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警察与保安团的区别?
保安团是民国时期的地方武装,是保甲制度的衍生品,是作为警察力量的重要补充而设立的。1914年5月20日,北洋政府颁布《地方保卫团条例》,组织保卫团。保卫团由县知事任总监督,地方豪绅富商任协办,在县设团部,每户指定一人参加,以十户为一牌,十牌为一甲,五甲为一保,分设牌、甲、保长,团设团总。其职责是辅助军警维持地方治安,经费由各该地处就地筹款。此为后日保安团的前身。
民国元年(1912年)1月,警务科改称警务部,部长翁浩,次官熊丙生。内设总务厅和行政、司法、卫生、侦探、消防、教练6个科,设秘书、科长、副科长、科员、总巡、分巡等职。以后警务部改为警务司。该年7月警务司改为全省警务总监,并设副监。
总团部直辖特务营、高炮营、炮兵营、通讯营等七个营。
扩展资料:
国民党南京政府成立以后,其出于镇压人民反抗的需要,同时也为了弥补警察力量的不足,组建并急剧扩大了各种名目的民间武装。但是,这些民间武装的出现,虽然加强了对人民的控制,也可能增加了地方割据势力的实力,影响南京政权的政令统一。
所以,《中国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内政部政治工作报告(1929年3月)》中称:"国民革命军兴以来,各地民众竞为自卫的组织,除旧有保卫团外,如农团军、人民自卫军、商团军、挨户团等,相继而起。
后经中央严令禁止,其势稍戢。然保卫团、挨户团等依然存在,且因警察办理不善之故,此种人民自卫的组织似觉为不可少者。惟漫无系统,缺乏训练,易被土豪劣绅所窃据,转为地方自治之障碍。"因此,南京国民政府决定整理民团。
其指导原则为:"各省保安团队以到达国家管理为最终目的,其进行步骤应首先统一于县,进而统一于区,再进而统一于省。
参考资料:
保安团-百度百科
警备队-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