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笔录能作为证据吗

可以,从庭审笔录的来源来看,其可以作为证据。庭审笔录除了是对案件审理活动的记录外,最重要的还是以文字的形式固定了案件的相关证据。毕竟,作为庭审重要组成部分的当事人陈述和举证质证环节,构成了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居中裁判的基础。从刑事诉讼的角度来看,明确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下列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直接作出判决、裁定:

1、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4、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一、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1、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2、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3、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4、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5、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二、轻伤证据不足该如何判决

1、公安机关可以调解结案。对原来认为“证据不足”的轻伤害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应出具侦查终结报告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当事人各自向公安机关写出调解申请书,在此基础上,公安机关可以组织调解结案。这样便于稳定双方情绪,及时化解矛盾;

2、由被害人提起自诉。对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且公安机关一时又不能说服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一般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伤害证据仍然不足,或难以查清,或公安机关不认为是犯罪的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

3、对特殊案件实行“有限公诉”。即对符合上述一般公诉条件,案情复杂、社会影响或危害较大、公安机关已对被告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可以判处刑罚的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该将案件尽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