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通意见》第53条是个什么意思?

《民通意见》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举个例子来说明吧,比如说甲乙丙三人于2012年1月合伙成立企业,到2012年4月企业负债10万元,甲这时候提出退伙,那么对于从1月到4月形成的全部合伙企业债务10万元,甲要承担清偿责任。甲的清偿责任怎么承担呢?甲乙丙约定说,就按我们投资的比例来分担债务吧。假设甲投资比例仅20%,那么按照甲乙丙的协议,甲负责还债2万元就行了,其余由乙丙还。

但债权人一看,不对呀,你们是合伙企业,你们仨股东之间要连带的呀,你咋一下就把最有钱的甲给放跑了,我当初可是看甲的面子才借钱给你们企业的,你们这不损害我的债权么!

于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虽然甲退伙的时候已经按出资比例承担了两万元债务,但债权人还是可以找甲追剩余8万元的债,甲必须承担清偿责任,清偿过后,甲再拿着当初退伙时跟乙丙的约定,去找乙丙把本来不该他承担的8万元要回来。

简单来说,就是“内部约定内部有效,对外全部连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