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法律如何认定家暴
普法内容
一、家暴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认定:
1、主体是家庭成员之间;
2、家庭成员实施了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家庭暴力的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
(1)肉体摧残式,直接通过一些伤害手段让受害人的身体受到严重损害;
(2)精神迫害式,通过一些言语让受害者的精神受到极大的损害;
(3)性虐待式,违背配偶意愿进行性行为,或者发生性行为的方式让配偶无法接受;
(4)虐待体罚式,通过打骂、不给看病、强迫劳动等方式对受害者进行虐待;
(5)经济虐待式,通过拿走全部工资、限制其花钱等行为在经济上进行虐待。
3、家暴需要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结果,这里的伤害可以是身体上的,也可以是精神上的;
4、一般情况下,家暴存在一定的次数,虽然法律在认定家庭暴力时,并不要求经常性和持续性,但是家庭暴力是发生于家庭内部,存在一定的隐蔽性,因而在有些情况下,需要存在一定的次数;
5、要区别家暴和一般的家庭冲突,如果只是日常生活中的纠纷,就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
二、当事人遭受到家庭暴力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1、保护好自己,避免正面冲突;
2、向家人、亲属、警察或者相关机构进行求救;
3、可以寻找相关组织进行帮助,愿意继续生活的,可以让其进行调解,让对方知道家暴的违法性;
4、心理产生问题的,应当尽快寻求心理医生的帮助;
5、尽量收集以下证据:
(1)邻居或者朋友们的证人证言;
(2)可以对伤口进行拍照,这个也可以用作证据;
(3)录音录像,监控有拍摄到家庭暴力画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监控录像;
(4)施暴方的自认书、悔过书或保证书;
(5)居委会、妇联有出面调解的,可以让这些机构出具书面材料;
(6)报警的,可以提供报警记录和警察的处理结果的材料;
(7)去医院就医的,应当保留相应的验收报告。
6、危急人身安全的,应当尽快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然后及时和对方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