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有成功判成正当防卫的杀人案吗
1、“8·27”昆山持刀砍人案
2018年8月27日晚上21时35分,江苏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昆山一轿车与电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双方争执时车内一名男子拿出刀,砍向骑车人,之后长刀不慎落地,骑车人捡起长刀反过来持刀追赶该男子,男子被砍伤倒在草丛中。
截至2018年8月28日,该案件导致宝马车内的刘某某死亡,骑车人于某某受伤。2018年8月28日晚,昆山市检察院宣布提前介入此案调查。案件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2018年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对“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发布通报。通报称,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2、男孩遭抢时刺死两抢劫者 被认定属正当防卫
2010年3月14日下午3时许,19岁的孙某与15岁的王某在我市某县城一网吧门口,看见13岁的谢某和同学胡某、张某3人走向网吧,便上前拦住了谢某3人,并将谢某等人带至某厂生活区。
孙某和王某让谢某等人交出身上的现金和手机。谢某等人将现金和手机交给孙某和王某后,孙某又上前搜谢某的衣服口袋,谢某情急之下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在孙某的左下腹部捅了一刀,王某在向后拉扯孙某时,也被谢某在左胸上部捅了一刀。
孙某和王某受伤后逃离了现场,均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公安机关展开侦破,在弄清案情后,报请检察机关审核,认为该案属于“正当防卫”,谢某不承担刑事责任。
之后,死者孙某、王某的父母向当地基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谢某赔偿两名死者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79921.24元。近日,当地基层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诉讼请求。此案在司法界引起了极大的反响,被告该不该赔偿成了司法界人士热议的话题。
扩展资料:
正当防卫杀人致死的同时,无须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以昆山反杀案为例:
昆山警方通报认定,“反杀者”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法律界人士表示,作为防卫人,于海明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反而有权向侵害方索赔。
刑事辩论律师易胜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如果提起诉讼,应该是侵权诉讼范畴。于海明已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这就意味着他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不仅无需赔偿,“甚至可以提起反诉,要求对方家属从其遗产中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方鹏,事发后最先公开表达于海明应构成正当防卫。其向新京报记者表示,昆山司法机关做出的这一认定是非常有法律意义的,不仅符合社会正义感、判断果断利落,而且对全国做出了示范作用,有效防范了小争议中可能发生的大侵害”。
方鹏进一步表示,上述案件刑事方面定为正当防卫,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0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负责任,那么于海明在民事方面无需赔偿侵害方。
其次,于海明在受侵害时身上有伤,属于防卫人受到了侵害,按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他有权利向侵害人即“纹身哥”要求赔偿。“但目前要求赔偿的主体消灭了,不法侵害人被砍死,于有权向其亲属提出索赔,用侵害人遗产赔偿。”
方鹏表示,民事诉讼是不告不理,于海明可以不起诉,但一旦起诉法律应该支持,而侵害人家属起诉于海龙索赔则会被驳回。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收藏 8·27昆山持刀砍人案人民网-男孩遭抢时刺死两抢劫者 被认定属正当防卫
广青网-昆山反杀者是否担民事赔偿责任?专家:无须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