一两个女儿了,但是没有生儿子。第二个,第三个孩子是女儿的时候,会坚决抛弃。因为古人认为母乳喂养会影响怀孕,为了早点怀孕生个儿子,不得不放弃这个女儿。“或者领养女儿需要奶水,不利于快速怀孕,又急又尴尬。”

有些人走得更远。据说宁波一户人家连续生了两个女儿,都被抛弃了。但第三个孩子是女儿。这个家庭担心如果她被淹死,会被烧死,然后被石头捆住沉入河底,这样她就永远不会出生了。当她沉入河中时,周围有几百个吃瓜的人...恋爱的场景真的很让人心寒。

第三,我付不起嫁妆。清朝还有一个很不好的风气,就是我很重视嫁妆。

那时候社会婚姻理论很严重。准备嫁女儿的人一定要问彩礼多少钱。如果太过分,即使新郎表现不好,他也会结婚。

想娶老婆,一定要打听嫁妆的厚薄。如果嫁妆丰厚,即使新娘有德行上的损失,也可以放心嫁上门。

女人嫁到婆家,如果嫁妆少了一点,不仅丈夫会不高兴,还会被婆家看不起,取笑。平日里出了事,婆婆会丑化你,对你掉以轻心,家人也会很没面子。

据史书记载,在福建:“古田娶女,户用一千多块钱,中户用几百块钱,下户用一百多块钱。经常经典卖农田房子,债很难还……”

正是因为这种浮华的婚姻氛围,很多人选择不生女儿。毕竟他们真的买不起。

第四,为了给儿子留下财产,每个家庭的资源都是有限的。如果养的女儿太多,将来儿子的生活质量也会受到影响。比如清代的江西,有已婚妇女继承家产的习俗,很多父母为了儿子将来能占有更多家产,不愿再生女儿。“父母分财分妹,免得胡思乱想。”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原因。比如有些人很迷信。以前占卜听人说生女儿会有不良后果,所以生了淹死了。再比如,有的人生了私生子,要淹死他们,以掩人耳目。

以上是关于清代婴儿溺水的小知识。需要说的是,由于种种原因,很多女婴出生时被淹死,却很少有人考虑后果。在那些大量女婴被遗弃的地区,会出现男多女少的社会问题,导致很多男性很难找到妻子,很多男性甚至一辈子独居。但是,这种凄凉恐怕是那些年溺婴的父母看不到的。

清代婴儿溺水问题非常严重。说白了,基本就是溺杀女婴。皇帝的记录里可以找到太多的奏折,涉及12个省份,可以说是全国范围。清廷规范了法律和补救措施,但无济于事。

据《清世宗实录》记载,都察院左副主任魏在奏折中说,福建、江南、江西等地溺女的方式很多。

(其实早在《女儿八德之德》中就有“劝不溺女,救妹添弟,梦见父言”的记载。)

清代穆宗圣训记载,帝国国子监发挥贡品。最近广东、福建、浙江、山西等省仍有溺女之风,恐怕其他省份也无法避免。

《光绪朝东鲁花》记载,御史王新曾在其上演奏。他巡视了山西的边界,发现该省已经习惯于溺死妇女。他曾指示地方当局禁止它,但在灾难年后,这种趋势再次盛行。

(关于禁止溺水妇女的通知)。)

据《清帝高宗实录》记载,刘天呈·尚流饰演甘龙,再次要求溺水者制定规章制度,被甘龙拒绝。原因是溺水女子已被律师事务所禁止执业。如果当地官员和人民遵守它,风就会消失。如果他们互相隐瞒,并鼓励它,严格的法律将无效。

《蒸略》中记载,江苏南部的松江府,也就是今天的上海,就是以多生孩子腻的速度淹死的。

《萧山县志》记载,乾隆年间的绍兴,穷人多自命不凡,所以生女不舍。

(图为福州永泰县“奉贤仙女碑”。)

《江夏县志》记载湖北武昌府开关溺女,城附近亦如此;据《荆州府志》记载,收养女儿是禁忌,穷人养不活,偶尔溺死。

清末四川李氏族谱描述,每生一女,即杀之,婴儿为此受罪,四川亦有溺之倾向。

据《华县志》记载,民国十三年,广州溺女之风几十年来仍屡见不鲜,可见清代溺女之风之盛。

(图为梅州发现的清代木刻版《止溺女》。)

为了禁止溺杀女婴,早在顺治时期就颁布了禁止令。据《清圣祖实录》记载,康熙年间,由府衙倡导,乡绅捐建育婴堂,收养弃婴弃婴。孝庄皇后带头资助托儿所。

此外,各地还张贴了“妇女不要溺水的文章”,劝告世人不要溺死女婴,并告知她们溺水的危险。政府也默许了民间接受童养媳的现象。到了清末,托儿所基本取消,童养媳之风越来越盛。

说到婴儿溺水,我以前听说过。据我计算,五六十年代以前的很多,七十年代的也很多。

听老人们说,女婴和男婴居多,主要是三个原因:一是重男轻女,二是缺粮,三是私生子。

当然还有其他情况。说起这件事,我老婆的小弟弟出生的时候差点被勒死。多亏了我老婆的大姐,她弟弟的大姐看到了,救了。

这是怎么回事?当时是这样的。我妻子的姑姑生了一个女儿。这个时候,我老婆的奶奶生了一个儿子,就是我老婆的小弟弟。老婆的奶奶想到女儿坐月子,也是坐月子,母女俩同时坐月子都觉得有点丢人,只好掐死刚出生的儿子。结果她女儿看到了她,救了自己的亲弟弟。

怕再出事,她看着弟弟,阻止了母亲勒死溺水,救了弟弟一命。其实兄弟俩相差二十多岁,舅舅也没有我侄女大。

在封建社会,男尊女卑的思想一直占据主流,所以歧视和虐待女婴在古代是如此普遍,以至于贫困家庭出现了“溺婴”和“弃婴”的现象。甚至在清末,还有专门的“弃婴塔”,穷人家的父母会把刚出生的女婴扔在里面,任其自生自灭。

“婴溺”现象并非清代独有,但在清代尤为严重。当时人们生活贫困,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他们别无选择,只能把刚出生的女儿扔进河流或湖泊,或者把孩子扔进弃婴塔,任其自生自灭。

可见,在清代,“婴溺”现象在各地都很严重,尤其是江西。

同时,“溺婴”现象也给当时的社会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男女比例失调、婚姻成本上升、买卖婚姻、低龄儿童结婚等等。宣彤元年,中国男女比例达到了可怕的121: 7。

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中,“婴儿溺水”现象在清代最为严重。即使在清朝康雍的繁荣时期,也有数百万女婴在出生时被淹死或遗弃。土豆、玉米、红薯形成的虚假繁荣带来了人口爆炸,当时的人们迫于贫困的巨大压力,不得不淹死自己的婴儿。

到了后期,也许这些孩子的父母不忍心看到自己的骨肉在水中挣扎、溺水。慢慢地,一些人建造了一座小塔(即“弃婴塔”),放置他们的骨骼和血液,并将他们原本想淹死的女婴遗弃在其中,让她自生自灭,无论她是被太阳暴晒,被蚊子叮咬还是沦为野兽的食物,观看者无不落泪。

或者也许他们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让自己的心好受些。渐渐地,越来越多的人效仿,“溺婴”逐渐变成了“弃婴塔”里的弃婴。如今,“弃婴塔”已经成为“荒野奇观”,成为历史的见证。

婴儿溺水的现象历代都有。所谓婴儿溺水,其实就是溺死女婴。婴儿溺弃现象在清代普遍存在,其普遍性体现在婴儿溺弃不仅发生在一些偏远地区,而且覆盖了许多重要省份和大部分地区。

比如山西人,向来醇厚淳朴,但溺女婴的恶习依然成了习惯。浙江的婴儿溺水弃婴现象非常严重,尤其是金华,其次是温州和滁州。广东“溺女之风无处不在。”湖南“风俗牢不可破溺女陋习……”。江西“疑有女儿,一次比一次害。”

就一个嘉宝而言,福建“有一家淹死十几个女人,一个村子一年中间淹死几十个女人。”

婴儿溺水的做法如此残忍,有人称之为“世界上最可悲的事情”。有的直接把刚出生的女婴扔到江河湖塘里淹死,有的用被子盖着。最常见的做法是把它们淹死在一个盆子里。

有些父母因为溺水的残酷,不忍心看到自己的亲骨肉在水中挣扎哭泣。从清朝中后期开始,一些地方的人们开始在农村的田地里修建小塔,把想溺死的女婴放在里面,让她死去,希望得到精神上的慰藉。

后来人们纷纷效仿,“婴儿塔”的数量逐渐增多。因为过早死去的孩子的灵魂还没有发育完全,当时的人认为没有必要浪费棺材来埋葬他们。后来,这些“弃婴”以每名40便士的价格被交给专门的苦力,负责看守婴儿塔的人每隔三天就会焚烧婴儿塔的尸体。

图:“福州婴儿塔”

清代婴儿溺弃现象与当时人口大量增加,食物不足有关。但是,最直接的原因是重男轻女的观念根深蒂固。在古代,女性的社会地位是非常卑微的,所以当一个女婴出生在一个贫穷的家庭时,被遗弃是理所当然的。男婴出生,为了传香,即使家里经济条件再差,也要把男婴留下。

从顺治开始,颁布禁止“溺女”的条例,到乾隆年间,弃婴入罪。之后历代统治者都颁布禁令,禁止婴儿溺水的告示也经常在民间各个地方看到。但由于“婴溺之弊在室,不便多探”,清廷的法令并没有起到太大的作用。

总之,溺婴弃婴的陋习在清代非常普遍。

清代婴儿溺水现象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不分地域。大家中学都学过一篇课文,朱德元帅的《我母亲的回忆》可以很好地回答这个问题。

朱德元帅出生于1886。他25岁之前,也是生活在晚清。清朝时,朱德的母亲生了13个孩子,但生完第八个孩子后,她无力养活自己,只好溺水,一连淹死了五个孩子。

朱德的家庭出身于佃农,但当时生活条件相对较好。朱德后来能够为科举而读书,他即将在科举废除之前获得士子的名声。废除科举后,朱德元帅不远千里从家乡四川仪陇县来到云南昆明考取云南军校(当时中国仅次于保定军校),毕业后加入云南军队。

当时的中国,能读书的人最多只有十分之一,能供孩子参加科举考试的家庭比例要低得多。虽然我有自己的小聪明,说明我读书的过人天赋可能得到了某些民族的资助,但也说明朱德家里有点穷,肯定不是最底层的穷人,至少是社会生活水平的中等水平。

这样的家庭要淹死很多婴儿,可见当时是多么普遍。

(朱德)*

婴儿溺水不仅限于女婴,男婴溺水也很常见。现在说到婴儿溺水,很多人认为都是因为重男轻女。在清朝,重男轻女确实是一个重要因素,但远非全部。

普遍的极度贫困,满清朝廷各种苛捐杂税带来的沉重负担,以及清末帝国主义入侵的冲击,使得清朝平民的生活条件极其恶劣。当时没有避孕措施,孩子无法喂养溺死成为普遍现象。无法喂养淹死的孩子自然没有男女之分。朱德的母亲被迫淹死了她最后的五个孩子,这在当时的中国是很普遍的情况。

大家好,一千年后我来回答你们!

可能现在很多朋友都不知道什么是“溺水”。笔者简单介绍一下。其中文本义是指将新生婴儿溺死于水中,后指父母或其他负有看护义务的近亲属实施的一切危及婴儿生命的行为。

婴儿溺水的肇事者是近亲属,对婴儿负有看护义务。他人实施的危及婴儿生命的行为不叫婴儿溺水。婴儿溺水的对象是婴儿,一般指新生儿。在内容上,婴儿溺水是指危及婴儿的生命,而不仅仅是其健康。婴儿溺水的手段不限于淹溺,其他所有危及新生儿生命的方式都是婴儿溺水。

婴儿溺亡的最早记录可以追溯到唐代,福建开始溺死婴儿并出售阉割过的孩子。唐代的福建被视为蛮荒之地,有一些相当落后的习俗。宋代官方禁止贩卖阉割过的孩子的习俗,但保留了溺婴的习俗,称之为“不养儿”。

婴儿溺水在我国东南地区分布广泛,尤其是福建。明朝以后,中国很多地方开始了更多的官方人口记录和普查,其中明显存在着严重的性别比失衡,男性比例远高于女性。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福建长期存在的婴儿溺水现象,且女性溺水较多。

婴儿溺水可以说是严重阻碍了人口的增长,婴儿溺水造成的男女比例失调导致了后来童养媳的流行,甚至导致了租妻和正妻的出现。婴儿溺水不仅造成了国家税收的减少,还导致了财产纠纷的激增和刑事诉讼的严重增加。

结论:婴儿溺水,作为封建社会的残余,是违反人性的,要杜绝这种现象,必须从根本上杜绝重男轻女的思想!

这个坏习惯确实存在,生下来的女孩直接扔进厕所淹死。我一直觉得女生花钱都是为了别人!就是一个玉林头,那里没有女人?这种思想还是比较严重的,尤其是欠发达地区!拜托,男女比例失衡了。要看谁有钱,谁有钱带老婆,谁没钱单身!

在现代社会,宝宝的出生不仅是恩爱夫妻爱情的结晶,也是一个家庭的天大喜讯。都说现在的孩子都在谈恋爱,捧在手心怕掉,含在嘴里怕化。轻微的感冒都会牵动全家人的神经,更何况父母还会有意伤害他们。

但是在古代历史上,有一种令人毛骨悚然的伤害婴儿的现象。这种对婴儿的伤害主要是针对女婴的。

这种行为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之一。早在战国时期,韩非子就对此进行了批判。直到清朝,这种现象一直没有消除。

(影视中稳重的女人)

乾隆年间,郑广策在《与夏邑书》中描述了这一现象:“胎儿初生时,稳重的妇人会双手望之,妇人一手放于盆中,问:‘你养着吗?’说,‘不存在。就是坐下来,抓起水,把孩子的头拖过来,倒进去。如果孩子是健康的,他会跳起来哭,就是用力的拍脑袋,孩子在这期间会很苦,他妈妈或者王然会哭。一瞬间,孩子沉默了,它不动了。"

正是因为手段极其残忍,严重违背了中国提倡的儒家思想,才被清帝斥之为“深恶痛绝”。

同治五年,余士林公奏至:“最近在粤、闽、浙、陕等省,溺女之风甚嚣尘上,恐怕外省也难免。”

广东“溺女之风无处不在。”福建“不喜多子,杀生是常态。”

而江西则“疑有女儿,每溺多弊。”

湖南“风俗有溺女陋习,至今牢不可破。”

清代同治学者王邦喜曾在奏折中提到:“江西是各省之最陋习。”

(清代穷人的老照片)

那么,是什么导致了古代的这种陋习呢?

一是生活水平低,难以提高。之所以存在这种现象,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贫穷。这个原因在相关文献中也有记载。《清史稿》中说“溺女为穷所迫”。还有很多地方志,也归咎于饲养难。"穷人溺水的女儿很难抚养。"

毕竟古代以农耕经济为主,有限的耕地和落后的农业技术极大的制约了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普遍低下,大多数人终日挨饿,为生存担忧。

如果你养了太多的孩子,必然会消耗大量的食物。孩子减少了,生活压力就减轻了,有限的耕地就可以生产粮食保证全家人的生活。

这种现象在原始社会很普遍。进入封建社会后,已经变得很少了。但古代总是发生战争、饥荒等天灾人祸,反过来又催生了这种恶习。

(清末民初的老照片)

第二,性别歧视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中国古代女性地位很低,很多女性连名字都没有。同时,由于古代儒家文化的影响,传统的伦理观念是以“孝”为基础的,“不孝有三,不孝有无”和传宗接代的固有观念都是孝的具体表现。

生女孩不算有后代。只有生下男孩,才能算延续香火。

如果你一辈子没有儿子,对于达官贵人来说,没有人会继承爵位,你辛辛苦苦得来的功名也就没了。

对于普通人来说,女儿是别人家的。没有儿子,不仅老了没人养,就算去了阴间也无法向祖上交代。

第三,嫁妆的不可承受之重。在古代,婚姻奢侈盛行。举个例子,在清朝,普通人娶女人的话,嫁妆是10金左右,官家或者富家娶女人的嫁妆是100金以上。

相关史料也表明,“穷人家一般都是衣食无忧,娶了女人就负债”,穷人家会因为娶了女人而欠下很多外债。

有钱人家不容易,他们“以祭田来对待嫁妆”,卖地娶女。

这说明在古代,娶一个女人是一个家庭沉重的经济负担。

(参考:

《清史稿》、《清代续文书通考》等。)

我是飘男,我来回答。

社会习俗作为一种固有的民族习惯,其发展和演变过程相当缓慢。在封建社会,卖淫、缠足、溺婴、冥婚等社会习俗成为腐朽社会的顽疾。特别是婴儿溺死和遗弃,是旧中国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之一。早在战国时期,韩非就对其危害进行了揭露和批判。而笙的流行,尤其是在清代。

弃婴溺婴现象在清代相当普遍。在史料中,各种地方志对这一现象的记载最多。从时间上看,这种弃婴溺婴的俗风是持久的,随着历史延续到封建社会末期,一直保留到近代。从空间上看,分布广泛,覆盖大部分省区,如湖南、山西、江西、浙江、江苏、安徽、福建、河南、四川、广东、广西、陕西等省区。

清代弃婴现象的普遍和问题的严重性,不仅体现在地域的广泛性和时间的持久性上,还体现在婴儿溺水和弃婴数量多、比例高。有些地方不仅女婴被遗弃,男婴也被遗弃。就一对夫妻而言,弃婴不止一个,有的是两个,有的时候不止五六个。不仅穷家弃婴,富家也弃婴,造成“一屋溺女,四五次”。不仅是女婴,一个家庭中的男婴甚至几个婴儿都被遗弃,弃婴数量也相当多。

清朝疆域辽阔,地区差异程度不同,这是必然的。就南北方而言,南方弃婴、溺婴现象更普遍,问题更严重,尤其是江西、湖南、福建、浙江、安徽南部。

婴儿溺水和弃婴现象的普遍和严重,尤其是女婴的遗弃,在当时社会上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这直接影响到人口性别比的平衡,并由此造成一系列不良的社会后果。导致男女性别比例失衡,男多女少。建立在男多女少基础上的婚姻困难,必然会引发一系列相关的社会问题。古代“单身狗”比比皆是。婚姻纠纷,童养媳,拐卖妇女,传统婚姻制度的破坏,性侵害甚至社会不稳定,等等。

总之,弃婴和溺婴的盛行对人口增长起到了很大的抑制作用,可以有效缓解人口压力,可以说是当时隐形的“计划生育”。但是,它带来的社会影响也不容小觑。弃婴溺婴是对生命的亵渎,充满了残忍和无情。因此,应当坚决抵制这种社会丑恶现象,并依法予以取缔。从思想和社会基础上,根除这种陋习。现在婴儿溺水属于故意杀人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