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对女婿的歧视

收养歧视的原因

生一个男性继承人来传宗接代

中国人传宗接代的封建思想是女婿过继的主要原因,俗称夫婿,意思是男方到女方家,孩子随母姓。原为母系家族婚姻制度,是妻居、役婚等古代婚姻习俗的发展。旧社会传统思想是“不孝有三,无大前途”。所以强调要有男性传宗接代,继承宗族分支。如果一个家庭只有女孩,没有儿子,就不会有接班人。

同姓男子为了传宗接代,经亲友介绍或媒人介绍与亲生女儿结婚,男方进入女方家,成为女方家的儿子而不是女婿。至于家里的姑娘,既是女儿,又是媳妇。从此以后,一个因收养而进入妻子家的男人,要永远住在她家,放弃自己原来的姓氏而改用,并写进族谱。秦汉时期的女婿收养形式具有“女婿服”的性质。到了宋代以后,女婿就成了一种“女婿的替代”和“女婿的养老”,媳妇没有男儿,女婿就上门来延续宗法制,补充劳动力,在媳妇那里养老。招赘婚姻有两种形式:妻子改姓和不改姓。

历史地位

从秦始皇到唐朝,官方一直把夫婿当作社会的二等公民,和刑官、逃犯、商人一样,经常被发配到偏远地区做苦役或驻军。《史记·秦始皇本纪》载:“三十三年,卒之人,其夫妻取吕梁之地。”《汉书·晁错传》说:“秦之卫士,...第一批官员是被流放的贾人及其丈夫的妻子。“汉朝继承秦朝遗风,看不起婆媳,禁止他做官。《汉书·龚宇传》说:“孝文帝时,清廉腐败,贾的婆媳和官员都不许做官。“南北朝时期,护女婿的法律被废除,但轻视女婿的习俗依然如故。到了唐朝,婆媳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根本没有改善。唐人对《史记》的评论,可以说明当时社会对夫婿的看法。司马振索引:“已婚男人是女人的丈夫,和儿子比起来,像个疣,是个残体。"颜师古补注:"一个叫作婆家的人,说他不在婆家,身上还有疣,但不是全部。“更有甚者,五代时,南唐朝廷甚至将女婿等同于仆从奴隶,征调为军队。宋元明清时期,夫婿的社会地位略有提高。但是,官方对婆媳判决的轻视还是时有发生。官方对夫婿的惩罚和轻视,加剧了整个社会对夫婿的轻视。

在福建闽南,旧社会,这个被妻子收养的男人,常常被人看不起,嘲笑为“卖大灯”。因为家庭的重要节日,每个家庭的姓氏和县名或厅号都要写在大灯上。比如洪的姓,一面写“洪”字,一面写“敦煌”。收养婆家的人,每到节日都不能在大灯上写被收养妻子的原姓和县名,而要写被收养妻子的姓和县名。所以世俗的人嘲讽养妻是“卖大灯”。

招赘婚姻作为一种婚姻形式,弥补了男娶女的不足,具有不可替代的社会价值,理应得到社会的肯定。然而,由于封建观念和封建法律的影响,招赘婚姻受到了社会的歧视,蒙受了不应有的耻辱。

发展和演变

始于周朝的招赘之学,已经发展成几种不同的形式。秦汉时期的“夫婿伺候”,宋代的“夫婿养老”,以及今天的所谓“夫婿养子”、“夫婿养老”,这种基于夫婿寻求赡养的心理要求的婚姻,可以称为“过继婚”。这是一种模式。宋代的所谓“女婿的更替”,当今社会的所谓“女婿的继承”,源于养子养女求子的动机,可称之为“招子娶女”,是另一种形式。

古代文献记载:“秦人穷而强,而多余。”在古代秦人的婚俗中,有女嫁男的习俗。有的穷人拿不到嫁妆娶妻成家,就被收养到女方家,成为女方家的一员,赡养父母,继承娘家财产。他们的孩子是女人生的,传宗接代,延续香火。关中地区称“女婿”,即招赘婚姻。这是原始社会与妻子同住习俗的遗留物,具有古老性和同一性的特征。

收养婚姻在古代非常流行。招赘婚姻的记录在当权的政要和文盲中都可以找到。汉武帝的姑姑陶公主,守寡多年。我偶尔遇见颜东,一个买珍珠的孩子。她的童年很美好,她梅开二度。老妇人年轻,已婚,她坠入爱河。汉武帝听到这个消息,泰然处之。他不仅没有责备颜东,还给他衣服。从那以后,颜东一直养尊处优,闻名于世。养子养女大多寄人篱下,地位低下,在养子养女的围城中挣扎,受到歧视,甚至被视为施虐者和奴隶,经常被发配边疆服兵役。后世文人在小说、笔记、戏曲中反映女婿的习俗较为普遍,这与当时重男轻女的伦理观念密切相关。

“诗仙”李白四次婚姻中有两次都是女婿。[3]

招赘婚姻的取消原则上和结婚是一样的。但是,与婚姻不同,招赘婚姻中夫妻的地位恰恰与婚姻相反。因为地位低,婆媳往往会因为单方面的意愿而被驱逐。所以在元代,法律禁止无故驱逐夫婿,明清法律也沿袭了这一规定。对于女婿来说,订婚合同到期后,因为明确约定一定年限离屋,所以订婚女婿与养子的关系自然消失。